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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跳樓的背後,是誰在說謊!

8月31日,在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待產孕婦馬某跳樓自殺身亡,一屍兩命。

醫院:醫院發表聲明稱,當時順產風險太大,院方之前向產婦、家屬建議實施剖宮產,然而家屬堅持順產,並在《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最終釀成悲劇。

家屬:墜亡產婦馬某的丈夫表示:妻子因為疼兩次提出想剖腹產,自己也同意;是醫生檢查完表示一切正常,能順產,不用做手術。且本來好好待在產房的產婦輕易跳樓了?

面對質疑,榆林市第一醫院發出聲明

聲明裡稱,產婦因疼痛難忍多次強行離開待產室,向家屬要求剖宮產,甚至下跪。

並且,產婦簽署了《授權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產程記錄產婦血壓、胎心正常)時,未獲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案件事實還未查明:反對剖宮手術的到底是誰?家屬真的同意產婦剖宮手術?醫院有沒有責任?......這些都沒有明了,大家也不要隨意站隊。

該事件本質上是一個自殺事件,至於醫院和家屬雙方關於責任的爭論,最後還是要看司法的定奪。

就醫院而言,假如聲明中關於對產婦作出情況有風險需剖宮產的專業判斷是事實。那麼,如果情況緊急,家屬不同意剖宮產,醫院也就不作為了?

《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第十條: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侵權責任法》立法時明確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院方了解產婦生命健康受到威脅,在產婦本人意識清醒且同意要求剖宮產,應該採取措施。

再者一點,產婦當時情況不好,醫院人員應該看護好她的人身安全。讓產婦在醫院裡跳樓死亡,醫院的人員及設施存在安全嫌疑。

孕婦是一個偉大又脆弱的對象,她們在生產時除了疼痛之外,還伴隨著無助和恐懼。通過這件事,我們想起了其他相似的事件:

2007年,孕婦李麗雲因感冒在「丈夫」(事後查明為同居男友)肖志軍陪同下去北京朝陽醫院就診,當時院方建議做剖宮產手術,肖志軍一再拒絕簽字,導致手術一直沒有進行,最終孕婦死亡。

產婦在產床已經昏迷,娘家的媽媽哭著喊著讓趕緊簽字輸血剖宮等等搶救,婆婆不讓丈夫簽字,把拿來的血袋搶過來扔在地上踢,撒潑大罵醫院是騙錢。

諸如此類,我們在氣憤之餘也應該謹記:維護好自己的生命健康權!該事件本質上是自殺事件,醫院和家屬對於責任的爭論,還是交給司法機關來定奪!

也希望悲劇不再發生,祝願每一個孕婦都要注意身體和心理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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