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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潘瑋柏新歌抄襲龍俊亨一事?

參考文獻:

音樂著作抄襲73

音樂作品抄襲的版權侵權認定標準及其抗辯

周杰倫抄襲8首歌?學霸哥怒懟_音樂選集_音樂_bilibili_嗶哩嗶哩

流行音樂曲譜抄襲實質相似認定標準研究_愛學術

音樂抄襲侵權問題研究_愛學術

(此文包含對微博上所有質疑潘各種歌曲抄襲的回應以及一些雜七雜八的相關質疑)

近年來,華語樂壇一直陷於各種抄襲的醜聞之中,上到各類天王創作曲,下到面向大眾的廣告歌,都被各種指控抄襲。在此整理出了一個數據表供大家參考:

從上表可看出,雖然媒介指控的涉嫌抄襲的歌曲甚多,但是法院真正判決構成抄襲的歌曲少之又少。這一方面顯示了娛樂產業的特點,即新聞意義遠大於訴訟本身,另方面顯示了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很難認定某首歌曲構成了抄襲。

而對於「潘新歌抄襲龍俊亨」一事,公司聲明已經清楚指出該歌曲由潘房兩人分部分各自完成,該涉嫌抄襲的小節出自另一位作曲人房振剛之手。

但很多人進入了一個誤區:《失眠》已確認抄襲。

這是不準確的,《失眠》是否抄襲的案件正在受理中,雙方已確認在走司法程序。並不是實錘的事情。

再跟大家具體講一講抄襲這件事,以及微博上對潘的各類歌曲抄襲的指控是否成立。

法律並無有關音樂抄襲的具體規定,法院在處理音樂抄襲案件時主要是參考美國的侵權認定標準。即「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判斷原則。

  • 接觸

接觸指的是被控侵權人有合理的機會聽到或者看到原告版權作品。

當今信息高度發達的社會,幾乎不需要證明涉嫌抄襲者對被抄襲作品有接觸,只有在極端個案上,才存在需要認定的問題。

而《失眠》抄襲龍俊亨未發表歌曲的事件中,儘管房振剛先生聲稱「有聆聽過Beast作品」,但是被抄襲作品僅在韓綜上表演過,並未正式發表,不屬於市面上的「主流歌曲」,無法直接佐證抄襲。

關於此事,以歌曲《滾滾長江東逝水》涉嫌抄襲案為例,原告吳振邦訴稱:「谷建芬利用擔任『如意杯大選賽』評委之機剽竊了自己的作品。」
而被告谷建芬辯稱:「『如意杯大選賽』主辦單位音樂家協會《歌曲》編輯部、文聯出版公司提供證明,證明其雖然當時任《歌曲》編輯部的編委,但只是參加一年一次的編委會會議,參與辦刊原則和方針的制訂,不參與日常工作,並不是『如意杯大選賽』的評委,未參加任何評審工作。另外,吳振邦的曲子並沒有在正式的刊物或媒體上發表,而只是在一本焦作地區的油印小冊子上刊登過,所以其不可能從其他渠道獲得。由於其沒有機會看到或聽到其參賽作品,剽竊一事無從談起,吳振邦的剽竊說純屬主觀猜測。」

由於音樂抄襲案件的訴訟時間普遍較長,而且跨國訴訟耗費巨大精力和財力,國外作曲家通常選擇放棄訴訟。再加上龍俊亨一方或許難以佐證「接觸」方面,《失眠》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抄襲還有待商榷。

除了通過「主流歌曲」直接證明「接觸」外,在美國的版權判例中仍有兩種辦法:

(1)通過第三方接觸。即,龍可通過證明某第三方佔有其音樂作品,且同時與房先生存在某種聯繫來確認接觸的存在。

(2)「極其相似」。極其相似是指當兩首歌曲間的相似度足以排除獨立創作的可能性時,即使著作權人無法證明接觸的存在,法官也可以直接推定接觸與抄襲的存在(同樣地,如果原告能夠更大程度地證明接觸的存在,其對相似性的證明責任就相對減輕)當兩個音樂作品極其相似甚至幾乎相同時,我們有理由得出其中之一為抄襲的結論。但是對於判定「極其相似」的標準卻非常嚴格,它的標準遠遠超過後文將提到的「實質性」相似,法官極少會判定兩首歌曲構成極其相似。不過這一點在《失眠》上恐怕難以實現,更別提微博上對於潘其他歌曲的指控了。

  • 實質性相似。

對於這點的判斷實際上並不存在清清楚楚的明文規定,在業界內有普遍流傳8 小節以上雷同就算抄襲的說法(源於蔣凱《音樂著作權管理與訴訟》)。而大眾傳媒對於音樂抄襲除「8 小節原則」外另增加一種情況:整首音樂伴奏當中的主和弦基本相同,屬和弦有60%的相似(百度百科所作補充)。

