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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中未約定利息,要求法院判決支付利息能否獲支持?

原標題:借條中未約定利息,要求法院判決支付利息能否獲支持?

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大部分當事人都會在起訴書中主張要求對方支付借款期間的利息。當事人認為借錢收取利息是理所當然的事,對於自己「合情合理」的請求,一定會獲得法院的支持。然而,事情並非如此。

原告謝某與被告唐某是好朋友關係,2010年和2014年期間,謝某分三次借給唐某65000元。三次借款,唐某都出具了借條給謝某,並約定2014年年底前歸還全部借款。借款后,唐某未按約歸還借款。謝某為維護自己權益,於2016年向法院起訴要求唐某歸還借款本金65000元及支付利息24700元。謝某向法院提交了三張借條。借條中,雙方並未約定利息。謝某訴稱,借款時雙方口頭約定了月利息為2分,但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約定了借款利息。經法院審理查明,唐某已歸還謝某借款本金20000元。

本案事實清楚,被告唐某向原告謝某借款65000元,唐某已歸還謝某借款本金20000元,目前還欠謝某45000元。雙方借款時簽訂了借條,借條中未約定借款利息。因此,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應否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全州法院判決被告唐某歸還原告謝某借款本金45000元。駁回原告謝某要求被告唐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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