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嘉誠建築公司在湖北武漢
承建了一項道路施工項目,為了便於工程施工的開展,在施工現場建設了臨時用房,用於辦公、住宿、食堂等用途。
那麼嘉誠公司施工現場的臨時性房屋,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回答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二十一條規定: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