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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除了人身保護令還需社會合力

原標題:反家暴,除了人身保護令還需社會合力

「我保證,今後不再打你,對你一心一意……不再找女人,跟你好好過……」

這是河南省鄭州市的杜某給妻子李某寫下的兩份保證書中的部分內容,這兩份保證書曾讓李某感動了好長一段時間。這對夫妻已經結婚二十多年,而杜某屢屢出軌,還多次動手打李某。忍無可忍的李某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3月3日,《法制日報》記者從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准予二人離婚,被告杜某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某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反家暴法實施一年來,河南全省共作出118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儘管如此,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制約,不願訴諸法律。

丈夫不僅家暴還出軌

判決書顯示,1993年,杜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李某,兩人隨後於1995年登記結婚。很快,兩人有了一個可愛的兒子。但隨著兒子的出生,由於雙方生活習慣、觀念等的衝突,家庭矛盾也紛至沓來。有一次,杜某酒後對妻子李某大打出手。

想到之前丈夫對她的好,又怕事情鬧大了遭街坊鄰居笑話,再加上孩子還小,李某便忍住了。之後,杜某對李某非打即罵,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李某撥打報警電話,公安機關也多次進行調解。

被毆打還不算,李某還發現丈夫杜某出軌了。2011年7月及2013年1月,在雙方父母等人的共同見證下,杜某給妻子李某寫下了兩份保證書。

隨著所在村莊的拆遷,兩人又開始因為家庭瑣事鬧矛盾。后經兩人所在村莊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次調解,兩人始終不能重歸於好。杜某便先後兩次向惠濟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由依法駁回。

2016年10月,眼見丈夫杜某屢教不改,李某又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請求判令:雙方離婚,丈夫杜某支付5000元物質損害賠償金及5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李某取得兩人共同購買房屋所有權及拆遷補償款的三分之二份額。

判決精神賠償有依據

「我同意離婚,日子早就過不下去了。」杜某在法庭上表示,「但我不應該支付損害賠償金,我們離婚,她也有責任,且夫妻倆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一人一半。」

惠濟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某要求同被告杜某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應予以准許。因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對原告不忠是導致兩人離婚的主要原因,原告並不存在過錯,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夫妻應當相互忠誠、互相尊重的義務,給原告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且原告向被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對於賠償損害數額的確定,考慮到原告對家庭的貢獻,且原告系無過錯方及被告的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酌定為5000元,遂判決准予原告李某與被告杜某離婚,被告杜某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原告取得兩人共同購買房屋使用及居住權,原告獲得兩人居住房屋五分之三份額且享有對應的拆遷收益,案件受理費由兩人平攤。

惠濟區法院常務副院長慕宏偉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良好的家庭關係對於維護社會和諧關係重大。而作為一種發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內部的不良現象,家庭暴力不僅會給受害者本人的肉體和精神造成極大傷害,還會影響下一代的身心健康。

慕宏偉認為,在實踐中,許多受害者受傳統思想影響、礙於面子或害怕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等因素,遭受家暴后忍氣吞聲,不敢或不願意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身合法權益。而家庭暴力證據收集又存在時效性,如果耽擱時間過長,就可能導致證據的損毀或滅失,不利於事後的權益保護和救濟。還有一些當事人在家庭暴力后又和好,這些都對家庭暴力的認定及處理造成了一定障礙。

在談到精神賠償事宜時,慕宏偉說,夫妻一方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享有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人民法院應做到「零容忍」,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外,還應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積極支持受害方提出的過錯損害賠償要求,保護無過錯方的正當權益。

慕宏偉提醒說,婚姻雙方應當互敬互愛,相互體諒,不要因一時衝動而對對方施加人身傷害,同時也提醒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方,增強權利意識,積極通過報警、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審理后符合條件的將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對受暴人進行保護,同時也建議社區、街道、村委會等加強工作人員增強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監管及處理能力,共同向家庭暴力說「不」。

提升守法意識最重要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劉天華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說,反家暴法實施一年來,全省共作出118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裁定。部分法院還結合當地實際,出台了一些指導意見,滑縣、滎陽等基層法院還制定了關於家庭暴力證據固定的細則,三門峽兩級法院出台了落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有力地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不過,一些業內人士認為,雖然大多數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施暴者起到了震懾作用,但有些卻效果平平。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母子關係案件作出保護令的裁定后,兒子雖然不再對老母親拳腳相加,卻依然冷言惡語。也有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制約,不願訴諸法律,司法力量也就很難介入。

慕宏偉認為,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實際執行中也面臨著舉證難等問題,反家暴法需要對執行程序特別是居委會、村委會如何協助執行進行明確規定,以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能夠執行到位。

「反家暴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進家庭、社會和諧。作出多少個保護令的裁定,並不是重點。重點是通過宣傳教育和法律震懾,提高廣大公民尊法、守法的意識。」劉天華認為,法律可以制止施暴者,卻無法修復破碎的情感,如何從根本上化解家庭矛盾,讓親情關係走向和諧,需要家庭調解、心理疏導等社會組織的介入,所以,根治家庭暴力不能僅僅依靠一部法律,更需要社會各方面形成合力。(本報記者 趙紅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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