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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押金應推行專款專用「即還即退」

《指導意見》明確表明了對共享腳踏車鼓勵的態度,承認其為城市綠色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資料圖片/新京報記者 王飛 攝

共享腳踏車亂停亂放誰來管?用戶押金不退怎麼辦?使用者安全拿什麼來保障?昨天,交通運輸部對外發布《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腳踏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針對上述問題開出「藥方」。

《指導意見》要求加強用戶資金安全監管,企業對用戶收取押金、預付資金的,應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實施專款專用,防控用戶資金風險。企業應建立完善用戶押金退還制度,積極推行「即租即押、即還即退」等模式。

共享腳踏車實行實名制註冊使用

《指導意見》是國家層面針對共享腳踏車出台的首個規範性文件,體現了共享腳踏車如何規範發展的方方面面,如規範停車、押金退還、騎行安全等。

《指導意見》要求共享腳踏車實行實名制註冊、使用,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

《指導意見》同時指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腳踏車。

停車管理不善將限制投放

共享腳踏車亂停亂放是一個廣受詬病的問題,《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強停放管理和監督執法。運營企業要落實對車輛停放管理的責任,推廣運用電子圍欄等技術,綜合採取經濟懲罰、記入信用記錄等措施,有效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各地要加強對互聯網租賃腳踏車停放的監督。

《指導意見》明確,公安交管部門和城管部門共同對共享腳踏車停放實施管理,這為地方制定實施意見指明了方向,此前有些地方出台的發展意見中,停車管理責任劃分模糊。

《指導意見》不但明確了相關主管部門的責任,還要求對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經提醒仍不採取有效措施的運營企業,應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制其投放。

鼓勵運營企業免押金租車

共享腳踏車在發展初期,每個騎車人都需要繳納一筆押金,可是積少成多的押金究竟用到了哪裡?由誰來監管?引發諸多爭議。《指導意見》鼓勵運營企業實行免押金租車,收取的預付資金需要接受監管。

《指導意見》要求,企業對用戶收取押金、預付資金的,應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在企業註冊地開立用戶押金、預付資金專用賬戶,實施專款專用,接受監管,防控用戶資金風險。

此外,企業應建立完善用戶押金退還制度,積極推行「即租即押、即還即退」等模式。租車業務中涉及的支付結算服務,應通過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並與其簽訂協議。運營企業實施收購、兼并、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必須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

企業聲音

ofo:將用電子圍欄管理停車

ofo小黃車昨日表示,將發展專業運維團隊,同時採用電子圍欄的方式管理車輛停放。

ofo小黃車表示,十分贊同《指導意見》中提出的「加強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建設」、「充分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加強對所屬車輛的經營管理」、「創新經營服務方式」等理念,並稱會在企業運營實踐中,基於上述理念與各級主管部門及合作夥伴一道解決共享腳踏車創新發展中的難題。

關於《指導意見》中提出的「規範企業運營」和「加強停放管理」等要求,ofo小黃車稱,將堅持發展專業運維團隊,全面推行城市「網格化」運營,同時推行北斗導航定位系統,採用電子圍欄的方式管理車輛。

摩拜:押金已經實現銀行監管

摩拜腳踏車昨日表示,對交通運輸部等部門制定的《指導意見》表示歡迎和支持。據介紹,摩拜腳踏車的每一輛腳踏車均配備了自主研發的內置支持GPS+北斗的衛星定位晶元和新一代物聯網移動通信晶元,使超過450萬輛腳踏車實時聯網,時刻掌握車輛位置和運營狀態,構建了全球最大的移動物聯網平台,並實現職能調度,引導車輛文明有序停放。摩拜腳踏車還在業內最早建成用戶信用管理體系,通過行業首創的「信用分」系統規範用戶行為,此前,摩拜腳踏車也積極加入了國家發改委的共享腳踏車領域信用共享平台,並有信心牽頭制定共享腳踏車信用採集標準。

摩拜腳踏車表示,他們是行業內最早實現押金由第三方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企業,押金由招商銀行實施監管,專款專戶,100%確保用戶押金安全。

焦點1 押金管理

押金應該「想退馬上就能退」

在共享腳踏車發展初期,用戶註冊時需要交99元至299元不等的押金,押金退還一般要延後幾天到賬,資金安全問題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強對用戶資金的安全監管,防控資金風險。

政法大學教授李俊輝說,保障用戶資金安全,是未來共享腳踏車運營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準則。總體思路是鼓勵共享腳踏車企業做免押金服務,但是也不禁止或限制企業收取押金。而在押金管理模式上,有一個倡導的規則是即租即押,即還即退。企業對用戶的押金,應該開立專門賬戶,接受專門監管。避免一部分企業挪用押金投資,如果失敗,會導致資金的風險。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吳洪洋認為,防控用戶資金風險必須要保證相關款項的專款專用,同時接受監管,並建立完善押金退還制度,提倡「即租即押、即還即退」模式。「我們建議企業將押金統一存放在一個接受監管的公共賬戶,企業不能動用這筆款項,需接受行業、政府、全社會的管理,另外要實現押金的即退性,用戶想退馬上就能退。」

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主任程世東認為,押金問題不僅出現在共享腳踏車領域,從保護用戶權益角度而言,實現有效的監管必須要做到以下兩點:「第一,如果用戶不想用你這個企業的腳踏車了,押金應該隨時能退。第二,不管企業以什麼樣的原因要退出市場,它都必須要保障所有用戶的押金都能足額退還。」

