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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通知書夾帶銀行卡涉嫌多重違法

開學在即,不少大學新生收到了錄取通知書,而隨同錄取通知書一同郵寄來的還有銀行卡。(7月31日《海南特區報》)

十幾年前,筆者上大學時,錄取通知書就夾帶了一張銀行卡,筆者大學幾年間繳學費、存生活費也一直使用的是這張銀行卡,算是帶來了方便。但是,從法律角度說,大學錄取通知書里夾帶銀行卡,這種做法顯然涉嫌多重違法,既嚴重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益,也存在不小的安全隱患。

首先,准大學生的身份證信息,屬於重要的個人隱私信息。高校在未經准大學生同意、許可的情況下,直接向銀行提供准大學生的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這涉嫌泄露個人隱私。而且,高校為準大學生開通銀行卡,如果從銀行那裡獲得好處,那儼然是變相的販賣准大學生個人信息行為,涉嫌刑事犯罪。

其次,准大學生要不要開通銀行卡,或者開通哪家的銀行卡,這屬於准大學生個人的選擇權,任何人都不能替代准大學生選擇和決定。錄取通知書里夾帶銀行卡,甚至有的高校指定準大學生必須使用通知書里夾帶的銀行卡繳學費,這實質上了就剝奪了准大學生作為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選擇權,屬於一種強制消費行為。

再者,銀行與高校相互合作,給大學生開通銀行卡,這本身屬於違法違規操作行為。《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帳戶」。錄取通知書中夾帶的銀行卡,銀行僅僅是在高校提供了准大學生身份證號碼的情況下,就為其開通了銀行卡,這顯然屬於違規操作,存在嚴重的金融安全隱患。電信詐騙難以根絕,一個很重要原因就是,銀行系統為很多沒有提供本人身份證的人開辦了銀行卡,專用於詐騙使用。

另一方面,今天的大學生,不同於筆者那個時代的大學生。當代大學生很多在中學時代就已經在銀行開了賬戶,有的中學生手裡有多張銀行卡。但根據央行在去年底發布的「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從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在櫃面開的傳統賬戶,只有這類賬戶可取現),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這兩類賬戶不能存取現金)。這意味著已經在某行開通過賬戶的准大學生,是不能開通新賬戶。但銀行不加區分,只要高校提供了身份證號碼,就為他們開通新賬戶,這顯然又屬於違規操作。

因此,不管是保障准大學生個人的合法權益,還是規範銀行為用戶開辦銀行卡業務,防範金融安全隱患,教育主管部門、銀行等職能部門必須明確禁止並嚴懲錄取通知書中夾帶銀行卡的行為,不能放縱銀行在只有準大學生身份證號碼的情況下為其開通銀行卡的違規作業行為繼續。

本文為作者原創,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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