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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及省政府《關於運用財政政策措施進一步推動全省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的意見(魯政發〔2015〕14號)精神,促進科學儀器設備服務大眾創新創業,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制定了《山東省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魯科字[2015]80號,以下簡稱《辦法》)。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為扶持小微企業加快發展,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於2014年7月制定了《科技型小微企業共享科學儀器設備扶持辦法(試行)》(魯科字〔2014〕97號),通過「創新券」方式給予小微企業儀器使用費用補助。政策試行以來,受到廣大小微企業的歡迎,但由於政策適用範圍窄、補助力度小等問題影響了創新券作用的發揮,急需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擴大政策普惠性,使更多小微企業受惠。

2014年12月31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就通過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加快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做出部署。2015年6月16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 對加強科學儀器資源開放共享服務大眾創新創業提出了明確要求。

2015年6月4日,省政府印發《關於運用財政政策措施進一步推動全省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穩增長的意見》(魯政發〔2015〕14號),針對經濟運行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出台了一攬子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將「創新券」適用範圍擴大到省內所有小微企業,加大省級補助力度,提高科技資源利用率。原有的魯科字〔2014〕97號文件已不適用。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總共17條,相比魯科字〔2014〕97號文件,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完善與改進:

(一)擴大創新券補助範圍。一是擴大小微企業的補貼範圍,由省級以上高新區內擴大到全省(不包括青島市的小微企業)。《辦法》第二、五條規定,凡山東省(不含青島市)的小微企業承諾遵守相關誠信條約,經企業所在地縣(市、區)以上科技管理部門核准,在「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上註冊成為用戶會員,即可獲得使用創新券的資格。 二是擴大對科學儀器設備的補貼範圍。《辦法》第二、五條規定,各市科技部門自主確定入網共享的科學儀器設備範圍並納入網上管理平台,入網儀器設備範圍可由原先的30萬元以上擴大到5萬元以上。

(二)提高補助標準。《辦法》第三條規定,省級創新券對「西部經濟隆起帶」地區的補貼標準由30%提高到60%、其他地區由20%提高到40%。同一小微企業每年最高補助額度為50萬元。

(三)改革資金補助方式。按《辦法》第三條規定,實行「先撥后清」的方式,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每年先向省屬供給方會員和各市財政部門(負責轉撥市以下供給方會員)預撥當年度創新券補助及後補助資金,同時清算上年度補助資金,多退少補。

(四)突出發揮各市科技部門在政策執行中的主體作用。《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各市科技部門是工作執行主體,負責落實和制定本地區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建設本地區開放共享網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網上管理平台」),並與「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聯網,實現全省共享,互聯互通;自主確定入網共享的科學儀器設備範圍並納入網上管理平台;負責小微企業入網審核、創新券使用統計等相關工作;組織對本區域內供給方會員進行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向省科技廳報送本市創新券使用清單和供給方會員共享工作實績情況。

(五)簡化創新券使用流程。《辦法》第五條、第八條和第九條明確了創新券使用流程:小微企業在「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或市管理平台)註冊成為會員—→在網上搜索、預約、使用儀器設備—→小微企業收到測試結果后,網上列印創新券(或在網上使用電子版創新券)—→憑創新券到供給方結算使用費用,供給方按創新券減免費用並開具發票(補助費用提前撥付各供給方)—→小微企業在網上上傳發票複印件,作為資金補助和監督的依據。

(六)改進創新券補助資金撥付方式。《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每年4月30日前省財政廳向省屬供給方會員和各市財政部門預撥本年度創新券補助及後補助資金—→各市、縣應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文件30日內,將資金撥付市以下供給方會員—→各市科技部門、財政部門統計省屬及市屬供給方會員創新券兌付情況,對本區域內供給方會員進行考核—→各市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省科技廳報送本市創新券使用清單,並報送供給方會員共享工作實績情況—→省科技廳對各市統計信息進行審核后,清算上年度補助資金,多退少補。預撥第二年度補助資金。

(七)強化考核與監督。為規範供給方會員、用戶會員行為,《辦法》規定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考核與監督。

1、《辦法》第九條規定,用戶會員對供給方會員服務進行網上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考核供給方會員業績的內容之一。

2、《辦法》第十條規定各市組織對本區域內供給方會員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儀器使用效率、共享成效和服務質量等工作實績,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供給方會員考核情況將作為省級預撥資金重要依據。

3、《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對小微企業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新增後補助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對提供服務量大、用戶評價高、綜合效益突出的供給方會員,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給予其服務總額10%-30%的後補助。同一供給方會員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

(九)明確約束政策。《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在共享過程中有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套取補助及獎勵資金、不按規定使用補助及獎勵資金等違規行為,給予以下約束:1、不良記錄列入單位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在科技計劃項目、科技獎勵申報方面給予約束;2、一定期限內取消預撥資金資格,追回補助和獎勵資金;3、取消享受科學儀器設備共享補助政策資格;4、對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給予一年黃牌警告,直至取消創新服務平台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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