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膽小女職工能否獲賠「受驚損失」?

受驚嚇誘發精神病

現年40歲的顧秋娣,是江蘇省如皋市人,生性膽小,見到毛毛蟲也會大喊大叫,更是見不得半點血腥,遇到宰雞殺鴨的,都會躲得遠遠的,常常被同事好友戲謔為「鼠膽姐姐」。

2011年6月22日,時年36歲的顧秋娣應聘到江蘇省如皋市某船舶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船舶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全日制勞動合同書,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工資報酬實行月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方法;顧秋娣從事行車操作工作。在如皋市這家船舶公司工作了一段時間后,2012年,顧秋娣受船舶公司委派至江蘇某重工有限公司工作。

2012年6月14日上午10點多鐘,顧秋娣正聚精會神地操作著行車,突然,一聲凄厲的慘叫聲響徹整個車間。吃了一驚的顧秋娣循聲望去,只見離自己不遠處,一輛牽引車將一名工人碾壓在車輪下。隨之,慘叫聲、驚叫聲、呼救聲,在整個車間霎時響起。在如此突發情況之下,牽引車的駕駛員一時沒了方寸,驚慌之中,又將牽引車往回倒開,再次從倒在地上的工人身上碾壓過去。兩次碾壓讓車輪下得工人當場死亡。

現場的地面上一片血泊,受害工人的身體血肉模糊,已經沒有了人形, 如此血腥甚至恐怖的場面,嚇得不遠處的顧秋娣心膽俱裂,渾身發抖,繼而小便失禁,幾乎昏厥過去。等同事們忙完受害工人的意外事故后,才發現魂不附體的顧秋娣癱坐在地上,已經精神恍惚,失去了意識。見情況不妙,同事們又七手八腳地將顧秋娣抬到醫院治療。經診斷,顧秋娣為精神障礙性疾病,需長期服藥休養。

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休養,顧秋娣的精神狀態有了很大改觀,便重新走上工作崗位。可是,重新回到了工作地點,雖然已經一切如常,但當天事故發生的情景仍歷歷在目,特別是想到上班前和受害工人還有說有笑的,隨之就慘遭橫禍。想到這些,顧秋娣就會呈現焦慮、妄想癥狀,繼而自言自語、哭笑無常,根本無法正常工作,只得再去醫院治療。如此多次反覆,而且每經過一次反覆,病情就會更加的嚴重,已不能正常工作了。

為了治病,顧秋娣先後花去醫療費16675.04元。因家境困難,船舶公司給顧秋娣發放了部分工資。由於顧秋娣失去了工作能力,如何處理顧秋娣的事情,船舶公司感到十分的為難,事情也就這樣一直拖著。

合同到期拒續約

一晃過去了兩年光陰,顧秋娣的勞動合同也將於2014年6月30日到期,船舶公司領導就要不要與顧秋娣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一事開會討論,決定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將顧秋娣的問題徹底解決。

2014年7月1日,船舶公司向顧秋娣發出醫療期到期通知書;同年8月19日,船舶公司又向顧秋娣發出離職手續催辦通知書。面對公司的決定,顧秋娣認為,船舶公司沒有理由強迫自己離職,也就沒有辦理離職手續;就相關爭議,顧秋娣也未提起仲裁。

就在顧秋娣與船舶公司僵持期間,有人提醒顧秋娣:「你的病是在上班時看到單位發生意外事故,受到驚嚇造成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2014年9月23日,在這位好心人的提醒下,顧秋娣向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遺憾的是,此時已超過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時效,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顧秋娣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超過規定時效為由,向顧秋娣做出了《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通知書》。

