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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無期改判14年 落馬廳官做了什麼?

從無期徒刑到有期徒刑14年的改判,廣東廳官李珠江案塵埃落定。

這名曾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省海洋與漁業局原局長的官員受賄共計人民幣507萬元、港幣131萬元、美元1萬元、價值21.7萬的黃金、價值32.8萬元賓士轎車一輛、價值港幣2.3萬元浪琴手錶一塊,2013年4月落馬。

值得關注的是,從落馬到二審判決,持續了整整四年,最後改判。這其中到底發生了什麼?

2014年10月21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珠江案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改判通常有兩種情形,一是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二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

事實上,李珠江涉腐的金額還是那麼多,事實很清楚,但是量刑的標準發生了變化。廣東高院二審認為:修訂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釋對受賄罪的量刑標準作出調整,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改判。

這個標準到底發生了什麼變化?長安街知事APP此前曾做過介紹:

根據刑法的規定:個人受賄五千元的就要立案;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僅從金額上看,李珠江夠判無期了。

2015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刪去了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原則規定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相應的規定了三檔刑罰。

也就是說,量刑的標準,從單純看金額,變成了兼看金額和社會危害程度。

由於刑法修正案是2015年實施的,李珠江是2014年一審宣判的,因此可在改判之列。

雖說不唯金額,但金額過大,量刑定然不會輕,從刑法修正案實施后的司法實踐來看,白恩培、蘇榮、朱明國等貪腐過億的高官,均獲無期或死緩。

當然也有金額相對少,但量刑重的,比如近期與李珠江同被二審宣判的廣東省科技廳原廳長李興華,涉案總金額達到3000萬。一審被判無期后,他不服上述,法院在二審時給出了一個鏗鏘有力的判決:

上訴人李興華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提出的意見,經查均不成立,均不予採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法律界一般認為這種量刑尺度的差異,存在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比如涉案2000多萬的廣東省委組織部原副部長林存德,在幹部任用方面大肆受賄,影響極壞,他被判無期。

另一方面是涉案人的表現,我們常常能在判決中看到這樣的表述:鑒於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從輕。

廣西發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一審獲無期徒刑,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700萬元。雖然期間也經歷了刑法修正案的實施變化,但其確有「悔罪」表現。

二審期間,他檢舉了頂頭上司——廣西交通廳原廳長黃華寬受賄,一審期間,也曾檢舉欽州市原副市長張鴻受賄線索,被認定有重大立功表現。

改判,彰顯的是保護被告人權益的法治精神。依法改判,核心在於對事實和證據的衡量,有時改判從輕,也有也會改判加刑。

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督查三處原處長李學智一審被判12年,檢方抗訴,最終法院二審判決,對其加刑至14年。

事實上,李二審被判加刑,並非運氣不好,而是體現了法治精神的另一面。被告人不服判決可以上訴,公訴方不服判決也可以上訴。李一審被認定涉案金額36萬,二審被認定受賄金額229萬。也就是說,二審最一審未判決的犯罪事實,進行了重新認定。

不論加刑還是減刑,都是精細化管理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而從社會影響上說,歸根到底是要起到懲惡揚善、激濁揚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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