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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股票發行新規看新三板的募集資金管理|道可特視點

摘要:2016年8月8日,股轉系統發布了《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常見問題解答(三)》,是由股轉系統作出的第三個關於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發行的常見問題解答,主要是對新三板掛牌企業股票發行的募集資金管理、認購協議中特殊條款、特殊類型掛牌公司融資等三個方面提出了新的監管要求。本文將著重對新三板掛牌企業股票發行的募集資金管理進行解析與評價。

自證監會新主席上任以來,證監會系統監管思路逐漸明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轉系統」」)曾於2015年發布了《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常見問題解答(股份支付)》、《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常見問題解答(二)(連續發行)》。後於今年8月8日,股轉系統另行發布了《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常見問題解答(三)(募集資金管理、認購協議中特殊條款、特殊類型掛牌公司融資)》。本次制定出台的新規,實為對當前新三板掛牌股票發行實踐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加強監管力度,回歸新三板市場本源。

掛牌公司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管理的監管要求

新規發布前,股轉系統在掛牌公司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監管方面要求相對比較簡單,例如要求掛牌公司董事會作出股票發行決議時應當說明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掛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記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發行募集的資金,總體而言募集資金監管的環境較為寬鬆。新規發布后,對掛牌公司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使用、專戶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

1、明確募集資金使用的負面清單和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程序

新規規定,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除此以外,新規還明確列舉了募集資金使用的禁止性規定:

(1)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得用於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2)不得通過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3)掛牌公司應當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利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為便於掛牌公司提高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新規允許掛牌公司對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但規定必須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並披露,且僅可以投資於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保本型投資產品。同時,新規還明確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程序,如果掛牌公司擬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后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2、參照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資金專戶制度

在新規發布以前,股轉系統並未強制要求掛牌公司建立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及設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新規參照《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的規定,要求掛牌公司建立募集資金專戶制度,具體要求包括:

(1)建立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掛牌公司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監管和責任追究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的分級審批許可權、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2)設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公司董事會為本次發行批准設立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並將專戶作為認購賬戶,該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3)將三方監管協議作為股票發行備案必備材料:掛牌公司應當在發行認購結束后驗資前,與主辦券商、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三方監管協議應當在股票發行備案材料中一併提交報備。

同時,新規還規定,掛牌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半年度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並在披露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時一併披露;主辦券商應當每年就掛牌公司募集資金存放及使用情況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出具核查報告,並在掛牌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一併披露。

3、強化股票發行方案中對募集資金用途及前次使用情況的信息披露

新規規定,在股票發行方案中應當對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的詳細披露,區分募集資金的不同用途分別列舉了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

(1)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結合公司目前的經營情況、流動資金情況,說明補充流動資金的必要性和測算的過程;

(2)用於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列明擬償還貸款的明細情況,披露募集資金償還貸款對掛牌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的影響;

(3)用於項目建設的,應當結合項目立項文件、工程施工預算、採購協議及其他資金使用計劃量化說明資金需求和資金投入安排;

(4)用於股權收購,應當對標的資產與掛牌公司主業的相關程度、協同效應進行說明,列明收購后對掛牌公司資產質量及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5)用於購買非股權資產的,發行前掛牌公司應當與交易對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在發行方案中披露交易價格,並有審計報告或者資產評估報告的支持。

(6)掛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並募集配套資金掛牌公司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說明,包括但不限於掛牌公司前次募集資金金額、具體用途及剩餘資金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資金與本次重組事項的相關性,募集資金金額是否與掛牌公司及標的資產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相匹配等。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對募集資金用途、合理性、必要性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7)其他用途的,應當明確披露募集資金用途、資金需求的測算過程及募集資金的投入安排。

意義及影響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及《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在申請發行證券時往往需要披露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新規亦提出了類似的要求,掛牌公司股票發行方案中應當詳細披露前次發行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包括募集資金的具體用途、投入資金金額以及對掛牌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的影響等。這無疑標誌著股轉系統對新三板股票發行融資的監管有了進一步加強的態勢。

此外,新規還大大加強了中介機構在股票發行項目中的核查責任,要求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應當在「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中就掛牌公司本次發行是否符合募集資金專戶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募集資金信息披露要求等逐項發表明確意見。

新三板掛牌股票募集資金的使用問題,一向為市場所詬病。從長遠來看,規範掛牌公司股票發行涉及的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此次出台新規的主要出發點。為更有效地解決相關問題,新規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等板塊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中關於募集資金管理的監管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可見,隨著新三板掛牌企業數量不斷增多,股轉系統對新三板市場的監管也在不斷升級,新三板對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監管要求已逐漸與A股上市公司趨同。也只有建立健全完善、清晰的規則體系之後,才有可能去談論從嚴監管問題。這無疑與7月15日發布的「資管新八條」的思路不謀而合。相信在新規發布之後,緊隨而來的將是嚴格監管和全面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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