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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團上機動車道被撞1死2傷 律師:召集人也要擔責

原標題:暴走團上機動車道被撞1死2傷 律師:召集人也要擔責

7月8日上午,山東省臨沂市一計程車司機在駕車過程中撞上一個正在機動車上跑步鍛煉的暴走團。事故導致一死兩傷,據當地媒體報道,目前涉案計程車司機董以涉嫌交通肇事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案件曝光后引發了巨大關注。機動車上道上跑步被撞到底要承擔多少責任,寬闊視野情況下計程車怎麼會撞上人群,以及計程車司機到底涉嫌什麼罪名等問題引發了網友熱烈討論。

計程車撞暴走團致一死兩傷

據媒體報道,當地交警部門發布情況通報,7月8日5時20分許,位於蘭山區涑河北街與臨西十二路交會東50米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臨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事故處理中隊迅速趕赴事發現場。經過現場調查:事故發生於7月8日5時20分許,計程車駕駛人董某駕駛魯QT***2號計程車,沿涑河北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臨西十二路交會東50米處時,因操作不當,與正在晨練的行人丁某、王某、商某發生碰撞,致使丁某、王某、商某受傷,其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商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目前,計程車駕駛人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現已被刑事拘留。事故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7月11日,記者嘗試聯繫臨沂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隊了解案件最新進展,但截至發稿時,未獲回應。

律師觀點:召集人也需擔責

針對本次案件,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認為,「暴走團」在機動車道上運動鍛煉涉嫌違反《道法》,計程車司機也應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此外暴走團的召集人也應該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張新年表示,暴走團如果在未經許可,未經必要的交通管制情況下,擅自佔用機動車道開展團體暴走行為,涉嫌違法。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另外,組團擾亂公共交通秩序,亦屬治安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依法應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肇事傷人的計程車司機,張新年認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這是司機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應當盡到的法定注意義務。即便暴走團有錯在先,司機也應當及時避讓,確保安全。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該司機的行為最終被認定為觸犯交通肇事罪,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除此,女司機應當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依據《侵權責任法》之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3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3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暴走團徑行在機動車道上暴走,在線路選擇和風險預測方面顯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據此,受害者家屬有權向暴走活動的召集人主張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四川智庫法律服務中心律師蒲詩敏也認為暴走團的召集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她說,「晨練暴走團」應屬於一種非贏利性質出行活動組織,或存在所謂「召集人」或「領隊」。從法律風險角度看,領隊的權力越大,其責任也必然越重。如果某件事是領隊一個人決定的,那麼一旦發生意外,領隊很可能也是最直接的責任人。

確定戶外活動中意外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應考慮事故發生的原因。如純屬意外事故,各參與人沒有過錯且盡到必要的救助義務的,不承擔過錯責任。但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規定,各參與人應分擔民事責任,給予受害方經濟上的適當補償。如其他參與人在事故發生的前後過程中具有一定過錯的,應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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