但該類定義都僅是從構成侵權的判斷標準這一方面對音樂抄襲做出定義。雖然侵權標準對於定義音樂抄襲有很大的作用,但是由於其判斷標準的不確定性,特別是在法律上對音樂抄襲的判斷標準沒有形成統一意見的情況下,該類定義顯得缺乏現實的基礎。

由於音樂曲譜本身的複雜性,的司法判例很難完全遵循8小節的標準進行判定。在《敖包相會》訴《月亮之上》案中,法院認定《月亮之上》曲譜中的6小節抄襲《敖包相會》,曲調基本相同,判決被告不得使用《敖》中的涉案6小節。該案中,法院認定的侵權節數為6小節,而並非以音樂界流行的8小節為基礎,在其它判決中也沒有涉及8小節的標準。

關於司法界的判定標準,具體實例可參考:《十送紅軍》與《送同志哥上北京》糾紛案;《太陽神廣告歌》與《雪碧廣告歌》糾紛案;《烏蘇里江船歌》與《想情郎》糾紛案。

由上述判例可知,音樂界的「八小節」判斷標準僅是行業慣例。司法界會綜合以下因素判斷歌曲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作品給聽眾的聽覺感覺、作品的整體感覺、詞曲組合的結構、節奏安排、旋律走向、音樂氣質等。

而這麼複雜的判定過程,一定是得綜合各方面考慮的,不是一個音頻對比就能概括去的。敬業點的起碼也得扒個譜,拿著音頻滿微博傳的人,我也不知道該說你不懂音樂還是不懂法了。

那麼作為普通聽眾的主觀感受是不是就毫無用處了呢?也不是。

在,法官作為普通聽眾的代表往往只在歌曲涉嫌低級抄襲時才能發揮判斷主體的作用。當法院審理的歌曲涉嫌高級抄襲時,一般聽眾(法官)因為缺乏音樂方面的專業訓練,難以對兩首歌曲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做出準確的判斷。此時,法官必須依據音樂專家的判斷。

如謝霆鋒為張柏芝所作的《一人同游》曾被指抄襲澳洲女歌手Natalie Imbruglia主唱的歌曲《Torn》。後來有關媒體分別將這兩首歌給不同人士收聽,在收集各方意見后發現,認為兩首歌相似和一點也不像的人數各佔一半。覺得兩首歌相似的人,大部分是非專業的樂迷,而音樂界人士則多數認為兩首歌並不相似。

當然,我並不覺得微博上對於潘的抄襲指控中的任何一首是屬於所謂「低級抄襲」。

順便請大家注意一下房先生的聲明,可以清楚看到「無意識」的關鍵詞,以及先向潘道歉而不是向龍俊亨道歉。房振剛先生恐怕並沒打算就此承認抄襲,並且可能有意從「潛憶抄襲」(或稱「無意識抄襲」「平行創作」)的角度為自己作辯護。在美國的判例法中,無意識抄襲是有效的抗辯理由之一,但這種理由似乎在無法得到認可。

很多人認為這是純粹地甩鍋行為,屬於房振剛先生不負責任的表現。並不是這樣,「潛憶抄襲」是可能存在的。

首先,從心理學和醫學上看,潛憶是存在的,因此潛憶抄襲也會發生。潛憶,即隱藏的記憶,根據維基百科的解釋,是一種忘卻的記憶在某個笑話、歌曲、想法的引導下的恢復,但行為人卻不承認而把它當成新的或者原創的東西。它不是故意的抄襲,但卻被行為人誤當成自己思想的火花。因為大腦的升級結構讓記憶複製成為可能,它表現在進入我們大腦的東西,即使主人忘卻了,但大腦決不會忘記,不管該信息是多麼的微不足道。心理學家Alan S.row與Dana R.urph最新研究成果發現,潛憶抄襲最經常發生在創造性活動爆發階段,新的想法與混合的想法被無意識地糅合在一起,潛憶抄襲就出現了。
其次,從流行音樂自身及其創作來看,潛憶抄襲某些時候是不可避免的。法蘭克福學派大眾文化批判領域頗有建樹的代表人物阿多諾,早在1941 年就通過對流行音樂的考察,發現其基本特徵為: 標準化和虛偽個性化。「標準化是指流行歌曲有共同的相似模式,標準化表現出來的是文化工業的運作,已在它生產的音樂中吞噬掉一切獨特的、獨創的和原生的成分。」「虛偽個性化是指它們之間偽裝地、假想地出現的一些差異。它埋下一個陷阱,將本質上毫無個性的東西巧妙地包裝起來,這種『包裝』,是一種改頭換面的把戲」。作為一個創作者,百代公司音樂部主管周治平認為,旋律的創作,就是一個創作者捕捉到了瞬間在腦海裡面閃過的音符,這些在瞬間閃過腦海的音符,其實十有八九都是似曾相識的。在「花兒樂隊」涉嫌抄襲事件時,其主唱大張偉也說: 我每星期基本上都會聽到幾百首以前沒有聽到的歌,後來再到一定時期,開始集中創作的時候,就會自然而然地彈琴,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就會唱出來,唱出來后我們幾個人都同意,都覺得很好聽,就繼續做下去,真正的出處在哪裡,真的無處查找。
再次,在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承擔上,歸責原則無外乎下面幾種: 過錯歸責原則、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和無過錯歸責原則( 嚴格責任) 。如果對潛憶抄襲者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其造成的複製後果不是故意而為,也不屬於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過失,則不構成侵權,顯然這種結果對版權人來說太不公平; 如果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潛憶抄襲者是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賠償的免除讓版權人所受的損失同樣也得不到補償,完全偏離了補齊損失的賠償目標。那麼,嚴格責任的適用是否更合理? 讓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的潛憶抄襲者承擔嚴格的侵權責任,尤其是完全的賠償責任,很明顯,利益的天平更多傾斜給了版權人,完全無視音樂作品創作的規律,以及其與其他藝術創作不同的特點。
——崔立紅

