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鄒理明訴被告曹谷輝、佛岡縣安利通運輸有限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遠中心支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萬利林、何春圓、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粵0114民初394號
曹谷輝、萬利林:
本院受理原告鄒理明訴被告曹谷輝、佛岡縣安利通運輸有限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遠中心支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萬利林、何春圓、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14民初394號案的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現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曹谷輝、佛岡縣安利通運輸有限公司、萬利林、何春圓連帶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31826.16元;2、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遠中心支公司、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韶關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險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賠償金在交強險範圍優先賠償);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天內來本院應訴,逾期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本院定於2017年6月28日10時00分在第八號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