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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發布依法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立案監督何某某、馬某某、趙某某、郭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2016年3月23日,濱保高速養護區工作人員在濱保高速41.5公里處發現有傾倒的液態廢物,監測PH值為0.4,鎳為9.48mg/L,PH值和鎳嚴重超標,認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2016年3月30日向公安寧河分局移送,經寧河區人民檢察院監督立案后與公安武清分局污染環境案併案偵查。

2016年7月15日、12月6日,公安武清分局將馬某某、何某某分別抓獲,趙某某、郭某相繼投案。

經查,何某某經郭某、趙某某介紹和聯繫為馬某某非法處理廢鹽酸,郭某、趙某某從中抽取提成。馬某某、趙某某、郭某明知何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將廢鹽酸讓何某某拉走處理。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間,何某某雇傭並指使郝某甲、曹某、郝某乙等人(均另案處理),分別駕駛其所有的兩輛套牌改裝大貨車,多次到天津市寧河區馬某某經營的工廠及趙某某經營的工廠內,將馬某某回收並存放於上述地點的廢酸2000餘噸拉走,傾倒於濱保高速公路41千米、64千米、71千米、76千米附近路邊排水渠及河北省霸州市何某某工廠池子內,傾倒的廢酸又滲入到土壤中。期間,何某某指使曹某、郝某乙於2016年4月24日夜間在濱保高速76千米+700米附近路邊排水渠傾倒廢酸時被發現,所駕駛的套牌改裝大貨車被依法扣押。

經天津市寧河區、北辰區、武清區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上述傾倒點水樣PH值均小於1,認定為危險廢物。經武清區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被查獲大貨車廢酸罐內液體中鎳的濃度為19.6mg/L,超過國家標準19.6倍;總鉻的濃度為21.2mg/L,超過國家標準約14.1倍,PH值小於0,認定為危險廢物。

該案由武清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7年5月19日,武清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案例二:

掛牌督辦追捕王某某污染環境案

2015年5月14日,公安東麗分局與東麗區環保局聯合檢查時,發現一噴塗廠將污水排放至自挖的滲坑內。經監測,滲坑水樣總鋅濃度、總鎳濃度嚴重超標,公安東麗分局立案偵查。2015年6月10日,王某某、朱某某被取保候審,後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掛牌督辦,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東麗分局制發《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建議對王某某提請批准逮捕,2015年7月16日王某某被批准逮捕。

經查,2014年11月王某某雇傭朱某某等人,在承租的位於東麗區某村一處廠房內無照經營噴塗廠,無任何污水處理措施即從事腳踏車零件清洗、磷化、烤漆等生產活動。王某某、朱某某明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有重金屬等污染物的廢水會污染環境,仍直接將廢水隨意排放到該廠院內私自開挖的滲坑內。經天津市東麗區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車間水槽總鎳濃度為8.95mg/L(排放標準為1.0mg/L),總鋅濃度為169mg/L(排放標準為5.0mg/L);磷化車間排水口總鎳濃度為22.9mg/L(排放標準為1.0mg/L),總鋅濃度為184mg/L(排放標準為5.0mg/L);總排放口總鎳濃度為25.7mg/L(排放標準為1.0mg/L) ,總鋅濃度為937mg/L (排放標準為5.0mg/L),外排滲坑總鎳濃度為24.1mg/L(排放標準為1.0mg/L),總鋅濃度為986mg/L (排放標準為5.0mg/L)。總排放口分別超標24.7倍及186.4倍;外排滲坑分別超標23.1倍及196.2倍。

該案由東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6年3月21日,東麗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案例三:

群眾舉報鄭某某等3人污染環境案

2014年8月23日22時41分,110接報警稱:靜海區某某鎮某地有人傾倒廢酸。后民警在某某鎮某地土路上發現一輛可疑黑色桑塔納轎車,將車上涉嫌污染環境案的鄭某某等三人抓獲。

