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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二審裁定一起涉危險廢物的污染環境案

原標題:杭州中院二審裁定一起涉危險廢物的污染環境案

新華社杭州4月24日電(記者陳曉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涉危險廢物的污染環境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王某等8人構成污染環境罪,7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至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20萬元到1萬元不等。一人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杭州市餘杭區公安機關和環保部門對王某的廢品收購點進行檢查,查獲針筒、針管、鹽水瓶等醫療廢物近12噸。王某系個體收廢品戶,無處理危險廢物資質。

案件移送餘杭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王某的廢品收購點內其他堆放物情況。2016年3月,餘杭區公安機關和環保部門在處置王某廢品收購點南側近70噸堆放物時,發現已使用過的針筒、針頭、輸液管等醫療廢物近13.9噸。

2010年至2013年12月,杭州某三甲醫院清潔部主任俞某,明知裝鹽水瓶的垃圾袋中混有針筒、針管、輸液管等醫療廢物系危險廢物,必須按規定交由有專門處理資質的醫療環保公司處置,仍將混裝有上述醫療廢物的鹽水瓶出售給王某。

王某將醫療廢物運至其廢品收購點,雇傭他人對針筒、針管、輸液管、皮手套、鹽水瓶等進行分類整理,並於2013年1月至12月將整理出的12噸左右醫療廢物出售給無證從事廢品收購的楊某。

此外,2011年4月至2015年5月,崔某、張某和陳某在擔任杭州某生物技術公司行政部主管時,負責公司垃圾清理、處置。三人明知已使用的化學試劑瓶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置,仍將其直接混同在生活垃圾中或交給無處理資質的廢品收購戶俞某進行處置。俞某再將收購的化學試劑瓶出售給王某。而鄒某明知已使用的化學試劑瓶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仍幫王某進行搬運。其中,俞某轉賣或直接讓王某從該生物技術公司收購的廢棄化學試劑瓶近26噸。

經認定,上述醫療廢物、化學試劑瓶廢物均系危險廢物。

杭州中院審理認為,8名被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或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向他人提供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原判根據各被告人在本案的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參與犯罪的積極程度和歸案后的態度等,分別裁量刑罰,並無不當,故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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