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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是上門女婿,車禍身亡后祖母來分賠償金,這合法嗎?

爸爸上門當女婿,

車禍致死獲賠償。

此時祖母上門來,

要錢當做贍養費。

本期法律諮詢,

說法君為您解答困惑。

Q1

我的爸爸下班出廠時在門口被工業區內隔壁工廠的車撞死了,肇事者廠方與我方達成協議賠償死者家屬人民幣43萬,我爸爸是做了上門女婿和我媽媽結婚的,他有一位87歲的母親,51歲的妻子,13歲半的女兒,他的母親一直住在他大哥家裡的,現在他母親卻要以贍養的名義要求分死亡賠償金三分之一,這合理嗎?

A1:

您好,十分同情您和家人的不幸,望節哀。您父親的死亡賠償金您老祖母應當有一份。

關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所以您說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是有您老祖母一份的。但是,上述43萬的賠償是一種打包的賠償,其中包含1、喪葬費;2、死亡賠償金;3、住院費、醫療費用;4、被扶養人生活費;5、交通費;6、住宿費、誤工費;7、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中,醫療費、住院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根據實際發生額計算,沒有發生醫療直接死亡的話,那就不產生醫療費;喪葬費如果是江蘇標準大約3萬多,不過既然打包,也應當有所減少;扣除以上費用后,被扶養人生活費應包含對未成年女兒的撫養和對老母親的贍養,對女兒和對老母親的贍養均應當約等於5年期;剩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這一部分均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補償,也就是死者母親、妻子、女兒共同所有。

另外您稱呼死者是您的父親,後面又說其有一個13歲半的女兒,目前難判斷您父親實際有幾個子女,如果多於一個子女,剩餘的死亡賠償金,您的祖母可能分不到三分之一的。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即優先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您父親雖然是習俗上的招女婿,但是他跟他哥哥一樣有對老母親盡到贍養的義務以及將來平等的代位繼承權,您和老母親也是血緣的祖孫關係,是割捨不斷的,望念在父親的親情上,稍作讓步,協商分配賠償金。

Q2

請問我老公長年喝酒,喝醉就對我打罵,一年下來也掙不了多少錢,三個孩子一直是我自己帶,我家在農村養了幾頭豬,我在我們這邊廠子幹活也就剛夠孩子們花的,如果離婚的話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敬請解答。

A2: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有兩種方式選擇離婚,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首先,如果您選擇協議離婚,則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進行協商選擇的,如果您希望自己撫養三個孩子,若您丈夫同意,則他需要每個月對每個孩子支付相應的撫養費。若協商不成,則您可以選擇第二種方式,訴訟離婚。在訴訟實踐中,一般對子女撫養的問題,從原則上講是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於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的成長等方面來考慮的。

另外,根據孩子的年齡也有不同的裁判結果。如果孩子超過10周歲則法官一般會參考孩子個人的意願,孩子願意隨誰生活一般撫養權就歸誰。若孩子是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若未超過10周歲,則會參考更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一方來撫養,包括經濟能力、生活習慣、個人性格等等。

根據您的問題描述,就您的家庭情況而言,孩子跟您在一起生活可能會更有利於他們的身心健康。

3

Q3

婚姻期間,男方以欺騙的方式讓女方幫助他還貸款,離婚後,男方承認這筆貸款與女方沒有關係,那麼,女方還有義務幫他還款嗎?

A3: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女方有義務幫他還款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表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律師提示,您所描述的男方以欺騙的方式讓女方幫助他了貸款,描述的比較模糊,不知是否屬於賭債、吸毒等違法犯罪或者你前夫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等情況,此等債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除此之外,雖然男方承認這筆貸款與女方沒有關係,但並未主動要求對方不需要承擔。且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也不能對抗第三人

4

Q4

我有一個朋友,兄弟3人,老人和他一起生活。老人的一套房產在其他兄弟二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貨幣轉讓方式過戶給了我這個朋友。現在老人不太認可當初的房產處理方式,想要回房產,這其中可能有其他兄弟二人要求的因素。請問這種情況下我這個朋友應該怎麼辦?

A4:

您好!您需要確認幾件事情,您朋友以貨幣轉讓的方式購買了老人的房屋的行為是否有相應的書面合同及轉賬記錄等證據能夠證明,另外,房屋的產權人是否已經變更登記為你朋友,這些是需要您確認的信息。

如果這些證據都有,那麼老人想要回房產的可能性不大,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除非當時處分房產時有以下情形的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合同才可以撤銷合同。所以您朋友如果有買賣合同、轉賬記錄並且產權人已經更名,同時沒有以上情形存在,那麼可以暫時不用太擔心老人要回房子的事情。

5

Q5

婚前買房子,首付男的付的,現在結婚了,房貸夫妻一起付,但是房子名是男的,要是離婚,這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女的能分到一點嗎?

A5:

您好!根據您的情況描述,女方有權獲得還貸部分的款項

婚前通過按揭購買的房屋婚後仍需要持續還款,而婚後用於還款的工資、獎金收入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因此,對女方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您清償的部分,可以要求男方予以返還。

感謝值班律師:

王雪薇(江蘇蘇州)

胡婉(江蘇蘇州)

生活有雨也有晴,

晴時明媚雨時愁;

無論是雨還是晴,

說法君永遠陪著您!

(主編)王秀敏

(實習小編)胡心悅

(實習法務)向虹楚月

歡迎轉載,共同普法,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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