「潛憶抄襲」的存在是完全可能並且合理的。房振剛先生並不是無腦地甩鍋。

總結:綜上,微博上指控潘各類抄襲時只扒了音頻,佐證抄襲的時候只對比音頻,為什麼不扒譜,為什麼不扒總譜?而至於具體歌曲里使用了什麼配器、技巧,混音的時候用了什麼效果器,是如何調製的,更別說什麼節奏、和聲之類卻隻字不提。

而僅憑音頻憑旋律,憑你自己主觀的一句「聽得像」就能構成抄襲了嗎?

反對抄襲,是為了保護原創。但「反抄襲」,要先明確什麼是「抄襲」。之前我在微博上也說過,對於抄襲,並不是業界沒有標準——我之前明確列出的幾首抄襲歌曲,無論哪個音樂系的老師,都能得出和我相同的結論。但現在業界做不到的是:把這個複雜的分析過程,總結成準確、凝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標準。這很難(歐美也沒總結出來),所以才需要我們慢慢去推動。在對抄襲作品進行分析的同時,去分析澄清那些被誤認為「抄襲」的作品,則會讓我們的標準,越來越明確和清晰。
至於這些沒有音樂依據的、不靠譜的「抄襲指控」,不僅對創作歌手造成了極大傷害,而且模糊了公眾視線、分散了公眾對「抄襲」的注意力,反而保護了那些需要被問責的、真正抄襲了的歌曲。
闢謠的成本往往數倍於造謠、傳謠,這是社會規律。不實的「抄襲指控」在互聯網上已經造成了相當大的影響,而對此的澄清分析,則需要更大範圍的傳播。
——鄧柯

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

提出此次抄襲事件曝光的幾個疑點:

  • 作曲人有倆,為何出事的是潘,上熱搜的也只有潘。
  • 熱搜被頂上的時間點正好是潘節目播出后,這恰巧是潘常上熱搜的時間點。
  • 潘冬粉在罵人的時候扯上「薩德」之類上升到中韓矛盾,甚至有說「抄棒子沒關係」等言論,彷彿渾然不知潘國籍並非(冬粉不清楚愛豆國籍,這不是很荒謬的事嗎?)。

以及,話題一經曝光,潘馬上遭扒,彷彿計劃好了,你一聲令下我就開槍,之前的翻唱(下文有解釋)及疑似抄襲都馬上蹭上熱度,被佐證為「抄襲前科」。

更可怕的是,在聲明發布之後,按理說抄襲的鍋轉移到了房身上,但輿論主流卻堅定不移地指責潘,此時房反而更像個無辜躺槍的局外人。

輿論明著是罵抄襲,實則不管事態如何發展,抄襲究竟是誰的責任,只緊咬著潘不放。恐怕目的不在維權吧?

有人把這鍋推到龍粉身上,說龍粉「蹭熱度」之類,這個也不是龍粉的鍋。他們只是為自己愛豆說不平,換誰自己愛豆被抄襲,心裡都不會好受。

但讓我疑惑的是,龍粉在這件事情上所想實現的不過是維權罷了,而關於誰抄襲的事情其實對他們而言並不重要,他們只要有人出來負責、道歉就行了。

但在雙方聲明之後,仍然有人打著龍粉的旗號招搖,死盯著潘不放。一方面龍粉和潘並沒有仇,另一方面他們的目的是維權而不是黑潘。

所以可充分證明的是,在聲明發布后仍然死盯著潘的,要麼是搞不清楚方向的龍粉,要麼是刻意帶風向的「黑手」。我個人更傾向於相信後者,因為在這次的話題里,我確實看到了很多理智的龍粉。

對於《失眠》涉嫌抄襲的整個事情經過我不甚了解,推薦一位龍粉整理出的文章,供參考:一二三又在數星星:如何看待潘瑋柏此次被作曲坑抄襲事件?

