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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減持前應強制上市公司預告業績

熊錦秋

花王股份周二晚間披露了高送轉方案,控股股東花王集團提議公司2016年度每10股派1.45元、同時每10股轉增15股。花王集團提議的主要理由為綜合考慮公司2016年經營成果、財務狀況以及未來發展前景。僅過了1個小時左右,花王股份就收到了上交所問詢函,上交所認為,花王股份並未披露任何有關2016年度的業績預告,要求花王集團說明其以何種方式獲知公司2016年度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並據此提出預案。

上交所的問詢直擊要害,花王股份的控股股東應該是在知悉上市公司大致業績的情況下提出高送轉預案的,只是這些專享信息還未向市場公開。事實上,肖國強持有花王集團98.33%股份,花王集團持有花王股份41.71%股份,肖國強為花王股份實際控制人,同時又擔任花王股份董事長,能隨時獲悉上市公司經營情況,甚至會計部門的主管人員也可能要向他及時彙報。可以說,這種情況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以隨時掌握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動向,這是常態。如果不了解經營狀況或說明其對上市公司經營等不太關心,有失職之嫌,這才不正常。

不僅是花王股份,此前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2016年年報或業績預告出爐之前,也提出過高送轉預案,其理由或用詞與花王都差不多,比如綜合考慮公司2016年的盈利水平和整體財務狀況、結合2016年度經營業績和公司資本公積金餘額情況等,字裡行間,大股東或實控人是知道上市公司年度大致業績情況。如果說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沒有利用這些信息優勢買賣股票或暗示他人買賣股票,這其中就基本沒有什麼違法違規行為。真正有問題的是,現在有些實控人同時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在業績公布之前實施減持等行為,而在業績正式公布或業績預告公布后,卻大不如市場預期,然而實控人卻辯稱在減持時並不知道業績波動區間,這明顯是睜眼說瞎話。

由此,筆者從中得到一個啟示,那就是對實控人同時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的,應推定實控人實時掌握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大致情況。這就好比一家之長隨時知道自家大概財務狀況一樣,沒有什麼稀奇,是實控人在上市公司履職的正常需要,這種內幕信息理應由其掌握。我們所要規範和防止的,是實控人利用此類內幕信息謀利。

《上市公司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對這個問題有所規範,其中規定董監高不得在窗口期交易,窗口期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等。對身兼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的實控人,顯然要受窗口期禁令約束,但由於其在上市公司位高權重,即使不是在窗口期,也能隨時掌握上市公司大致經營業績,其在窗口期之外時間交易,同樣可能利用所掌握的上市公司大致業績等內幕消息,這就使得窗口期交易禁令大打折扣。

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筆者提議,身兼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的實控人未來若要減持,不僅要按目前規定預披露減持信息,而且在未來減持期間內,上市公司都要在季報、半年報、年報中預披露下一季度的業績,且這個披露必須認真對待、不能亂來。同時可進一步規定,若未來業績公告顯示此前業績預測過於離譜,上市公司和實控人都要陳述理由,除非是不可抗力,否則實控人要為此承擔虛假陳述的責任。

當然,有不少控股股東或實控人並不在上市公司擔任要職,由其代言人管理上市公司,按理控股股東或實控人應與上市公司保持相對獨立,實控人不能分享其派駐上市公司代言人所掌握的內幕信息,但現實中這很難操作。實控人要掌握上市公司經營發展方向,當然要隨時了解上市公司實情,由此實控人與代言人之間的信息溝通就難免。好在按目前的制度,控股股東基本也適用窗口期交易禁令,但同樣的道理,局外實控人仍可掌握上市公司實時業績波動情況,為防止其利用內幕信息優勢獲利,同樣應適用上述提議,也即控制人減持前必須強制上市公司預披露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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