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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曝光十大典型涉鹽案件 工業鹽當食鹽銷售

原標題:山東曝光十大典型涉鹽案件 工業鹽當食鹽銷售

3月21日,山東省鹽務局公布2016年山東鹽業違法情況。據悉,2016年全省共查處鹽業違法案件27963起,查獲違法鹽產品5905.3噸,端掉制假、售假窩點242個,移送司法機關涉嫌犯罪案件529起。行政拘留129人,刑事拘留407人,判刑100人。

為了回應社會各界對鹽務部門打擊涉鹽違法犯罪、保障食鹽安全工作的關切,省鹽務局從各地查處、移送、司法機關判決的案件中選取了不同性質、類型的10個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涉及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案例4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例5個,妨害公務罪的案例1個。

記者梳理髮現,劣鹽、假鹽多流入農村,在這裡提醒消費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下面就來看看哪些「害蟲」在污染我們的餐桌。

案例一、淄博王某寧等14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2月,王某寧在明知賈某明、郝某明用工業鹽非法制售假冒食鹽的情況下,分別銷售給賈某明12噸、郝某明14噸工業鹽,2015年12月2日,在向郝某明銷售工業鹽時被查獲,現場查扣工業鹽8噸。

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賈某明將從王某寧處購進的12噸工業鹽,冒充食鹽多次向周某燕、庄某、馬某聰、劉某偉、丁某孝、段某鎮、郭某利、劉某玲等人銷售。2015年9月份,賈某明將1600公斤工業鹽及部分制假設備轉售給郝某明,同時將其工業鹽的進貨、銷售渠道介紹給郝某明。

2015年9月至12月,郝某明從王某寧處購進14噸工業鹽,冒充食鹽銷售給周某燕、庄某、馬某聰、劉某偉、丁某孝、段某鎮、郭某利、劉某玲等人10餘噸,至案發時,從郝某明處查扣工業鹽4.9噸。郝某海多次協助郝某明將工業鹽冒充食鹽對外銷售,累計銷售8.4噸。

周某燕、庄某、馬某聰、劉某偉、丁某孝、段某鎮、郭某利等人將購進的工業鹽冒充食鹽對外銷售。伊某霞多次協助周某燕購進工業鹽並將工業鹽冒充食鹽對外銷售。

2015年9月以來,石某利從段某鎮處累計購進假冒食鹽200公斤,對外銷售。

2016年12月23日,淄博市高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王某寧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兩萬三千元。

二、賈某明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三、郝某明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一千元。

四、周某燕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五、郭某利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一千元;

六、段某鎮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一千元。

七、馬某聰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一千元。

八、庄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九、郝某海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八千元。

十、伊某霞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十一、劉某偉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七千元。

十二、丁某孝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十三、田某森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

十四、石某利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五、扣押在案的假冒綠色低鈉鹽、精製工業鹽一宗,包裝機、封口機、打碼機各一台,無牌機動三輪車一輛,包裝袋、包裝箱等物依法沒收。

案例二、棗莊市台兒庄姚某等六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014年12月,姚某、陳某菊夫婦購進3000公斤未加碘原鹽,存放在台兒庄區泥溝鎮小官莊村張某家中,後分別銷售給王某田200公斤、張某珍100公斤、申某玲300公斤、祁某喜200公斤。

王某田、張某珍、申某玲、祁某喜等人將購進的未加碘原鹽作食鹽銷售給同村居民食用。2015年2月10日棗莊市鹽務局將姚某、陳某菊夫婦待售的未加碘原鹽1750公斤查扣。

2016年8月8日,棗莊市台兒庄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姚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二、陳某菊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三、王某田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四、張某珍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五、申某玲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六、祁某喜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七、沒收扣押在案的鹽製品1750公斤,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八、禁止陳某菊、王某田、張某珍、申某玲、祁某喜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案例三、青島市平度趙某新、邱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015年7月15日,趙某新夥同邱某駕駛「金杯」牌麵包車在平度市舊店鎮大田青山村,向村民銷售鹽產品時被平度市鹽務局執法人員查獲,車上尚有待售的假冒小包裝食鹽450公斤。