這件事情中除了有所謂不明不白的「民間高手」瞎帶風向,以及被欺騙了的小白跟著頂話題外。還有一些別有用心的營銷號。

  • 《失眠》抄襲卻說「潘帥抄襲」
  • 作曲者原指房振剛先生,在標題上卻表意不明,讓人誤會為潘瑋柏
  • 《失眠》下架轉而成為《illi 異類》專輯下架(這個不是什麼大問題)

這是營銷號慣用的「標題陷阱」。即在標題上寫著「xx涉嫌xx」「xx疑似xxx」「網友驚xxx」,這件事情上確實是「涉嫌」了,網友確實也如是說了,看起來好像沒有什麼毛病,實則是一種惡毒的營銷手段。

我給你們舉個例子:當你看到類似這樣的新聞「某校長涉嫌對學生xxx」「某明星疑似進出xx娛樂場所,網友驚:人設崩塌」的時候,在你心裡,第一反應是不是立馬「定刑」了?

但其實至於是不是抄襲,他們自己也不確定,不然他為什麼直接寫「潘瑋柏多首歌抄襲,鐵證如山」呢?還需要用「涉嫌」和「網友驚」來忽悠大眾。

關於「我覺得聽起來很像為什麼不能算抄襲了」

如果法律上的程序不能說服你的話,給你來個通俗點的比喻。

那麼,當你不了解音樂的時候,你又憑什麼覺得,你所認為的「像」的主觀印象是正確的呢?

自認為學過一點音樂,就什麼都懂。還是那句話:你有幾分水平,就能聽出幾分水平的音樂。你的水平是3,你頂多聽個1 2 3 4,休想聽到8 9 10。最可怕的是你拿了3的水平得出的結論去忽悠音樂小白。更可怕的是,人小白還信了。於是自以為正義地跟著起鬨。感覺自己也聽懂了,就隨便下定義然後謾罵。
——音樂學霸哥

關於這件事情上潘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聲明中提到的「潘瑋柏已嚴正表達立場,堅持在這段釐清過程的時間,為表示對自己專輯作品負責,會將該首歌曲儘速數位下架」,意思是:歌曲抄沒抄還不知道,但是我們會為這件事情負責,在還未確定抄襲的時候,仍然會下架歌曲!

網上有人說潘甩鍋,作為第一順位人,不可能沒有一點責任。

簡單來說,潘可能對房「抄襲」的事情並不知情!關於網上說的,在歌曲出之前難道沒有聽過嗎?聽過!但這不意味著潘也一定聽過龍被抄襲的那段曲子!

房沒有對潘有告知抄襲的可能性,潘也沒有對房是否抄襲驗證的義務!

(這是鄧柯老師關於《Why Me》抄襲事件的文章節選:個人演唱會品牌的同名主題曲《Why Me》涉嫌抄襲,李宇春是毫不知情還是咬牙扛雷?)。
同樣地,潘作為已發表數字專輯的受益方是有連帶責任的!但並不是全責!

並且我認為在事情尚未查證清楚時,第一時間發布聲明下架歌曲,已經是非常負責任的做法了!後續如果確定「抄襲」,相繼的法律責任潘自然會承擔!

目前被扒出譜的《Coming Home》與Lady Gaga的事件。

這個譜是對方家扒的,但是大家可以注意到,相同的地方不足一小節,何談「相似」?在發譜之前先看看吧,以免尷尬。

以及無意中看到的一個潘粉做的視頻:微博。這個東西,真的比音頻靠譜多了。

關於翻唱。

翻唱不等於抄襲。翻唱是有版權的,合法的,抄襲是無版權的,不合法的。當年的港台唱片公司包裝旗下藝人,普遍直接選用國外最紅的歌,再重新填詞。翻唱幾乎是早期港台樂壇翻唱的普遍現象。如果你要這麼定義抄襲的話,上到張學友鄧麗君這樣的天王天後,下到當時剛出道的菜鳥潘瑋柏,全部躺槍...

關於潘瑋柏翻唱到底購買了版權沒有,直通車:潘瑋柏之前歌到底有沒有抄襲!

早期潘的翻唱歌曲的磁帶所附的歌詞上都有表明oc和ot。

請問你有見過,告訴你「抄襲」對象的抄襲者嗎?……

如果還有需要補充的內容可以私信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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