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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引發的三方互懟,自願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何被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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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民聊房事丨一場高利貸借款引發的三方互懟

案情導讀:高利貸猛於虎也

原告:苗偉

被告:李歡

第三方:吳維、劉淑芬(母子關係)

原告苗偉向法院訴稱:他與被告李歡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出資40萬元購買李某名下房屋一套,並與當天支付了40萬的購房款,之後,苗偉要求李歡協助辦理過戶,遭拒絕,現要求李歡按照協議約定,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被告李歡向法院答辯稱:1、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時沒有拿到房款40萬元,2、李某是受到脅迫才簽訂的協議,實際情況是李歡早先向苗偉借高利貸,利滾利后滾到了40多萬,無力償還,苗偉逼迫自己用訴爭房屋抵這40萬,3、房屋實際價值為60多萬,40萬的售價顯失公平。同時李歡提起反訴,要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協議,並且表示,當初是為了貸款才將吳維名下的訴爭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該房屋並不是自己的,現在同意把房子還給吳維。

第三人吳維在法院陳述稱:訴爭房屋原本登記在自己名下,早先年前,李歡為了從銀行貸款,就跟我協商把該房屋過戶到李歡名下,李歡以此房抵押貸款。並且,吳維將房屋過戶到李歡名下一事,作為房屋共有人的母親劉淑芬並不知情,之後李歡又將房屋出售給苗維,其和母親也不知情。並且訴爭房屋是全家唯一住房,一直由家人居住使用。所以,吳維及劉淑芬請求法院確認苗偉、李歡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並判令李歡協助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以案釋法:買賣合同未經共有人同意無效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吳維繫劉淑芬的兒子,本案訴爭房屋是劉淑芬平房拆遷后回遷而分得,因為辦理產權證時,將產權登記在了吳維名下,吳維父親去世,其與母親劉淑芬及弟弟共同居住在訴爭房屋中至今。之後李歡為了獲得銀行貸款,才與吳維協商以買賣的方式將房屋變更到自己名下,實際上仍然由吳維及其家人居住至今,該房屋本質上屬於家庭共有。並且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將房屋處分。

而李歡與吳維以買賣的形式進行過戶,主觀目的是以房抵押貸款,雙方並不存在真是的買賣關係,李歡也沒有支付對價,所以法院認定李歡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訴爭房屋。

而苗偉從李歡名下買房時也沒有看房,不符合交易習慣,並且訴爭房屋尚未過戶登記,目前仍然由第三人實際居住使用,所以苗偉也不是善意第三人,也不能取得訴爭房屋。

吳維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與李歡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無效。本案房屋原本登記在吳維名下,所以李歡應該協助將訴爭房屋重新過戶回吳維名下。又因為苗偉不構成善意取得,因此其向李歡支付的購房款40萬,李歡應當返還。

最終,法院判決:1、李歡與苗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李歡返還苗偉購房款40萬,並支付相應的利息,3、李歡協助吳維將訴爭房屋過戶到吳維名下,4、駁回苗偉的其他訴訟請求,5、駁回李歡的反訴請求。

維民律師:法律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

案件看似複雜,實際上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被告吳歡是否無權處分訴爭房屋?原告苗偉是否善意取得?李歡與吳維以買賣形式進行過戶的主觀目的是以房貸款,並不是真是的買賣關係,李歡也沒有支付相應對價,因此吳維無權處分該房屋。

至於法律上所說的善意取得,一般要符合幾個條件:1、主觀善意,2、等價有償,3、不動產要求登記,4、動產要求交付。只有符合了這幾個條件,才可能構成善意取得,構成善意取得后,法律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上述案例中,被告吳維無權處分,苗偉不構成善意取得,所以才有了上述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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