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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服判決在網上惡意舉報誹謗法官 法院:罰款2萬!

宣讀決定書


法制網訊 因不服法院判決,被告提出上訴又撤回,繼而在網上發帖捏造事實、惡意舉報。日前,重慶市石柱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司法處罰決定,對李某雷侮辱、誹謗法官行為處以20000元罰款。


今年1月18日,石柱縣法院對原告譚某起訴被告李某雷等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李某雷賠償原告61037.86元,被告陳某賠償原告26159.08元。


判決后,被告李某雷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后又撤回。之後,李某雷於當年7月3日在天涯論壇上發表標題為《法黑與律師作浪 鑒定共冤民齊討 從李某雷、陳某一案看石柱法官任某》的帖子。


在網貼中,李某雷舉報三項內容:一是原告代理律師與案件承辦法官相互勾結、弄虛作假、偽造鑒定;二是案件枉法裁判,對判決結果不服;三是故意曲解和詆毀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宣傳標語。


經石柱縣法院紀檢組、監察室調查核實,該案承辦法官無任何違規違紀行為,李某雷也未提供任何證明任法官與律師勾結的證據,李某雷在網貼中大量使用「法黑」、「狼狽勾結」、「妖言惑眾」、「手毒心狠」等侮辱、誹謗性語句, 純屬舉報人空穴來風、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的誣陷行為。


由於李某雷是對法院判決不服而選擇在網上惡意舉報,調查人、接訪人也耐心細緻地向其說明了合法維權途徑。此外,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宣傳標語系按照市高院要求統一制定懸挂,不存在失當之處,舉報信中的內容系舉報人曲解標語所致。


據了解,為建立健全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已於2016年7月21日起實施。其中,第十五條規定,法官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的,有關部門要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


鑒於舉報人李某雷對法官的誹謗行為,對法官及法院的形象已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日前,石柱縣法院作出處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經審委會研究並報院長批准,決定對李某雷處以罰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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