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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江總督兼南洋大臣,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哪個權力更大?

咸豐十年(1860年),《北京條約》簽訂后,留守京城的恭親王奕訢、大學士桂良、戶部左侍郎文祥就當時的局勢進行商討,在取得一致意見之後,上了一道《章程六條折》。這道奏摺在晚晴外交史上佔有重要地位,它奠定了此後半個世紀清政府對外政策的基本方針和體制。

在此之後,大清專門設立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來管理涉外事務,這個機構負責接收各國駐京公使呈遞的國書,也可以使咸豐這位大清皇帝避免接見外國人,他對接見外國人一向即鄙視又懼怕。

在設立總理衙門的同時,又任命了南北通商大臣,規定了通商口岸的事務由通商大臣專理,總理衙門不便遙制,這造成了外交上的分權,影響極大。下面主要就南北洋大臣作一些介紹。

通商口岸出現於19世紀40年代,中英《南京條約》規定開放廣州、上海、寧波、廈門、福州為通商口岸。清廷派欽差大臣管理通商口岸的事務,稱為「五口通商大臣」,通常是由兩江總督或兩廣總督兼理(一度由江蘇巡撫署理)。

19世紀60年代,清政府又被迫開放營口。煙台、台南、淡水。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天津為通商口岸,這11個口岸中,北方3個,南方8個。清廷又規定南方各通商口岸均由五口通商口岸大臣管理,因其常駐上海,所以又稱「上海通商大臣」。北方三口則設三口通商大臣,常駐天津。這就是南北洋通商大臣的來歷。

起初,南洋大臣的地位比北洋大臣的地位重要得多,因為南洋大臣管理的範圍廣,通商口岸的事務也多,但是南洋大臣的職權大小卻因人而異。

咸豐十一年(1861年)決定設立南北洋大臣后,南洋大臣由江蘇巡撫薛煥兼理,不久免去了他的巡撫職務,命他專任南洋大臣。清廷的本意是要薛煥能夠專心處理涉外事務,豈不知薛煥失去巡撫的職務后,處處感到困難。

他上奏說,他事權有限,經費困難,建議通商大臣的職務任由督撫兼任。同治二年(1863年),浙江巡撫李鴻章兼任南洋通商大臣,這是他正式涉足外交事務,南洋大臣的地位因他而提高了。同治四年(1865年),李鴻章署理兩江總督,兼任通商大臣,同治十二年以後,兩江總督兼任南洋通商大臣成為定例。

北方三口通商大臣最初由崇厚擔任,同治九年發生天津教案后,改由直隸總督李鴻章兼任,從此,北洋大臣的地位高於南洋大臣。北洋大臣的職權非常廣泛,據《光緒會典》載,「掌北洋洋務、海防之政令,凡津海、東海、山海關各關政悉統治焉」。

其實,北洋大臣的職權遠遠要超過上面所記載的,而且更為重要的是他還直接處理重大的涉外事務,並代表清政府與外國人談判、簽約。

李鴻章從同治九年至光緒二十年擔任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期間因奔喪一度離任),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因代表清政府與八國聯軍議和,再度擔任直隸總督,前後30年,參與了一系列重要的中外約章的談判和簽訂,實際上清政府的外交大臣。

除了南北洋大臣外,其他地方督撫也經常處理涉外事務。光緒二十四年清廷諭令沿江沿海將軍督撫一律兼任總理衙門大臣,以提高他們對外交涉的地位。

由地方督撫處理涉外事務,這是清代外交的特點。這個特點的形成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需要。

清代承襲明代的閉關政策,盡量避免與外國人打交道,在《南京條約》簽訂前,清政府與西方世界幾乎沒有國家間的關係,所謂涉外事務,大量的是發生在沿江沿海的中外糾紛,這些事務由地方直接處理就可以了。

有時,外國人也提出到京城面見皇上,但是天朝皇帝是不肯接見「外夷」的。鴉片戰爭以後,大門洞開,中外交涉多了,國家關係開始建立起來,但是清政府仍然是被動的,它並不主動發展多外關係,也很少關心以外的事情,所謂外交,大量的是列強侵略而引起的事端和發生在國內的中外糾紛,其中又以通商和教案為多。

所以,這樣一些事務由地方督撫處理顯然也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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