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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交通燈的古代,人們是怎麼過馬路的?

交通法唯一指定鼻祖

唐朝盛世時期,長安城人口超過百萬,車馬繁多,朝廷在交通管制這方面抓的很嚴格。

貞觀十一年,唐太宗頒發的《唐律·儀制令》,是當今《交通法》唯一指定鼻祖。

TIPS: 「車同軌」——規定車輛之間的輪距是誤讀,秦始皇也不是最先提出的。他不過沿用了《禮記·中庸》中:「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不考文。今天下車同軌,書同文,行同倫。」。「車同軌」的真正含義是對各種車輛的形製做出統一規定,規定車輛的形制符合禮製法規,並要求官員嚴格遵守。意在維護等級禮制,加強皇權。歷史上從沒有任何一本書對因為車輛軌距不同而發生交通事故,或者被禁止通行有過記載。以上,「車同軌」對交通制度的發展幾乎沒有任何貢獻。

其中「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的這12字交通儀制方針,和「文明出行每一步,關愛生命每一天」比起來不知道高出多少,感情牌什麼的,人家不打。

北宋·清明上河圖

「輕避重」即負重輕的車要給負重重的車讓行,這不僅體現了「禮讓為先」的思想,還能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減少人生傷害和經濟損失;「去避來」即出城的要讓進城的先行,或下坡人讓路於上坡人。古城門只設有四門,並不寬闊,凡事都有個輕重緩急,古代交管部門也是非常具有人文關懷。

《儀制令》將儒家的「禮」作為道路交通的基本準則,提倡禮讓為先的宗旨。不但培養人民興禮的風氣,同時也是法律的強制要求,可謂「禮」「法」並重。

TIPS:唐朝的《儀制令》是古代國家,對全體官民的社會行為的禮儀性規範條令,藉以維持等級秩序和不得觸犯法令.內容概括分為「衣服、齋戒、祈禱、雜制」共條文千餘,交通法規是《儀制令》「雜制」中的一部分。

事實上,今天的交通法也有「禮讓」這樣的規定,典型的送分題,老司機們卻假裝不知道。

TIPS: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對於現代人的禮讓就有獎勵,古人大概連想都不敢想。從前交通事故少之又少,也許正是因為古人更在意因違反交通規則被打屁股而蒙羞。

違反《儀制令》算不上違法,卻必須受刑「笞五十」。

《唐律疏議·違令》(卷二十七)解釋說:「令有禁制,謂《儀制令》『行路賤避貴、去避來』之類,此是『令有禁制,律無罪名』,違者得笞五十。」

《唐律》還規定:在沒有任何公私緣故的情況下,在大街小巷的人群中飆車肇事者將處刑笞五十。不過唐太宗聽說脊背是人的經脈聚集處,打不得,便大手一揮,那就打屁股吧。沒想到...你是這樣的唐太宗。

TIPS: 打屁股這個廣受歡迎的懲戒手段,最早記載於《易經》:「臀困於株木,入於幽谷,三歲不覿。臀無膚,其行次且。」至今已有兩千多年的歷史,妥妥的「國粹」。魯迅在雜文《忽然想到》也說過:「身中間脖頸最細,古人則於此斫之;臀肉最肥,古人則於此打之……後人之愛不忍釋,實非無因」。

唐朝交通法的初衷,是培養大眾懂禮知謙,生活安寧有序,社會方得太平和諧。

沒有紅綠燈,古人靠什麼過馬路?

如今隨便扯條橫幅就能懸挂起來的交通文明標語,古代的「交警大隊」看了一定羨慕不已,因為他們的標語,都是辛辛苦苦刻在石碑或木板上的。

歷史的車輪終於滾到宋朝,商業環境最為寬鬆的時代,也是榜刻《儀制令》的盛行期。由於物流通商的需要,交通工具大有車、轎、牲口等,小有肩擔背扛,快慢不均。工具混雜,秩序混亂,不加以管制的話,分分鐘要出車禍的節奏。

面對這樣的局面,大理丞(官名,北宋初為寄祿官)孔承恭建議宋太宗在開封與揚州的國道咽喉之地,立木碑刻「賤避貴,少避老,輕避重,去避來」這十二字方針。一旦有人違規,就依法處置,如此當能「興禮讓而厚風俗」。

