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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少校貪色泄密,你的弱點往往被人利用

原標題:美軍少校貪色泄密,你的弱點往往被人利用

美軍少校貪色泄密

根據網易新聞,據德國之聲電台網站5月5日報道,現役美國海軍少校林介良(Edward C. Lin)涉嫌軍事間諜案在5月4日開始了審理。林介良被指向外國出賣美國國防機密情報、沒有誠實彙報同外國機構的關係等。

不過在庭審前,檢方與被告達成了辯訴交易(美國一項司法制度,指在開庭審理前雙方協商,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協議,可以被通俗看作「認罪討價還價」)。達成認罪協議后,美國海軍撤回了對林的間諜指控。

現年40歲的林介良目前面臨被從美國海軍中除名,以及最長可達36年的刑期。該案將在6月初宣判。

在諾福克(Norfolk)海軍基地的法庭上,林介良承認,隱瞞了自己與台灣軍方以及政府人員的友誼,也承認為獲得女性歡心而泄露美國國防信息。

林介良試圖迎合的女性中就包括陳姓女子(Janice Chen),她被認為是台灣當局、特別是民進黨在美國安置的情報人員。

林介良表示,陳通過電子郵件給他發有關軍事的新聞報道,而兩人經常會就此進行討論。他承認,泄露了有關美國海軍太平洋艦隊的機密信息。

除了Janice Chen外,林介良還曾向另一名女子"Katherine Wu"泄密。林介良以為Katherine Wu為台灣外事部門工作,而實際上,她是一名美國聯邦調查局特工。

此外,林介良還有一些「朋友」,其中包括一名他在網上結識的、住在大陸的女性,以及一名從大陸來到夏威夷的女性按摩師。林表示,他給了按摩女「很多錢」,但沒有具體闡述原因。

此外,林也承認,向上級撒謊,隱瞞了自己想要前往台灣和大陸的計劃。但他表示,這只是為了避免美國海軍官員在飛往海外時所要面對的繁複官僚制度。

「我當時太傲慢了」,他對法官說。

據台媒此前報道,林介良生長於台灣,14歲隨家人移居美國,1999年加入美國海軍。

在一份美國海軍新聞稿中,林介良2008年12月在加入美國籍時這樣說:「我一直夢想著來美國,這個希望之國。」、「這個想法伴隨著我長大:在美國,條條大路通向迪斯尼童話世界。」

的泄露國家秘密罪

1、首先,正確的罪名表述「泄露國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2、本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國家保密法規,故意或過失地泄露國家重要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國家保密法規,主要是指1978年以後的幾個保密法規。各個有關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集體經濟組織等,凡是依據上述當前有效的保密法規所規定的保密範圍、保密制度和職責、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所作的具體保密規定,教師國家保密法規的具體實施規定,違反了這些具體實施規定的,必然違反保密法規,所以在審判實踐中都認為屬於違反國家保密法規的行為。

3、按照保密法規和刑法規定,泄露國家要秘密,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從客觀行為方面加以確認,如泄密的方法、手段、時間、地點和秘密內容、密級以及危害後果等事實情節是否嚴重;同時也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進行分析認定,如是故意還是過失泄密的,泄露的動機、目的是否惡劣等。例如,為了謀取私利或者出於其他個人目的而故意泄露國家重要秘密的;在戰時或國家高速某項政策等特殊時間、地點泄露國家秘密的;秘密內容非常重要的;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重大損失的,等等,一般可視為「情節嚴重」的行為。

4、這種犯罪,一般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才可以成為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但是,有些非國家工作人員也可能會掌管或者知道某些國家秘密,並有可能泄露出去,因此,根據刑法的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也就以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

5、對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非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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