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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維權掉進陷阱

近日一起「敲詐勒索」案的改判,牽動人心。2008年,郭利因女兒攝入含三聚氰胺的施恩牌奶粉而開始維權,最終卻以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因拒不認罪,服刑期間也未獲減刑。2017年4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宣判,改判郭利無罪,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4月18日《成都商報》)

此案成為錯案,首先在於一審、二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犯錯誤。正如廣東省高院在再審中所指出:從本案發生、發展的過程看,尚不能認定郭利的行為性質超出民事糾紛的範疇。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利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消費維權索賠是一種典型的民事糾紛,應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由消費者與商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打民事官司,而根本不必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

此案中一個不容忽視的情節是,此前郭利曾與商家達成協議,郭利獲得補償40萬元,出具書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訴並放棄賠償要求。在雙方再一次的協商中,郭利要求對方再賠償300萬元,於是商家報案,郭利由此因「敲詐勒索罪」而獲刑5年。

從法理分析,敲詐勒索罪的成立,需要兩個構成要件,一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是實施了敲詐勒索的行為。前者而言,郭利因女兒攝入含三聚氰胺的奶粉向商家索賠,這是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後者而言,郭利以「向媒體曝光」為由向商家索要高額賠償也並非威脅或脅迫,而是權利的正當行使,因為商家如果認為消費者的訴求不合理,完全可以拒絕。相比於商家,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如果不允許消費者使用輿論武器,消費索賠根本就無法平等對話。

因維護消費權益而被判敲詐勒索罪的,郭利並非第一人。某種意義上說,敲詐勒索罪就像是一個消費維權的「陷阱」,消費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掉進去,消費維權面臨著巨大的風險。這種現象必須改變。事實上,所謂的天價維權不僅不應該受到苛責,在一些涉及生命健康權的案件中,還應被鼓勵。只有更多的像郭利這樣的消費者站出來,向商家發起挑戰,才能倒逼商家守法守信,保障消費安全。倘若商家動輒就能給消費者扣上一頂「敲詐勒索」的大帽子,掌握了消費維權糾紛的主導權,不僅不利於維護消費者權益,還會極大地挫傷消費維權的積極性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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