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偉因保管不善,將朔房權證字第JZ3―07―OX32427號房屋所有權證遺失(滅失),房屋坐落:民福佳園小區18#―1―302,面積:76.61m2,用途:住宅。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補發,現聲明該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王俊偉
王俊偉因保管不善,將朔房權證字第JZ3―07―OX32427號房屋所有權證遺失(滅失),房屋坐落:民福佳園小區18#―1―302,面積:76.61m2,用途:住宅。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補發,現聲明該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王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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