宋太宗高度認可「興禮讓而厚風俗」這個理念,並點了一個贊。下令京都開封及全國各州,必須在城內各交通要道口立儀制令石碑,作為出行規則,要求百姓嚴格執行。

《五代會要》卷二十五「道路」有載:「有此四事承前,每於道途立碑刻字,令路人皆得聞見。」

略陽縣靈崖寺內出土的儀制令石碑,是迄今發現最早的一個交通規則石碑。也是研究古代道德規範和禮貌行為的珍貴實物資料。

宋代儀制令石碑的普及后,即使沒有交通燈,交通秩序依然正常運轉。

它出現了,卻成了「擺設」

交通燈和古代的儀制令碑都算是交通管制工具。它最早可追溯到19世紀初(1868年)的英國,由英國機械師德·哈特設計,而最早的交通燈出現在上海的英租界(1928年)。有趣的是,一開始發明的交通燈沒有黃色,這抹黃,是一名人添上去的,他叫胡汝鼎。

TIPS:胡汝鼎,愛迪生高徒,在美國時,一天他站在十字路口等綠燈,他看到紅燈正要過去時,一輛轉彎的汽車與他擦身而過,非常危險。之後他開始琢磨,想到在紅、綠燈中間再加上一個黃色信號燈,以給行人和司機一個緩衝的時間做提示。於是功能完善的三色交通燈展示在了世人面前。

紅綠燈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了,交管部門發愁的不是沒有相關交通儀制和工具,也並不苦於信息不發達而不好宣傳。

真正讓他們頭疼的是「式老司機」和「式過馬路」。民族特色鮮明,完全不在乎什麼禮儀之邦,沒什麼比趕著過馬路更重要的事兒了。

TIPS:在德國行人闖紅燈會與個人信用掛鉤,並且影響貸款的數目方式利率等等;在美國行人闖紅燈將被罰款,並記錄到個人信用中且終身不能抹去;在新加坡,行人第一次闖紅燈會罰款200新幣,再出現類似情況,嚴重者可獲刑。於是,高成本的闖紅燈大大提升了人們的「禮讓」意識。

德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的峰值年是1970年,近2萬人。此後該數值不斷下降。對比,先看一組數據:

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www.stats.gov.cn/tjsj/

2013-2014年,全國共發生交通事故39萬5206起,死亡人數高達11萬7062人。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數首次超過5萬人至今,全國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已經連續十餘年居世界第一(不含港澳台)。

通過古代的儀制令和今天的交通法,我們不難發現,無論是以禮治國還是以法治國的時代,禮讓是交通詬病中永遠是問題。即便法律法規的條條框框赫然紙上,交通事故每天發生,人們依然視而不見也麻木不仁。

軟性和硬性條件都遠遠優於古代的今天,我們的交通事故更頻繁,死亡人數也更多。過去,「禮」能以法制,如今可惡的等級尊卑觀不復存在,人人平等的「壞處」是自由平等被畸形的放大,人們把闖紅燈看成是見慣不怪的事情,看成是社會大多數人都在做的事情。逐漸地,闖紅燈就固化為一種習慣,成為常態,以數取勝。相互禮讓被拋在腦後,天知道法不責眾這個詞有多無奈。若有一天我們在紅燈面前主動止步,司機能主動禮讓行人,變道不再粗魯,那應該就是最好的時代。

行至路口紅燈亮腳,不禁想到,從前沒有紅綠燈,也沒有那麼多法律條框,在等級禮制森嚴的時代,古人大概已經將交通儀制的內容字字刻在心裡,不敢逾越也不敢忘記。我們呢?

Points:

最早的交通規則是,貞觀十一年唐太宗頒發的《唐律·儀制令》:賤避貴,少避長,輕避重,去避來。

「車同軌」並不是秦始皇最先提出的,不過是沿用了《禮記·中庸》的內容。它的真正含義是對各種車輛的形製做出統一規定,規定車輛的形制符合禮製法規,並要求官員嚴格遵守。意在維護等級禮制,加強皇權。

交通燈的黃燈,是愛迪生高徒、工程師、發明家、教育家胡汝鼎發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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