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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區治理的法律規制

原標題:城市社區治理的法律規制

城市社區是城市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城市的縮影,是人與城市環境融合的集中體現,城市社區規劃受到城市總體規劃的制約;城市社區治理是政府引導與群眾自治相結合的治理。現階段處於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城市化率達到51%。城市化的弊端也凸顯出來:貧富差距拉大、環境污染嚴重、情感淡漠等,這些問題與現階段人們所追求的穩定、舒適、幸福的生活格格不入,從各個方面採取多種手段來綜合治理城市問題成為必然。在眾多的方法中,法律規制應當是最重要的手段。

首先,城市社區規劃需要較為完善的立法體系、嚴格的法定實施程序和依法監督的責任規制。目前城市規劃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但是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卻出現了許多亂象,比如城市規劃制定缺乏科學性、前瞻性,規劃變更隨意,規劃實施違法等,這些行為不但造成了重複建設、資源浪費,而且造成了群眾對於政府的信賴危機。規劃行為是政府治理城市的一個方面,是一種行政行為,只有依法行政,才能杜絕行政亂作為和行政不作為的亂象,才能節約資源,保護資源,滿足城市居民各種需求,才能形成井然有序的城市物質環境,才能為形成良好的城市社區人文環境提供條件。

其次,城市社區治理是在城市規劃基礎上的小環境的管理,其本質是對社區居民行為的引導和規範。由於人是具有思想的不同的個體,依法享有行使權利的自由,社區很難為其設定統一的行為標準,而法律規範是一個人行為的底線,因此,讓社區居民樹立規則意識是社區治理的基礎和動力。

最後,建立城市社區治理所需的城市社區治理機構、依法確認和保障社區治理機構的職權是社區治理機構開展工作的前提要件和當務之急。城市社區的治理機構屬於政府引導與居民自治相結合的治理機構,社區治理機構一般由市縣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即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社區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等構成。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社區治理機構依法行使其職權,但是目前很多城市社區沒有建立或沒有建立完善的社區管理機構,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在執行中界限不清,導致許多城市社區治理不完善。

城市社區規劃與治理離不開嚴密的法律制度,更離不開人們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社會主體對法的現象在理性認識基礎上油然而生的一種心悅誠服的認同感和依歸感,是人們對法律發自內心的信任、信服乃至敬畏,並自覺將其作為行為規範的法律情感,它是法律意識的升華。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就形同虛設。當法律成為一種信仰時,公眾會形成尊崇和敬畏法治精神這種公共規則意識,自覺相信法律、依靠法律、遵守法律,一種良性的秩序也自會形成。但是,信仰不會自發產生,信法守法的深厚土壤需要精心培育。法律信仰的生命力在於科學民主的立法程序,在於對執法的信任;法律信仰的實質在於司法公正的彰顯,在於對公平正義理念的維護和對公民基本人權的保障;法律信仰的標識在於其深植於民眾的日常生活和心靈深處。法國思想家盧梭說過,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法律信仰的踐行,意味著公民不僅應當知法、守法,而且更要積極主動地投入法治社會的建設。

依法抗爭,合法維權,本來就是公民權利和法治的踐行。但是,如何在多重社會矛盾、多樣利益衝突中,將這種維權抗爭納入法治社會公共秩序的建構之中,更好地釋放這種維權抗爭對於治道變革、社會進步的良性效應,還是需要求解的問題。

《城市社區規劃與治理法律規制》一書試圖以城市社區為基點,通過對城市社區規劃和治理中常見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推動城市治理創新的發展,推進城市社區法治化建設,提高人們法律意識,培養人們法律信仰。

(作者為內蒙古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本文為《城市社區規劃與治理法律規制》一書序言,刊發時略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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