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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沈括副教授就中央網信辦立案調查微信微博百度接受正義網專訪

1、消息稱,根據網民舉報,經北京市、廣東省網信辦初查,3家網站的微信、微博、貼吧平台分別存在有用戶傳播暴力恐怖、虛假謠言、淫穢色情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的信息。3家網站平台涉嫌違反《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對其平台用戶發布的法律法規禁止發布的信息未盡到管理義務。網站對著這些不良信息有負有哪些責任和義務?如果不盡到義務將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吳沈括】《網路安全法》對於網路運行安全和網路信息安全有著立體、全面的規範設計,主要涵蓋技術要素、組織管理和在線內容三個層次。

就網路信息而言,平台作為網路運營者承擔的主要法律義務尤其包括:(1)根據《網路安全法》第24條的立法精神,網路運營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對於當事人相關資質做出必要的審核;(2)基於《網路安全法》第47條的明文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3)按照《網路安全法》第49條的規範設計,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相應地,在平台未盡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將依據《網路安全法》第六章第59-75條的相關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此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網路安全法》第74條的規範設計,法律責任是立體、多層次的: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網路一直充斥著不良信息,屢禁不止,為何此次要對平台進行立案偵查?這是否是第一次立案,此前有過先例嗎?

【吳沈括】對於在線內容的安全一直是國家網信部門、公安部門等著力的工作重點之一,在《網路安全法》施行前後國家有權機關都已開展相關的內容執法監管工作。此次立案並非啟動刑事偵查,性質上屬於《網路安全法》執法工作的組成部分,昭示了《網路安全法》執法的常態化走向。

3、以前主要追究上傳者的責任,對平台未有如此嚴重的懲罰,且平台會有「避風港原則」進行一定的保護,如今對平台立案,這種行為代表了什麼?有何意義和影響?

【吳沈括】目前處於立案階段,在處理結果正式發布之前,絕非責任的確認,更不屬於懲罰措施。但國家有關部門的工作反映了《網路安全法》的權威,體現了國家維護網路安全的堅定決心。國家機關的執法工作並非純粹追求懲罰,更重要的工作指向在於制度化地幫助企業等各界主體樹立法治意識,晴朗網路空間環境,進而更好地營造網路安全公共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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