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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特色小鎮創建工作細則出台,市級特色小鎮按3A以上景區標準建設!

日前,福州市特色小鎮規劃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制定印發了《福州市特色小鎮創建工作細則(暫行)》,對特色小鎮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程序、審核公布、創建規劃、監管調整、驗收命名、用地保障、資金撥付等相關內容都做了具體要求。

福州市特色小鎮創建工作細則(暫行)

第一條 總則

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創建特色小鎮的若干意見》(榕政綜[2017]1704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為加快形成「引領示範一批、創建認定一批、培育預備一批」的特色小鎮良性發展格局,助力我市經濟轉型發展、城鄉統籌發展,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申報條件

(一)產業定位:符合新一代信息技術、海洋高新、金融基金、高端裝備製造、生物技術、節能環保、新材料、新能源、旅遊、健康、商貿物流、互聯網經濟、文化創意等支撐我市未來發展的優勢產業和新興產業,以及生態農業、工藝美術等傳統特色提升產業。

(二)建設空間:市級特色小鎮規劃區域面積一般控制在1-3平方公里(旅遊類可適當放寬),其中:建設用地面積1平方公里左右,最大可占規劃面積的50%左右;市級特色小鎮按照3A級以上景區標準建設,旅遊類按4A級以上景區標準建設,並做好5A級景區發展規劃。

(三)投入資金:原則上3年內(永泰、閩清等縣可放寬至5年內),新建類市級特色小鎮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5億元以上(不含住宅和商業綜合體項目)、改造提升類市級特色小鎮完成固定資產投資8億元以上,其中特色產業投資比例不低於70%。

(四)建設內涵:以集聚特色產業高端要素為核心,著力打造創新創業平台,推進「產、城、人、文」四位一體有機結合,最大限度集聚人才、技術、資本等高端要素,打造生產、生活、生態融合發展的現代化開放型市級特色小鎮。

(五)運行方式: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化運作。市級特色小鎮要明確建設主體,鼓勵以社會資本為主、由企業為建設主體推進項目建設。地方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做好規劃引導、基礎設施配套、資源要素保障、文化內涵挖掘、生態環境保護、投資環境改善、統計數據審核上報等工作。

(六)建設進度:原則上3年內,永泰、閩清等縣可放寬至5年內。其中,第一年新建類市級特色小鎮完成投資不少於3億元、改造提升類市級特色小鎮完成投資不少於2億元(建設期限為5年的第一年新建類市級特色小鎮投資不少於2億元、改造提升類市級特色小鎮完成投資不少於1.5億元)。

(七)綜合效益:建成後有大量的新增稅收、新增就業崗位產生,集聚一大批工商戶、中小企業、中高級人才,加快形成新業態,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特色產業和品牌。

第三條 申報材料

(一)規劃方案: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功能區規劃的市級特色小鎮概念性規劃,包括空間布局圖、功能布局圖、項目示意圖、規劃範圍圖和土地利用現狀,如已經開工的要有實景圖。

(二)建設計劃:有分年度的投資建設計劃,明確每個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投資額、投資計劃、用地計劃、建設規模、項目建成后產生的效益,以及相應的年度推進計劃,以表格形式進行匯總。

(三)業主情況:簡明扼要介紹市級特色小鎮建設主體的單位名稱、實力、資金籌措計劃等。可附上已建成運營項目案例。

(四)扶持舉措:市級特色小鎮所在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支持申報市級特色小鎮創建對象的服務扶持舉措或政策意見。

(五)基本情況:如實、完整地填寫《福州市特色小鎮創建基本情況表》(詳見附件)。

第四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範圍:所有符合基本條件的市級特色小鎮。

(二)申報時間:由市特色小鎮規劃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特色小鎮辦)根據各地特色小鎮規劃建設情況發文通知,原則上每年於2月份、8月份分兩批集中申報。

(三)申報數量:堅持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為明確重點、分期推進,每個縣(市)區每批申報數量不超過3個。

(四)申報方式:縣(市)區或開發區規劃的市級特色小鎮,由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擇優選出申報對象,行文上報市特色小鎮辦;高新區規劃的市級特色小鎮,由高新區管委會向市特色小鎮辦上報申請材料。如申報對象超過1個,則排序上報。

第五條 審核公布

(一)材料匯總:由市特色小鎮辦對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核查和匯總。

(二)部門初審:按照產業定位,市特色小鎮辦將申報材料轉送市直相關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並提出意見。

(三)創建聯審:市特色小鎮辦組織召開創建聯審會,邀請市直相關部門代表、有關專家,對通過初審的小鎮進行聯審,提出市級特色小鎮創建對象建議名單,並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市創建省級特色小鎮推薦對象建議名單。

(四)公布與推薦:召開市特色小鎮規劃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市級特色小鎮創建對象建議名單和我市創建省級特色小鎮推薦對象建議名單,報市政府同意后,發文公布市級特色小鎮創建名單,並向省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城鎮化辦)報送我市創建省級特色小鎮推薦名單。