經查,2014年7月以來,鄭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雇傭楊某某及盧某某駕駛箱式貨車,為他人先後在靜海區某某鎮某二村交界渠、某某鎮某地水渠多次傾倒廢酸,污染環境。2014年8月23日22時許,鄭某某等三人在某某鎮某地水渠中傾倒29.4噸廢酸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經靜海區環境保護局檢測:某某鎮某地水渠內傾倒的廢酸PH值為0.91,其裝廢酸的罐車排水管內的廢酸PH值為0,屬危險廢物;某某鎮某二村交界渠內傾倒的廢酸PH值為0.12,屬危險廢物。某某鎮某二村交界渠周邊的部分土壤被污染,造成苗木及玉米毀損。經天津市靜海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毀損苗木價值人民幣1830.4元,被毀損的玉米價值人民幣19650元。

該案經靜海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5年1月28日,靜海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2015年10月30日,靜海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楊某某、盧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案例四:

群眾舉報張某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2016年8月3日,根據群眾舉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對北辰區張某某經營的煉鉛點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煉鉛點在無工商營業執照和環保手續的情況下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拆解、加工利用及煉鉛,非法處置的廢鉛蓄電池屬於HW49類危險廢物,廠院內露天堆放廢鉛蓄電池,堆放點土地未硬化,也未採取防滲漏措施,廢鉛蓄電池拆解過程中電池液(硫酸)撒漏地面,撒漏點地面無防滲漏措施,涉嫌污染環境犯罪。后該案移公安北辰分局立案偵查。

經查,2016年6月,張某某未取得經營許可即租賃位於北辰區某地廠房,雇傭多名工人,將收集的廢舊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進行拆解,加工成鉛錠出售,生產產生的廢水直接排放到下水道,最終排至某國道北側邊溝內。該廠熔鉛爐無廢氣處理設施,鉛及其他化合物直接排放至大氣,致使環境受到污染。同年8月3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對該處廠房進行檢查,當場查獲加工后的廢鉛蓄電池鉛板13.28噸、成品鉛錠53.24噸。經鑒定,該煉鉛點外排水口總鉛濃度為6.6毫克/升,超過國家標準5.6倍;下風向3#點鉛及其他化合物濃度為1.37×10-2毫克/立方米,超過國家標準1.28倍。當日,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該案由北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6年12月12日,北辰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案例五:

掛牌督辦張某某、李某某等七人非法捕鳥系列案

2016年10月8日,新浪、搜狐等網路媒體曝光天津、唐山等地現「萬米捕鳥網海」。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院立即要求漢沽區人民檢察院介入公安機關案件偵查引導取證並對該系列案件掛牌督辦。2016年10月,張某某、王某某等七人相繼被抓獲歸案。

經查,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間,張某某違反狩獵法規,以獲利為目的,在禁獵期間使用禁用的捕鳥網具,至天津市濱海新區某地非法捕獵藍喉歌鴝、紅喉歌鴝等野生鳥類共計380隻並對外販賣。

2016年9月至10月間,李某甲違反狩獵法規,以獲利為目的,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捕鳥網、誘鳥器等非法捕獵工具,至天津市濱海新區某地捕獵藍喉歌鴝、紅喉歌鴝等野生鳥類150餘只,並販賣獲利人民幣500餘元。

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間,王某某違反狩獵法規,以獲利為目的,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捕鳥網、誘鳥器等非法狩獵工具,至天津市濱海新區某地捕獵藍喉歌鴝、紅喉歌鴝等野生鳥類300餘只,並販賣獲利人民幣3000餘元。

2016年8月底至10月初,庄某某違反狩獵法規,以獲利為目的,在禁獵期間使用禁用的捕鳥網、誘鳥器等非法捕獵工具,至天津市濱海新區漢沽某地捕獵藍喉歌鴝、紅喉歌鴝等野生鳥類100餘只,並販賣獲利人民幣8000餘元。

李某乙明知張某某及王某某、李某甲對外販賣的藍喉歌鴝、紅喉歌鴝系非法狩獵所得,仍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間向三人收購上述鳥類總計390餘只。

王某明知張某某及王某某對外販賣的藍喉歌鴝、紅喉歌鴝系非法狩獵所得,仍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間向二人收購上述鳥類總計340餘只。

另,2016年10月10日20時許,王某被偵查機關抓獲后,被告人尚某為減輕王某的罪責,於當日22時許,趕至北辰區王某經營的寵物店內,將王某收購的藍喉歌鴝、紅喉歌鴝100餘只全部放飛。

該系列案件由濱海新區漢沽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7年3月17日,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依法判處張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庄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李某乙、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幫助毀滅證據罪依法判處尚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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