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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疏忽了這點,萬州一市民差點損失好幾萬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可是要是借款合同上沒有註明,借錢的一方分期還錢,這還的錢到底該算是本金呢?還是利息呢?

不久前,萬州的王先生劉先生就發生了這樣的矛盾,還打了兩場官司……

熟人之間借錢無書面約定

家住萬州的市民王先生與劉先生是熟人,雖然平常相互之間往來不是很頻繁,但彼此都有一定了解,且兩人通過朋友關係建立了互信基礎,只要誰有困難均表示出手相助。

(資料圖片來源網路)

2013年7月下旬,手頭緊的劉先生因生意急需一筆錢,便找王先生求助借款5萬元。隨後,王先生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劉先生5萬元,劉先生在該轉賬憑證背面給王先生出具「收條」(實為借條)一份,載明:今收到王先生5萬元。收款人劉先生,時間為2013年7月29日。

當時,雙方基於互信未書面約定還款時間和利息,只是口頭約定月利率3%,劉先生每月支付王先生利息1500元。此後,劉先生也很守信用,在15個月時間裡,陸續以現金或轉賬方式向王先生支付了2.25萬元。

雙方為還款起爭議上法院

2014年11月,雙方為已支付的2萬餘元發生了爭議。由於沒有書面約定,劉先生稱自己還給王先生的錢是本金,而王先生則稱按雙方的口頭約定劉先生支付的是利息。無奈之下,王先生只好告上法院求公斷。

萬州區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劉先生向王先生借款5萬元的事實清楚,法院予以認定。

(資料圖片來源網路)

針對雙方爭議焦點在借款時是否口頭約定月利率3%.

法院認為,從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共計15個月期間,劉先生基本固定按月向王先生償還1500元(即月利率3%),結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劉先生實際履行情況以及雙方的陳述,王先生主張劉先生按月償還1500元系支付利息更接近於客觀真實。

據此,法院認定雙方借款時口頭約定3%月利率的事實成立,劉先生抗辯已償還王先生2.25萬元系本金的理由,不予採信。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先生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償還王先生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14年11月1日起計算至付清時止)。

一審宣判后,劉先生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

,因手頭緊找別人借錢的事司空見慣,有的不收取利息,即便有的收取利息也只是口頭約定,一旦借錢的人陸續向債主還了部分錢,這到底是本金還是利息,一時還真說不清楚,由此產生的民間借貸糾紛不少。

據此,提醒市民若借錢給別人,不僅要留有借條憑據,而且借條內容要完整明白,應約定具體還款時間或利息,千萬不能因一時疏忽大意給自己帶來麻煩,甚至造成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借款人按月定額還款應認定為利息

承辦此案的法官稱,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之所以呈大幅上升趨勢,主要原因是借條內容不規範,沒有還款時間或利息的明確約定,一旦造成糾紛給法院的審判也增加了不小的難度。

法官稱,在遇到疑難案件時,根據《證據規定》第64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獨立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人民法院在判斷證據時,可運用日常生活經驗即經驗法則。

司法實踐中,法官在證據判斷中所運用的經驗法則應當具有高度的蓋然性,即法官據此得出的結論幾乎接近真實。以本案為例,法官所運用的具體經驗法則有:首先,在民間借貸關係中,一般的交易習慣是先還利息再還本金;其次,如果是還本金,每月還款的金額應被借款總額整除。據此,一、二審法官均認為王先生提交的多份銀行轉帳憑證,能夠證實雙方口頭約定利息三分,借款人劉先生按月定額還款應認定為利息。

(文中人物為化名)

圖文來源:三峽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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