第六條 創建規劃

(一)列入市級特色小鎮創建名單的特色小鎮創建規劃,由創建主體單位組織或委託開展編製,報市特色小鎮辦組織評審、修改完善後經所在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批准,由特色小鎮創建主體單位組織實施,並報市特色小鎮辦備案。

(二)創建規劃應與所在縣(市)區、高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等規劃做好銜接,並結合自身特質,找准產業定位,挖掘產業特色、人文底蘊和生態稟賦,推進特色小鎮規劃的「多規合一」,實現「一本規劃、一張藍圖」。

(三)特色小鎮創建規劃體系為「1+X」,其中「1」為特色小鎮創建規劃,「X」為若干專題研究,其中產業發展、文化旅遊專題為必選專題。創建規劃是指導小鎮開展項目策劃、審批、建設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監管調整

(一)定期監測:採取半年通報和年度考核的辦法,對市級特色小鎮創建對象開展統一監測。市統計局牽頭建立市級特色小鎮統計指標體系,促進相關監測考評制度完善落實。有關縣(市)區按時向市特色小鎮辦報送特色小鎮創建工作進展情況。

(二)動態管理:特色小鎮年度建設任務納入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對連續兩年沒有完成年度目標考核任務的,退出創建名單,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並對原獎勵或預支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予以扣回。

(三)聯動指導:市直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特色小鎮規劃建設的前期輔導、協調指導、日常督查和政策扶持。各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指導、協調、推進本地區特色小鎮的規劃建設工作。市特色小鎮辦定期組織培訓、現場推進交流活動,開展年度考核工作。

第八條 驗收命名

(一)驗收條件:如期完成各項建設目標,符合市級特色小鎮的內涵特徵,社會上有較大的知名度,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公認度。

(二)驗收程序:由市特色小鎮創建對象所在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向市特色小鎮辦行文,提交要求驗收命名的申請報告和初驗報告。市特色小鎮辦組織市直相關部門、有關專家,進行實地查看、打分形成一致意見后,報經市特色小鎮規劃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向市政府提出建議命名的市級特色小鎮名單。對於首次驗收不通過的,一年內可申請一次復驗。

(三)命名公布:市政府審定市特色小鎮辦提出的建議命名的市級特色小鎮名單后,以市政府名義發文公布。

第九條 用地保障

(一)每年3月1日前,市特色小鎮辦向市國土局提交我市已列入省、市級特色小鎮創建名單以及退出特色小鎮創建名單的項目目錄,並抄送給有關縣(市)區政府。

(二)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匯總已列入省、市級特色小鎮創建名單項目的用地需求,並對退出創建名單項目,提出扣回用地計劃指標的初步意見,按照《若干意見》有關政策,統籌提出本年度有關特色小鎮建設用地需求申請,上報市國土局。

(三)市國土局根據各縣(市)區的有關用地申請,按《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在預下達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時,統籌安排我市已列入省、市級特色小鎮創建名單項目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

第十條 資金撥付

(一)啟動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啟動資金)

1、由列入省、市級特色小鎮創建名單的特色小鎮規劃建設單位,向所在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提出啟動資金申請報告;

2、有關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按照《若干意見》要求,對特色小鎮規劃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報告進行初審確認后,報市特色小鎮辦研究;

3、市特色小鎮辦根據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轉報的特色小鎮規劃建設單位申請啟動資金報告,提出啟動資金撥付初步意見,按相關專項資金報批程序進行申報、撥付;

4、相關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在市級財政啟動資金下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的縣(市)區級財政啟動資金撥付到位。

(二)驗收命名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

1、經省、市政府審定同意驗收命名的特色小鎮規劃建設單位,向所在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提出獎勵資金申請報告;

2、有關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按照《若干意見》要求,對特色小鎮規劃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報告進行初審確認后,報市特色小鎮辦研究;

3、市特色小鎮辦根據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轉報的特色小鎮規劃建設單位申請獎勵資金報告,提出獎勵資金撥付初步意見,按相關專項資金報批程序進行申報、撥付;

4、相關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在市級財政獎勵資金下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相應的縣(市)區級財政獎勵資金撥付到位。

(三)運營補助資金

運營補助資金撥付,由列入省、市級創建名單的特色小鎮所在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按照《若干意見》有關要求,制定具體撥付程序,於每年度6月底前將上年度運營補助資金撥付到位。

(四)市級特色小鎮規劃設計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

1、列入市級創建名單的特色小鎮創建規劃經相關縣(市)區政府或高新區管委會批准后,由該規劃編製委託單位,向市特色小鎮辦提出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2、市特色小鎮辦對規劃編製委託單位提交的申請報告進行審核確認,並提出補助資金撥付初步意見,按相關專項資金報批程序進行申報、撥付。

第十一條 其他

(一)《若干意見》規定的除上述第八條、第九條政策外的其他扶持政策,由《加快創建特色小鎮責任清單》對應的市直有關單位按現行相關政策文件執行。

(二)將特色小鎮創建工作納入市政府對各縣(市)區的年度績效目標考核體系,由市效能辦、市政府督查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督查。

(三)創建省級特色小鎮的按照省城鎮化辦《關於印發的通知》(閩發改規劃[2016]462號)執行。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市特色小鎮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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