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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關於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不懂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原則,不知道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你以為誰掙得多誰就分得多?當然不是這樣,夫妻離婚財產分割遵循的是共同處理原則,平等處理原則,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不存在歧視,雙方是平等的,所以學習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知道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些期間夫妻所得財產,除約定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主要看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是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來判斷。如果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是自然增值則為個人所有,如果是基於夫妻二人的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的收益,則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以下原則進行:

1、協商處理的原則。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的原則。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法分割的原則。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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