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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心情不好做客朋友家跳樓 朋友被判賠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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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記者 潘從武

法制網通訊員 饒俊華 周雨

市民陳先生做夢也想不到,邀請情緒低落的朋友來家中做客,自己轉身走開幾分鐘,對方就墜樓身亡了。更讓他想不到的是對方家人會將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那麼,這種情況下,陳先生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25歲的陳先生和比自己小兩歲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關係一直很好,後來陳先生跳槽,但兩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來往。一年前的一天,陳先生下班后打電話邀請芳芳來家中做客。

芳芳應邀前來,就在陳先生到廚房準備水果時,本來坐在客廳的芳芳突然從客廳窗戶墜下五樓身亡。事發后,警方對芳芳的死因進行了偵查,排除了陳先生的嫌疑。

女兒無故在別人家中喪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絕,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他們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先生芳芳賠償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近30萬元。

芳芳的父母稱,女兒和陳先生是男女朋友關係,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無緣無故跳樓自殺,陳先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而陳先生則覺得很冤枉,他說,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經的同事關係,並非男女朋友關係,事發當天,因為領導批評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時心情就不好,自己還開導了幾句,根本沒想到她會跳樓。「我在此期間,未對芳芳實施任何違法行為,也沒有用語言刺激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陳先生說。

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芳芳的死和陳先生無直接關係,但陳先生仍應當承擔20%的次要責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8萬餘元。

以案釋法

明知對方情緒低落更應承擔注意義務

法院宣判后,很多人都有疑問,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對此,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解釋,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陳先生邀請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來之前無任何反常舉動,而陳先生明知她當時心情不好,本應當給予安慰並注意芳芳有無反常行為,但其未預料到芳芳會發生從其家窗戶墜落而亡的嚴重後果,陳先生理應承擔責任。

芳芳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生命的寶貴,也應知曉從樓上墜下的後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對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嚴重後果,故芳芳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陳先生應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陳先生對芳芳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20%的責任。

法官表示,此案也給大家敲響了警鐘,在與他人相處時,也要負擔起注意義務,如發現對方有異常,要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避免悲劇的發生,否則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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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富強律師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北京市律協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律協企業法律風險專委會委員

北京市朝陽區律協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朝陽區律協宣傳聯絡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朝陽區律協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委員、疑難組組長

主要涉及領域:金融、投融資、商貿、房地產、工程、刑事辯護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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