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尋找貓咪~QQ 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 Taoyuan , Taoyuan

團體保險要考慮哪些問題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什麼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則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由於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無關,而是取決於被保險人的職業,而一個團體的成員從事風險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與人壽保險、健康保險相比,意外傷害保險最有條件採用團體方式投保。

一、團體保險考慮的三點

團體保險是公司保護員工利益的福利方式之一,與個人保險相比,團體保險不僅具有費率低(同比約低10%左右)和可稅前列支的優勢(可節稅30%多)等明確易見的財務優勢外,團體保險還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公司在上團體險之前必須予以充分考慮:

1、團體保險必須把售後服務放在第一位。很多公司在上團體保險之前都花了大量時間和人力進行保險方案的選擇、預算的編製和審批、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的溝通和選擇等等。這些都是售前的工作,沒有經驗的公司往往會忽視了對售後服務的對比,而對於一家上了團體險的公司而言,真正耗費人力的,往往都是出現理賠需求的時候,尤其是出現人身傷害事故的時候,耗費的時間和人力會比售前花費的時間和人力多出幾倍,而對於普通跌打損傷門診一類的小理賠,則是公司幾乎年年都會有人發生的。很多公司對這些工作量往往在選擇團險計劃時事先估計不足,甚至不做考慮,思路都放在誰能少花錢多保障上,其實各家公司在相同條件下的價格是差不多的。所以售後服務能否讓公司放心應該是優先考慮的要素。希望大家看看「保險屋網站」的理賠服務承諾條款和理賠服務案例,相信會讓你滿意的。如果你能找到還有誰在售後服務上承諾比我做的更好,歡迎隨時打電話告訴我,幫我看看是否還有改進的可能。

2、團體保險應該把老闆利益和員工利益分別考慮。團體保險是由公司出錢保個人的險種,所以和我們為自己個人上保險還是有區別的,但不幸的是我看到的團體保險都是按個人險的思路選擇方案的,最典型的就是老闆出錢把員工利益保全了,而把老闆利益保少了。其實在保險利益中,有員工身故、傷殘、門診、住院、手術等多項具體利益,其中員工身故、傷殘是老闆利益,而員工門診、住院、手術等是員工利益,這一點是大家、包括很多資深的保險代理人都沒注意到的。因為當員工發生身故和傷殘的時候,公司老闆在賠償費用上是無法推脫的。

3、團體保險必須選擇有能力處理勞資糾紛的代理人。團體保險不單是一個簡單的員工福利,還是公司和員工的利益平衡手段。當員工發生意外傷害時,尤其是發生了人身傷害事故時,保險的理賠幾乎必然伴隨勞資糾紛。所以當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具備《勞動法》知識和人力資源背景的時候,就能更好地幫助公司和員工把問題提前化解。我曾在外企任人力資源部經理,對此是有深刻體會的。如果公司一旦發生與團體保險理賠相關的勞資糾紛的時候,我會用我的經驗為雙方提出專業的建議的。這種經驗,沒有相關工作經歷的人是無法替代的。

二、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構成,各文件之間相互解釋、相互補充,如有衝突,以如下序號在前的文件中的約定或解釋為準:

(一) 附貼批單、批註及其他有關書面協議;

(二) 保險單、保險憑證及人員清單;

(三) 保險條款;

(四) 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申明。

第二條 投保條件

一、投保人:凡合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正式在職人員(不包括臨時工、短期工)或團體會員(以購買保險而組織的團體除外)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被保險人人數應占其單位在職人員人數或團體會員人數的75%以上且不少於10人。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含18周歲及60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學習、工作或勞動的投保單位在職、在編人員或團體會員,均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但必須在投保人投保時提供的人員清單之列。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並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保險人給付各該項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殘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殘保險金。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併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傷殘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傷殘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險人的身故及傷殘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該被保險人在該項保險下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殺害、傷害被保險人;

二、 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三、 被保險人毆鬥、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五、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經當地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交通工具;

六、 因受酒精、毒品、管製藥品的影響;

七、 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八、 被保險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意外;

九、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十、 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 被保險人受細菌、病毒或寄生蟲感染,或被保險人中暑;

十二、 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滑翔、攀岩、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或活動;

十三、 被保險人因檢查、麻醉、手術治療(含整容手術)、藥物治療等導致的事故;

十四、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布死亡的;

十五、 航空或飛行活動,包括身為飛行駕駛員或空勤人員,但以繳費乘客身份乘坐客運民航班機的除外;

十六、 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七、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扣除手續費後退還該被保險人的未滿期保費。

第五條 保險期間和續保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人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並收取約定保險費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若保險人同意,投保人可於每個保險期間屆滿前,向保險人交納應交續保保險費,則本合同將延續有效一年。

若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時已不符合保險人規定的投保條件,則保險人不受理續保。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不同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可以不同,但每一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應為人民幣10,000元的整數倍,最低為人民幣10,000元。

二、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三、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收,並於保險單上或保險憑證上載明。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一次性繳清保險費。

四、續保時,若保險人調整費率,或被保險人人數發生變化,則本合同將根據續保生效當時的費率和實際人數重新計算保險費。

第七條 寬限期

本合同一年期滿(或續保期滿)時,若保險人同意續保,則自期滿日起十五天為交費寬限期。如在此期間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但給付保險金時需扣除欠交的保險費。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終止。

第八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書面如實告知。

投保人應於投保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被保險人人員清單。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費。

第九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為一人或數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應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無法確定兩者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第十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一條 身體傷殘鑒定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保險人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鑒定。

如果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二條 保險金申請

一、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通過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 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

2. 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 被保險人是投保人單位職員或團體會員的證明;

4. 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 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 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7. 保險人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傷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通過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 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

2. 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 被保險人是投保人單位職員或團體會員的證明;

4. 保險人認可的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5. 保險人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及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保險人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身故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保險人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六、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三條 職業或工種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應於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退還未滿期保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保險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增收未滿期保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終止,並按約定退還未滿期保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在保險人拒保範圍內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四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合同註明最後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變更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增加員工而需增加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通知到達之次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在到達日之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但新增的被保險人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投保條件。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超過保險人規定的年齡限制或其它原因而需要減少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該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次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在到達日之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六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七條 解除合同處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需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解除合同申請書;

3.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險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費。

三、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者,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合同效力終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後,不論任何原因導致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投保條件,則本合同的保險效力自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條件之日二十四時自動終止,保險人對此之後發生的任何事故不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費。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時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單簽發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單簽發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名詞解釋

1. 保險人

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3. 未滿期保費

未滿期保費=保險費x(12-本合同已經過月數)/12

已經過月數不足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4. 手續費

手續費=未滿期保費x25% 。

5. 艾滋病

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英文縮寫為aids。

6. 艾滋病病毒

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英文縮寫為hiv。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7. 潛 水

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活動。

8. 攀 岩

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活動。

9. 武 術

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10. 探 險

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11. 特 技

指馬術、雜技、訓獸等特殊技能。

12. 管製藥品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為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熱門推薦

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寵物協尋 相信 終究能找到回家的路
寫了7763篇文章,獲得2次喜歡
留言回覆
回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