據了解,現在已有多家共享腳踏車平台不再向用戶收取押金,用戶註冊只需通過某互聯網公司的信用積分審定即可。另有部分企業已經實現用戶資金第三方監管。

焦點2 騎行安全

企業可為用戶購買意外傷害險

作為行駛在道路上的交通工具,就難免會發生意外。共享腳踏車還曾因零件損壞等問題造成用戶受傷,因此惹上官司。如何保障使用者權益?《指導意見》提出,企業可以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雖然部分企業在《指導意見》出台前就為使用者購買了保險,但仍有騎行者反映,自己在騎行共享腳踏車發生交通意外后,保險理賠金額過低、賠付過程較複雜。對此,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吳洪洋表示,《指導意見》只提了一些原則性的要求,後期需要各地出台相應細則來深入實施,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範。

在線下維護服務上,目前有些共享腳踏車企業有所欠缺,存在腳踏車「帶病上崗」的情況。《指導意見》就此提出,運營企業要合理配備線下服務團隊,加強車輛調度、停放和維護管理,確保車輛安全和方便使用。目前,已經有地方制定的管理辦法提出,共享腳踏車使用三年要回收更新,避免零件損壞帶來安全風險。

此外,《指導意見》對於安全騎行也提出了明確規範。企業應加強安全騎行的宣傳工作,引導用戶安全文明用車。作為用戶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不得使用互聯網租賃腳踏車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運營企業「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主任程世東告訴記者,未滿12歲的兒童騎車上路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兒童利用智能手機自行註冊,《指導意見》提出的用戶實名註冊制度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孩子用父母的賬號使用腳踏車,目前只能通過加強對家長的引導,讓他們多從孩子的安全形度考慮,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焦點3 停車管理

鼓勵使用電子圍欄規範停車

《指導意見》要求推進腳踏車停車點位設置和建設,各城市要制定適合本地特點的腳踏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規範腳踏車停車點位設置。對不適宜停放的區域和路段,可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管理。對城市重要商業區域、公共交通站點、交通樞紐、居住區、旅遊景區周邊等場所,應當施划配套的腳踏車停車點位,規範腳踏車停放。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吳洪洋表示,共享腳踏車的有效管理,亟須政府、企業、行業和用戶共參共治,當前建立共享腳踏車停放管理中的正面清單與負面清單,非常必要。負面清單主要劃定某些區域,比如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盲道等,這是不能停放的,運營企業必須通過技術手段對用戶進行規範。

《指導意見》提出運營企業要落實對車輛停放管理的責任,推廣運用電子圍欄等技術,綜合採取經濟懲罰、記入信用記錄等措施,有效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吳洪洋認為,電子圍欄技術並非強制手段,也非規範共享腳踏車停放的唯一手段,企業也可以通過加強相關運營維護的投入,最終目的是保證自己的共享腳踏車不會存在亂停放的情況。

目前國內已有個別城市在試點電子圍欄,如上海市的靜安區,就在北站街道設置了多處共享腳踏車電子圍欄。該電子圍欄是街道與廣州一家電子設備研發企業合作,由交管部門豎起「非機動車停放點」字樣的藍色停車指示牌。據介紹,這是通過晶元發射信號覆蓋的技術,在這個電子圍欄區域內由藍牙發射器發出信號與共享腳踏車進行連接,隨後就會允許用戶進行正常的結束計費,如果共享腳踏車停在區域外沒有連接上的話,就無法結束計費。

北京市東城區、西城區日前也表示,將試點電子圍欄規範共享腳踏車停放。

焦點4 電動腳踏車

「不鼓勵發展不等於不發展」

就各地頻繁出現的租賃電動腳踏車,《指導意見》的態度十分明確: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腳踏車。

在此之前,北京、上海等多個城市已明確表示,不發展租賃電動腳踏車。但也有一些城市給租賃電動腳踏車「名分」。今年3月初,南京市交通運輸局發布的《南京市促進網約腳踏車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將電動腳踏車列入共享腳踏車範圍。

今年年初,在深圳方興未艾的租賃電動腳踏車被交管部門叫停,上海出現的租賃電動腳踏車也遭到封殺。同一時期,租賃電動腳踏車也曾在北京街頭出現,但兩次都被交管部門叫停,理由是投放的車輛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以及北京的電動腳踏車上牌要求。

各個城市對租賃電動腳踏車態度不同,是否要根據交通運輸部發布的《指導意見》做調整?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吳洪洋告訴記者,「不鼓勵發展不等於不發展,但是必須要保證安全。」因而在《指導意見》中採取了較為折中的表達方式。對於這條指導政策的出台依據,吳洪洋表示,「它徵集了各方面的意見,由交通運輸部牽頭,各部委參加,體現了各方的想法。」

吳洪洋指出,不同的城市間存在著理解上的差異,有的城市從安全形度出發,認為電動腳踏車速度快、重量大、電池暴露在高溫下有風險、易發生交通事故,因此採取不鼓勵或是暫不發展的措施。但對於有些城市而言,市民出行半徑較小,發展租賃電動腳踏車就可以滿足市民的出行需求,而且發展合標合規的租賃電動腳踏車對抑制超標電動車的使用上,也有一定的實際價值。

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主任程世東認為,電動腳踏車的安全問題爭議較大,特別是對於發展經營性的共享電動腳踏車就更需要格外慎重。(記者郭超 實習生裴劍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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