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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時代下的法律服務市場藏在哪? ∣ 5000字長文帶你穿透

文/小董先生

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社會、商業關係通過網路重組,新型的人際關係、商業結構和業態迭代更新,而這樣的滲透一直會深入,直到互聯網落實為現代社會的基礎設施。當來越多的人際、商業業態架構在互聯網上時,法律關係不也是隨之構建在人際、商業關係上嗎?

那麼由此產生的新型的法律業務又應該如何應對呢?在互聯網時代,隨著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在未來社會對法律的需求將會呈現持續性的增長,可以預見互聯網領域的法律業務將會成為21世紀增長最快的法律服務業務,所以律師們尤其是青年律師們,如何在互聯網的發展潮流中創造並把握機遇將成為新課題。

隨著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的發展,新型商業業態的推陳出新,給律師業務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新的領域、新的發展空間,是機遇也是挑戰。目前來說,法律服務與互聯網的碰撞,經過剖析總結,主要產生了兩種新的服務模式或業態。

第一種模式是把互聯網當做渠道來做,以各種法律服務網站、APP、新媒體等形式在做,以輸出法律、律師信息來獲客,本質上是信息中介平台,這種模式起步的早,競爭程度已非常激烈;第二種是把互聯網當做內容來做,在互聯網+X」時代,傳統法律關係在互聯網領域,產生了新型的法律內容,常見的例如網路侵權、虛擬財產、網店分割、互聯網金融、大數據、網路安全等,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監管和應對方式,都是屬於以往沒有的新內容,屬於藍海市場。

我簡潔的來解釋一下這兩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把互聯網當渠道

雖然目前有部分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意識到傳統律師案源日益枯竭,也在積極通過互聯網尋找發展契機,不過大部分人僅僅是在法律服務網站、法律app上註冊了賬號,看的更遠一點的律師則在網路上註冊了自己的網站及定期的業務展示,目前新媒體的發展,大家又一頭扎到新媒體的建設中。儘管也取得了一些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但相對於互聯網的強大優勢來說,這種探索和運用是遠遠不夠的,如何同時運用傳統和新興渠道創造價值是律師業發展目前需要解決的。

互聯網帶來的最大的作用可以稱之為連接,本質是信息流的交互。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能從根本上理解把互聯網當渠道這個模式。

把互聯網當渠道的1.0版本,我拿找法網舉個例子。

其官方介紹:找法網於2003年正式推出,是國內首家大型法律資訊信息網站,自創立以來,一直致力於為用戶提供豐富的法律資訊信息與專業法律諮詢服務,並為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提供卓有成效的互聯網整合營銷解決方案。通過十年的發展,找法網現已成為第一律師門戶網站,最大的在線法律諮詢平台。找法網目前已建立了國內首家面向律師與律所的綜合資料庫,服務覆蓋全國3108個城市服務,註冊律師會員17萬名,在法律供需雙方之間構建了一個大型的信息交互平台。

從本質上來說,找法網是個信息中介平台,當然,淘寶京東等各類電商都是信息中介平台為基礎的,商業模式無一例外是信息撮合。

當然,這是有存在的價值的,找法網每天創造超3萬次的法律諮詢服務。找法網創始人霄勇在加入WTO時就敏銳地發現企業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同時也意識到互聯網高速發展將給律師行業帶來巨大的變化,事實肯定了找法網的定位和商業模式,給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師群體的案源收入。

利用互聯網做單純的信息中介平台,這是1.0版本。待大平台的建設已經積累完成,就像淘寶、京東等大平台已經在那兒了,如果還想再去做一個這樣的平台,可能性能有多少。除找法網以外,法律快車、中顧法律網等網站,性質雷同。如果說做一個小平台,或者細分市場的平台,當然不絕對是條死路,只能說量力而行。

平台性質的網站、app或者一些媒體平台,本質都是1.0版本。好處有,比如展示、宣傳,能夠吸引一些案源,但是相較於投入的時間和精力,以及法律服務者來說,弊端更明顯。找法網上註冊律師有17萬名,對於個體來說,又陷入了一個信息沉沒的困境。

因為對於消費者來說,17萬名律師,有多少能被發掘、成交?這其實是淘寶的C2C模式,其實律師們可以換位思考一下,我們上淘寶買東西,面對海量的商品信息,真的展現在你眼前的產品,能有幾個能夠受你青睞?你是如何挑選淘寶上的商品的,你在1.0的法律中介平台上就是被消費者那樣挑選的。

2.0版本的中介性質的平台,就是把法律服務產品化,用產品替代了。思路是較1.0版本創新了,然後又一波平台湧現。

舉例,2013年成立的綠狗網,開啟法律電子商務平台模式,依託線下自有的律師事務所和加盟的全國各地的律所、律師,通過在線打造標準化法律服務產品,希望成為法律界的天貓。其標準化法律服務產品,例如幾百元一份的律師函,申請商標或者專利,以輕型、可標準化的法律服務產品為切入口,以此來撬動沉重複雜的傳統法律服務市場。從內容上來說本質還是脫離不了傳統法律服務內容,只是運營模式有了創新,這也是一大進步。

