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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沂峰律師: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工作的時候,雙方是要簽訂勞動合同,而合同往往是在轉正的時候才簽訂。勞動者先工作的時候往往會要求試用期,單位要求新員工試用期三個月卻只簽訂一年合同,那麼,簽了一年的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合理嗎?

山東晨浩律師事務所的張沂峰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簽了一年的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合理嗎?不合理。

這是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果協商不一致可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一般可以延長多久

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行。

試用期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物,因此,試用期過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後,單位若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便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何時終止試用期,是求職者維權的關鍵所在。

試用期離職不發工資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一旦在用人單位實際做工,用人單位就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報酬,你現在的現狀,建議你寫一份勞動仲裁申請書交到你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在勞動局內部,仲裁請求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報酬,數據可參照同工、同行業標準。至於勞動合同的問題,向勞動監察大隊反映。

簽了一年的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合理嗎?在試用期階段勞動者就可以詢問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如果覺得兩者不符合可以要求改正。

張沂峰律師補充:

試用期的概念、期限和工資。

1試用期的概念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的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要求也進行了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2試用期的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密切相關。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意味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即使調換工作崗位也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試用期結束后,不管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還是勞動合同續訂,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續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后一段時間,又招用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會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作進一步考察。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了解清楚了。

將試用期的次數限制為一次,主要是防止部分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變更、續訂等變動和再次招用的機會,多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再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規定,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試用期的工資

針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受雙重標準限制,即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也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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