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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給朋友,四種情況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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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親戚朋友借車是很常見的事情,如果因為借車而發生的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應承擔責任?如果要承擔責任,什麼情況下承擔責任?你考慮過嗎?

看最高法院咋說:

在借車的情況下,屬於車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種情形。這種情況發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後在兩個司法解釋和一個函復中作出了說明。

第一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複》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個是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即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從以上內容看,對於車主和使用人的責任問題,基本上採納了「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標準來判斷,即:誰支配管理車輛和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取利益(包括駕駛車輛帶來的便利甚至享受),誰就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看到這裡,是不是覺得車主借車給別人,就一定不會承擔責任了?當然不是!

看《侵權責任法》咋規定:

侵權責任法》沿襲了上述原則,對車輛使用人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同時,也規定了車主一般不承擔責任,但是在有過錯的情況下,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49條是這樣說的:「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裡就說的很明確了,借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投保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其次,不足部分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責任;最後,如果車主有過錯,要基於過錯承擔責任。規定車主承擔過錯責任,原因在於,車主雖然不是車輛運行的實際控制人,但其仍然需要具有一般的注意義務,對於將車輛借給他人駕駛是否會產生危險,車主應當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如車輛的車況、使用人是否具有必要的駕駛能力等。從危險來源的角度看,如果車主未盡上述義務,則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構成危險的來源。

需要說明的是,車主上述情況下承擔的責任,不是連帶責任。從連帶責任的法理看,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明確約定的情形下才承擔連帶責任,在出借車輛場合,車主與使用人並不構成共同侵權,也無其他連帶因素,因此,即使由於車主的過錯和使用人的駕駛行為結合造成第三人損害,車主承擔的也是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既然車主有些情況下要承擔責任,那麼,什麼情況下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

四種情況要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知道了這些具體規定,借車給朋友時,有時候就要千萬注意啦,有些風險我們盡量要避免,具體來說就是:「四個不借」

一是車輛存在隱患時「不借」。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不要讓車輛帶病出工。

二是借車人沒駕照時「不借」。朋友有沒有合法駕照,駕照的准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這些你都要清楚!

三是借車人不能安全駕駛時「不借」。看看借車人是否能夠駕駛,有沒有喝酒、甚至有沒有吸毒嗑藥……

四是借車人未成年「不借」。這時借車出了事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當然要承擔責任,但車主因未能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也應按其過錯承擔責任。

4種情形發生車禍,車主不用賠償!

生活中常出現自己的車子借給他人或者賣給他人,卻沒來得及過戶的,如果發生車禍該不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哪些情形發生交通事故不用車主承擔責任呢?

1、出售車輛未過戶,登記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復函》[(2001)民一他字第32號]: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2、被盜車輛肇事,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複》(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買方分期付款購車,賣方保留所有權,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法釋〔2000〕38號):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4、修車廠修車,修車工駕車發生事故,不擔責

機動車交付修理廠修理,修理工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修理廠承擔賠償責任。但車輛所有人對交付修理的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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