法律電商的運營模式其實很像早期京東的自營模式,通過平台展示銷售標準化產品,由自營和加盟的律師後台提供服務。2.0的模式有創新,但是本質和1.0模式一樣,實質運營過程中也是一樣,律師變成了後台服務提供者,平台的優勢要勝於律師個體的優勢,而且會比1.0版本更明顯。再以知果果為例子,我認為知果果的平台化、電商化、平台化目前來說是2.0版本國內做的最好的。

知果果網成立於20143月,是一家在線法律專業服務平台,主要為用戶提供免費的商標註冊以及完善的知識產權產業鏈服務。知果果在創立之初就確立了商標免費代理的模式,將傳統知識產權的盈利點由前期跑腿式的簡單代理服務,轉變為通過後期的知識產權維護等專業事務服務來盈利。據悉,知果果在平台3年發展過程中,目前已經服務20+企業。

誇張的說,1.0版本下法律人可能有展示機會,2.0版本法律人連展示的機會都沒有了。後台只要是懂業務流程的人都能做。當然法律人並不是絕對的失去了這塊市場,但是你沒有更好的方式方法,提供更具性價比的服務,那肯定是沒什麼機會了。

接下來講講3.0版本。微信公眾號的slogen「再小的個體,也有自己的品牌那就是移動互聯網的興起帶來的新渠道,尤其是新媒體的興起,互聯網去中心化的思想又開始主導新一輪的顛覆。

把互聯網當做渠道的平台在移動互聯網、新媒體的衝擊下,正在漸漸失去其平台中心化作用。此前,無論是對法律網站這類平台網站也好、還是綠狗網或者其他手機app也好,起到的作用是連接法律需求者和法律服務者,平台通過其信息撮合來營利。然而在移動互聯網、新媒體的衝擊下,各個律所、律師紛紛推出各種微網站、手機app、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平台,使得法律需求者可以及時、方便的找到法律服務者(律師)。

大平台的中心化作用在正在慢慢消失。當然,移動互聯網、自媒體的興起自身還存在諸多問題,例如法律服務者服務水平參差不齊、推廣難度大、盈利模式不明朗等。但是移動互聯網和新媒體的發展是不可阻擋的趨勢和力量,20174月,騰訊旗下的企鵝智酷公布了最新的《2017微信用戶&生態研究報告》。根據這份報告數據顯示,截止到201612月微信全球共計8.89億月活用戶,而新興的公眾號平台擁有1000萬個。微信這一年來直接帶動了信息消費1742.5億元,相當於2016年信息消費總規模的4.54%

馬老闆說,未來是屬於會運用互聯網的人。我近期整理了一下,在媒體上有曝光的互聯網+法律的平台有八九十個,新媒體更是成百上千個。看這些數據,希望能給青年律師一定啟發,一定要好好利用互聯網作為渠道工具,來拓展自己的業務。

第二種模式:把互聯網當內容

(以電子商務為例)

現如今,互聯網思維已經成為改造和顛覆傳統行業的法寶,互聯網在社會生活、商業模式中成為基礎設施的作用。以電子商務為典型代表,電子商務也已經從一種具體的商業模式演變成了覆蓋各行業的普遍性經濟形態。

2017(北京)電子商務大會由商務部發布的《電子商務報告(2016)》指出,電子商務交易額26.1萬億元,同比增長19.8%,交易額約佔全球電子商務零售市場的39.2%,其中電子商務服務業市場規模達到2.45萬億元,網路購物用戶規模達到4.67億。網路零售市場的國際影響力不斷增強,連續多年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網路零售市場。

在如此廣泛的商業市場活動當中對各部門法律風險、法律隱患等法律內容方面的影響,由此產生的新的法律問題及相應對策。既然有新的法律問題存在,必然產生新型法律需求,這就要求法律服務者尤其是律師們提供相對應的法律服務。相對應的法律服務就是提供專業化的法律服務。

從目前的法律服務行業看來,傳統法律服務的劃分方式是按照部門法的方式劃分,例如婚姻法對應婚姻律師,刑法對應刑事律師,金融法對應金融法專業律師,這是最常見也最容易被接受的劃分方式。但是在互聯網、電子商務方面,還沒有出台相應的電子商務法,怎麼來談這塊業務的劃分呢?又怎麼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呢?目前電子商務法草案已於2016年亮相,等到電子商務法正式出台只是個時間問題。