趙某新和邱某二人以前曾因銷售假冒偽劣食鹽,先後被萊州市鹽務局行政處罰過6次,被萊西市鹽務局行政處罰過2次。

2016年3月3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趙某新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二、邱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

案例四、日照市五蓮劉某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015年以來,劉某某購進飼料添加劑氯化鈉1.7噸,在莒縣庫山鎮、五蓮縣於里鎮轄區村莊冒充食鹽向村民進行銷售,2015年11月3日,劉某某在五蓮縣於里鎮向村民銷售時被日照市鹽務局五蓮分局執法人員查獲,現場查扣飼料添加劑氯化鈉200公斤、三輪機車一輛。

2016年9月5日,日照市五蓮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劉某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扣押的飼料添加劑氯化鈉250公斤及三輪機車一輛予以沒收。

案例五、濱州市博興謝某防等3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自2015年始,謝某防以走村串戶的形式,將工業鹽冒充食鹽銷售給他人。2016年2月26日,謝某防在建國肉食店與高某建進行交易時被查獲,現場扣押工業鹽550公斤。

自2015年始,謝某剛將工業鹽冒充食鹽銷售給他人,其中,高某建購進250公斤,已使用70公斤用於食品加工並對外銷售,2016年3月17日,謝某剛在高青縣吳家村銷售鹽產品時被查獲,現場扣押工業鹽315公斤。

2016年9月26日,博興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謝某防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二、謝某剛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三、高某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六、濰坊市奎文孫某田、孫某旺父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自2012年6月份,孫某田、孫某旺父子分三次購進工業鹽1250公斤用來加工滷肉製品。孫某田負責配料、孫某旺負責清洗和送貨,同時在濰坊市奎文區南下河市場進行銷售,案發時在滷肉加工處查扣待用的工業鹽425公斤。經鑒定,用工業鹽加工的滷肉製品中含有鉛、砷、鎘、汞等重金屬及亞硝酸鹽。

2016年3月2日,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孫某田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四十五萬元。

二、孫某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案例七、日照市東港賈某福等4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6年2月至3月,申某義購進工業鹽7噸,賣給賈某福用於腌制鹹鴨蛋並出售,賈某福為了賺取差價,先後三次將1.5噸工業鹽賣給經營調料店的徐某,剩餘的工業鹽5.65噸存放於倉庫。徐某明知是工業鹽,仍將100公斤出售給經營牛肉湯的安某真,剩餘500公斤存放於家中。安某真購進工業鹽后,用於烹飪食物出售,至案發時已使用80公斤。

2016年9月26日,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一、賈某福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申某義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四、安某真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五、禁止申某義、徐某、安某真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案例八、菏澤畢某芹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6年1月以來,畢某芹先後四次從河南省固陽縣購買「三晶」牌、「宏博」牌、「雲鶴」牌精製工業鹽4.5噸,分裝成2.5公斤或5公斤袋裝后,作食鹽銷售給附近村莊的村民,至案發時已售出1.25噸。

2016年9月9日,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畢某芹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案例九、臨沂王某金、王某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5年11月至12月間,王某金在明知王某葆購買其銷售的工業鹽用於醬菜等食品加工的情況下,銷售給王某葆10噸工業鹽。王某葆在明知用工業鹽加工食品會對人體造成危害的情況下,從王某金處購進工業鹽,在其經營的醬菜廠用於腌制醬菜。

2016年11月22日,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處:

一、王洪金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二、王某葆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三、扣押財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上繳國庫。

案例十、日照市莒縣張某某妨害公務罪

2015年10月30日,張某猛在莒縣東莞鎮駐地為逃避鹽政執法檢查,駕駛三輪車輛將鹽政執法車輛撞開逃竄,造成兩輛執法車輛受損。

2016年4月13日,日照市莒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張某猛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作案工具三輪汽車一輛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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