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擁有十六年美國律所背景的兆龍移民整理
近日,美國投資移民項目辦公室(IPO)在移民局官網的EB-5頁面新增了一個非常有價值的資源,即提交EB-5申請(I-526、I-829和I-924)所需的文件清單與順序安排的建議。新的頁面並沒有提出新的要求,而是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清單形式和順序排列方法來規範EB-5遞件。如果EB-5遞件能夠按照IPO建議的方式和標準進行,將有可能幫助加快IPO的工作效率,縮短審理時間。
一起來看看IPO建議的EB-5遞件清單和順序安排:
1、G-28表(律師/代理委託書)
2、I-526表(外國企業家移民申請表)
3、附函及附錄
4、成立新商業企業(NCE)的證據
5、項目交易性文件
6、投資到目標就業區(TEA)的證據(如適用)
7、申請人投資到NCE的證據
8、資金來源合法的證據
9、NCE將創造或維持所需數量就業的證據
10、申請人正在或將會參與NCE管理(日常管理或政策制定)的證據
11、區域中心批准信(如適用)
12、(對於區域中心項目中seeking deference的申請人)先前批准的項目相關文
1、G-28表(律師/代理委託書)
2、I-829表(外國企業家移除條件申請表)
3、附函及附錄
4、有條件永久居民身份的證據
5、申請人自成為有條件永久居民以來的犯罪記錄必須提供(如適用)
6、成立NCE的證據
7、申請人已經投資或積極投資NCE的證據
8、投資人在整個有條件居留期維持投資的證據
9、所需數量的就業已經創造或將在合理時間內創造的證據
1、G-28表(律師/代理委託書)
2、I-924表(區域中心申請表)
3、附函及附錄
4、區域中心地理區域圖
5、區域中心運營計劃
6、資本投資影響預測
7、追蹤資本投資的方法
8、營銷活動
9、組織結構與EB-5合規
10、範本申請(如適用)
11、NCE變更(如適用)
解讀:
縱觀IPO列出的EB-5申請所需的文件清單及順序安排的建議,的確對EB-5遞件工作起到了清晰的「理順」作用,而且如果EB-5遞件能夠按照IPO建議的方式和標準進行,將有可能幫助加快IPO的工作效率,而EB-5投資人也可對審理時間的縮短懷有樂觀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