法律服務的專業化劃分應該有兩種導向,傳統的法律服務劃分方式是以部門法為導向,這是以部門法律所對應的部門法專業技能為核心;互聯網領域的法律服務市場是應該以法律市場需求為核心的導向,這是為需求所對應的專業法律服務為核心的。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祖善指出,電子商務法的定位是綜合性法律,立法宗旨是「促進發展、規範秩序、維護權益」。可見電子商務法的立法是以維護市場秩序為核心,那對應的法律服務,也應該以市場需求為導向。

拋開互聯網和電子商務,在實際中,現有的法律服務專業體系中已經存在著以市場需求來對不同的專業法律服務進行劃分,例如投融資領域的法律服務,並沒有所謂的投融資法,投融資領域的法律服務融合了公司法、金融法等諸多部門法律,此領域的法律服務需求就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嚮應市場需要而生的法律服務,其他的像公司上市法律服務、移民法律服務等都是典型的例子。

其實,所謂的部門法也是從法學的學術角度來劃分,從調整主體、法律關係、客體和對象等方面進行了分類並被現有的法律體系所接納而已。從部門法律本身來看,即便是不同的部門法之間就存在著大量相互交叉重合的情形。若是從法律需求實際來看,法律服務需求所涉及的法律更是多種多樣,例如知識產權法領域,實際的法律服務需求會涉及到侵權法(知產侵權)、訴訟法、物權法(知產質押)、合同法(知產許可轉讓)、刑法(知產犯罪)等其他部門法領域。

可見,在社會關係越來越多樣化、社會行為以及商業行為越來越複雜化的今天,傳統的通過以部門法的法律專業劃分方式將被弱化,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所產生出的各類新型法律專業服務將逐漸取代傳統法律服務。

當然,無論是傳統法律服務的劃分還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法律服務劃分方式,無論是否有明確的部門法作為依託,有一個必須的前提,就是該法律服務領域一定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徵和法律依據。國內雖然還沒有一部系統的《電子商務法》,但並不意味著電子商務領域沒有法律依據。事實上經過十多年的立法,國家已經出台了相當多的互聯網、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條,此外還包括司法解釋以及非常重要的法院的判例,這些都一併構成了實質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從這個意義上講,為電子商務企業、服務商、個人提供專業的電子商務法律服務,是市場需求存在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的發展方向。

目前,電子商務法律服務市場幾乎是空白,同理,像網路知識產權、互聯網金融、大數據、個人隱私、網路信息安全等涉網領域,都存在著空白。目前在這些領域並沒有出現強大的律所集團和知名律師,對廣大青年法律服務者和律師們來說,這是背靠互聯網時代的寶貴機遇,是一個法律市場爭奪的藍海市場。

互聯網下的新機會分析

筆者來分析一下對青年法律服務者和青年律師們的發展機會。

首先,傳統法律服務市場領域,早就已經被瓜分完畢,出現過度競爭。從建立律師制度到今天,律師的人數翻了數翻,已經達到三十多萬律師,律所兩萬多家,還不包括各地的法律服務者、法律服務所。

其次,法律行業的特殊性。法律行業是個特殊的服務行業,對服務者個人的經驗、資歷、人脈、社會關係有著極大的要求。一般來說,從一個新手律師成長為能夠獨立結案、獨立生存發展的律師需要四五年左右的時間。此外,面對老律師們的競爭,新晉律師幾乎沒有競爭優勢,獲得薪酬和晉陞合伙人的機會十分渺茫。

結合以上法律服務行業存在的兩點主要問題,在互聯網的大變革下,法律市場為青年律師們提供了歷史性的打土豪、分田地的機會。

一方面,由於互聯網發展尤其是移動互聯網、新媒體的快速性和工具性,青年律師比老律師們更能理解互聯網,能夠更好的發揮互聯網最為渠道工具的作用。通過互聯網連接社會和法律需求者,通過移動互聯網和新媒體塑造個人品牌,擴大影響力,對拓展案源的作用不言而喻了。

另一方面,就是把互聯網當做內容去研究,互聯網+x」本身就是包羅萬象的新型法律業務市場,與其費力不討好地開拓傳統法律服務市場,走在獨木橋上,何不認真考慮一下互聯網法律服務市場的新大陸呢?如果是90后,作為互聯網的原住民,你覺得還需要考慮嗎?

互聯網時代,可能並不是個大魚吃小魚的時代,而是個快魚吃慢魚的時代,快者淘汰慢者。青年律師們,如此歷史性的機會,你是否好好把握呢。其次,互聯網的發展打破了地域限制,對傳統法律服務的人脈、社會關係進行重新塑造,而互聯網產生的新型的法律服務需求,這是一個新型的法律服務市場,不論是青年律師還是老律師們,都是公平的競爭機會,如此絕佳的競爭機會,你是否有所渴望?

在互聯網發展的歷史機遇下,無論你是把互聯網當做渠道,還是把互聯網進行新的法律服務領域,或是結合兩者思維進行開發,在未來的法律服務市場競爭中你都會獲得極大的優勢。

希望本人粗淺的分析能夠對您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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