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保監會網站消息,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存在財務憑證所記載的經濟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114筆承保及退保業務代替客戶簽名的違法行為,保監會吉林監管局決定對其警告並罰款16萬元。
經查,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2016年,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業務及管理費項下列支公雜費、電子設備運轉費及業務招待費22.81萬元,其實際用途與財務憑證所記載的經濟事項不符。
2.2017年,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存在114筆承保及退保業務代替客戶簽名的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財務憑證所記載的經濟事項與實際用途不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保監會吉林監管局決定對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罰款15萬元。
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承保及退保業務中代替客戶簽名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保監會吉林監管局決定對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警告並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