船舶公司強迫自己離職,工傷申請又超過了時效,在與船舶公司商談賠償事宜時又產生了分歧,無奈之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顧秋娣遂於2015年6月來到如皋市人民法院,一紙民事訴狀,將船舶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顧秋娣訴稱:2011年6月22日,我與船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2012年6月14日,車間里發生意外事故,因目睹事故全過程,我嚇得渾身發抖、小便失禁、精神恍惚。無法正常工作的我請假去醫院治療,被診斷為精神障礙性疾病,需要長期服藥休養。因我和公司的勞動合同已到期,船舶公司解除了與我的勞動合同,但我的精神疾病一直在治療,船舶公司沒有支付我的醫療費用。2014年9月23日,我申請工傷認定,因超過規定時效,如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通知書。現請求判令船舶公司賠償我各項費用暫計1萬元 (待鑒定后重新計算),並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船舶公司對顧秋娣主張的各項費用不予認可,並辯稱:事故發生時,公司與顧秋娣系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但是對造成顧秋娣患精神疾病的事故,本公司不是實施人和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所以對顧秋娣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中,根據顧秋娣的申請,法院依法委託蘇州市一家司法鑒定所對顧秋娣的精神狀態及因果關係進行鑒定。2015年10月30日,司法鑒定意見顯示:顧秋娣屬創傷后應激障礙;與2012年6月14日發生的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聯;目前為神經症。后根據顧秋娣的再次申請,法院依法委託南通市一家司法鑒定所對顧秋娣的休息、護理、營養期等進行鑒定。2016年4月21日,該所出具鑒定意見:顧秋娣目睹事故后反應符合創傷后應激障礙,休息期為2012年6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護理期為60日,護理人數為一人,營養期為60日。

兩份鑒定結果出來后,顧秋娣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船舶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休息期工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等損失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後續治療費(暫計算)13萬元,合計人民幣294617.65元。

巨額損失誰來擔

如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因在工作過程中目睹意外事故,精神受刺激,身體受到傷害,顧秋娣本人對自身受到的損害沒有任何過錯。同樣,船舶公司對造成該損害亦沒有過錯。考慮到發生意外事故時,顧秋娣作為船舶公司的員工,其是在為船舶公司工作、謀取利益的過程中受到損害,再結合顧秋娣受到損害的程度、顧秋娣與船舶公司的經濟狀況、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船舶公司承擔55%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顧秋娣自行承擔。

顧秋娣主張的後續治療費13萬元,未提供任何證據佐證。故對顧秋娣主張的後續治療費不予認可,顧秋娣可待實際發生后再行主張。對於顧秋娣主張的休息期工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費,不屬本案的處理範圍。顧秋娣主張的其他各項損失,經法院核算,合計37667.93元。

2016年6月22日,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一審判決顧秋娣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合計37667.93元,由船舶公司賠償20717元,餘款由顧秋娣自負。

一審判決后,顧秋娣不服,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在上訴中,顧秋娣提出,其在本案中沒有責任,一審法院讓其承擔45%的賠償責任不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依法改判。船舶公司服從一審法院的判決,要求按照一審判決執行。

天生膽小的女職工因目睹慘烈事故誘發了精神疾病,其提出的索賠請求能獲得支持嗎?

法院審判

南通中院經審理后認為,顧秋娣因在工作期間目睹車間意外事故引發創傷后應激障礙,其與事故本身並無直接關係,系間接受害人。儘管鑒定機構認定顧秋娣的疾病與車間意外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聯,但該鑒定只是對於疾病原因之確定。本案中,車間意外事故並未對顧秋娣人身造成直接威脅,顧秋娣因受驚嚇而引發神經症,該損害與意外事故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此外,就一般人的日常經驗而言,因目睹事故現場造成神經症等疾病並非常態,用工單位對於顧秋娣因受驚嚇而罹患疾病不具有可預見性,船舶公司並無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雖然顧秋娣和船舶公司均不存在過錯,但船舶公司作為顧秋娣的用人單位,從其勞動中獲得了相應的利益,其承擔風險、分散風險的能力較勞動者個人更強,且顧秋娣確因在履行工作職責中目睹意外事故直接導致疾病,其損害與自身工作具有間接關聯,一審法院綜合本案的實際情形,根據公平原則酌定船舶公司承擔55%的責任,並無不當,顧秋娣認為比例過低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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