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充分發揮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服務銀行金融債權風險防控的通知》。根據76號文,公證機構可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營中所簽署的各類融資合同、債務重組合同、還款合同、還款承諾、擔保合同、保函等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銀監會等三部委發文:金融債權公證后可強制執行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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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充分發揮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服務銀行金融債權風險防控的通知》。根據76號文,公證機構可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營中所簽署的各類融資合同、債務重組合同、還款合同、還款承諾、擔保合同、保函等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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