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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則丨網約載客出事故 保險能否獲賠?

聽,法治的聲音

《民主與法制》社、鄭州人民廣播電台

聯合出品

主播:崔辰 劉夏 陳蕊

網約打車軟體的流行,給交通出行帶來了極大方便。人們只要在手機中下載一個打車軟體,隨時隨地就能叫到車輛。由於網約載客門檻很低,也吸引了眾多私家車加入「滴滴」出行。但是,網約車作為新生事物,難免不發生糾紛。南京的一位私家車主網約載客,遭遇交通事故后,因為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便引發了訴訟。

吳成是南京江寧區某集團公司的職工,家住在南京市區。上班數年,一直乘坐公司的大巴班車,每天往返路上的時間將近兩個小時,若遇臨時有事請假回家,就要到公交站台候車,十分不便。近年來,隨著經濟收入的提高,轎車進入尋常百姓家庭,吳成的不少同事相繼購買了私家車。為了節約時間,吳成常常搭同事的私家車回家。但他是個很自覺的人,老是沾同事的光,心裡不甚過意,便採取送香煙或者其他禮品等方式給予回報。2015年初,他聽說市面上颳起了「滴滴」出行的風,只要向打車軟體的平台繳一些費用,就可以接到網約車訂單,收費賺錢。腦筋活絡的吳成靈機一動,「不如自己也買輛車,上下班時可以順便載客賺錢,一石二鳥。」於是,2015年3月,拿出家中僅有的5萬元,剩餘部分通過向銀行貸款,吳成豪爽地購置了一輛價值20多萬元的轎車。老婆責怪他:「不就是上下班的工具嗎,用得著買這麼貴的?」吳成不以為然:「你不懂。車子高檔一點,不僅在同事面前有面子,載客時也可以多收點費用啊。」申領車輛行駛證時,吳成在使用性質欄內填寫了「非營運」。2015年3月27日,他向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南京分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限從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保單上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

自從有了私家車,吳成就下載了「滴滴」出行的網約車軟體,登記註冊后,與平台簽訂了網上格式合同,約定了每單載客業務的分成比例,立即開始利用上下班的空檔甚至休息日營運。之後,幾乎每天都有人網約他搭個順風車。第一個月下來,吳成載客的「外快」差不多有兩千元,不僅省下了汽油費,支付貸款利息也綽綽有餘,同時,還給家人的出行帶來了很多方便。對此,妻子連連誇讚他:「腦筋夠用」。網約載客的小生意做得相當順利,又被妻子誇讚,吳成的心裡美滋滋的。

突遇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拒理賠

2015年7月28日下午5時,天氣依舊悶熱,剛剛下班的吳成開車離開了公司。於此同時,同在江寧區工作的趙美蓮因急著回家,在「滴滴出行」上發了自己的定位,吳成駕車已經快離開江寧區時,接到了網約車的語音提示,內容為將乘客從南瑞集團送至恆大綠洲小區,這個網約車的訂單就是趙美蓮發出的。吳成迅速接下訂單,調轉車頭趕往南瑞集團,接到趙美蓮上了車。17時05分,吳成駕車搭載著趙美蓮,沿前庄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清水亭東路丁字路口,在往南右轉彎的過程中,遇上了金雯駕駛的電動腳踏車正沿著清水亭東路由北向南通過該路口,也許因為車速過快,彼此避讓不及,吳成駕駛的轎車和金雯的電動腳踏車碰撞在一起,只聽「啊」的一聲驚叫,金雯從電動腳踏車上被甩出數米遠,趴在地上不能動彈,被撞壞的電動腳踏車倒在一旁。救人要緊,吳成立即撥打急救電話120,又撥通交警電話。

當交警趕來后,吳成敘述了事發經過:轉彎時金雯不遵守交通規則,闖紅燈,是事故發生的原因。當時,第一次遇上這事的吳成也嚇懵了,他沒有想到需要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的理賠人員趕到現場。之後,江寧區交警大隊以無法查清金雯遵守交通信號燈的情況為由,沒有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僅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當日,金雯被送往醫院治療,初診意見為急性閉合性重型顱腦損傷。一個多月下來,僅治療費就花了近10萬元。期間,吳成墊付了5.9萬餘元,人保南京分公司墊付了1萬元。經鑒定,金雯因顱腦損傷導致輕度精神障礙,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構成九級傷殘;顱骨缺損6平方厘米以上構成十級傷殘。

自己的一時不慎造成交通事故,吳成對此懊惱不已,眼見著將面臨巨額賠償糾紛,他只好來到人保南京分公司商談如何理賠的問題。保險公司經過研究后,拒絕了吳成要求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要求,其給出的書面答覆意見稱:「因投保車輛的用途是家庭自用,而事故發生的起因是擅自進行網約車載客,故在商業三者險內免賠。」

對此,吳成當然不幹,雙方僵持下來。見吳成與保險公司一直協商不成,受傷的金雯實在等不下去了。2016年上半年,金雯將吳成及人保南京分公司告到了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訴稱:2015年7月28日,被告吳成駕駛轎車與本人駕駛的電動腳踏車碰撞,致自己受傷,車輛損壞。經鑒定,本人已構成九級和十級傷殘。被告駕駛的轎車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本人醫藥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25萬餘元。

開庭時,吳成從事故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答辯。他表示自己沒有過錯,因金雯闖紅燈才引發了交通事故,金雯至少應承擔同等以上責任。自己的私家車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自己因分擔油費成本而在下班途中順路搭載乘客,不屬於營運行為,應當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人保南京分公司則辯稱:吳成駕駛家庭自用車輛從事營運活動,改變車輛用途,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事故發生時,未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根據規定,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應免賠。

改變車輛用途 商業三者險賠不賠

法院經審查確認,金雯因事故發生醫療費99122.2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60元、營養費1350元、誤工費3427.48元、護理費7650元、殘疾賠償金15612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5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279236.34元。

對於本起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吳成提出因金雯闖紅燈而引發,對方應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本次交通事故責任應如何劃分?法官表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權益的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吳成駕駛機動車向右轉彎,金雯駕駛非機動車直行,轉彎應當避讓直行,吳成未能避讓存在過錯。且吳成不能證明原告存在闖紅燈等過錯行為,故吳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金雯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一方賠償。

本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雖然確定了,但人保南京分公司堅持認為,由於吳成改變車輛用途,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應免賠。那麼,法院會支持保險公司的理由嗎?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在當前車輛保險領域中,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將其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並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率,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車輛的風險顯著增加,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費或者解除合同並返還剩餘保費,投保人未通知保險公司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營運造成的事故損失,顯失公平。

吳成通過打車軟體接下網約車訂單,其有收取費用的意圖,且所載乘客與其沒有特定關係,符合營運的特徵。吳成的營運行為使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發生事故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方,人保南京分公司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返還剩餘保險費。吳成未履行通知義務,且其營運行為導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不負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1萬元,吳成賠償99915.34元。

本期主編 丨 王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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