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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男姦殺16歲少女被判無期,義憤之餘別忘反思!

2016年5月19日,16歲少女姚某在北京昌平新東方外國語學校的教室里,被同學王某姦殺。北京市一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數罪併罰,判處王某無期徒刑。

有人在朋友圈評論應該處以「腰斬」「凌遲」,還有人呼籲要給他判死刑。毫無疑問,這位年輕的兇手已經喪失人性,太過殘忍令人髮指,用任何語言形容都不為過。老天對女孩家人太不公平,有如此境遇,任何語言安慰都無力。

這個案件手段殘忍,兇手在作案后還說謊……實在太惡劣,!不少人看了這條新聞,一定很激動,但還是忍不住說一句:「氣歸氣,但這一次堅決不能意氣用事!」

一審法院說的很明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實施犯罪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還認為:「案發後,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但考慮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別以為法院太寬容!根據《刑法》第49條的相關規定: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死緩)。

有很多人會有疑問,18歲是判決時?還是犯罪時的年齡?注意!是指犯罪時是否已滿十八周歲,而不是指審判時是否滿十八周歲。在司法實踐中,一律按公曆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18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8周歲。

這是不是意味著,的法律太死板,太不通人情了?

查閱資料發現,1990126日開放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工作當天就有61個國家簽字這是空前和罕見的。其中,第37條a項規定:對未滿 18 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

《兒童權利公約》確立了兒童權利保護的三大基本原則 :18 歲原則、無歧視原則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要注意!聯合國在禁止對未成年人判處死刑上的立場是堅決而無迴旋餘地的。

要不要給未滿18歲的孩子判死刑,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也是人權問題。要知道,的1935 年的《中華民國新刑法典》第6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 ⋯⋯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在國際上,有一種共識——兒童「最佳利益」原則(The Principle of the child』s「Best Interests」),就是應當首要考慮兒童的優先利益。原則有什麼作用,就是在解決具體複雜案件時,化繁為簡,比如與兒童利益與社會利益發生衝突,就應該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

有人會說:「別和我扯什麼理性,如果這位少年把你家的人殺了,你會有什麼感受?」

莫激動,聽我仔細分析!

如果孩子犯罪,如果按照慣常思維,該審判就審判,這就意味著,孩子對自己的錯誤承擔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孩子的錯是誰造成的?很大程度上,並不是他們自己,而是父母教育的失職、家庭教育的不到位甚至是失敗,父母有著不可推脫的責任。加上,學校老師的教育的也稀里糊塗,還有平時受到社會不良思想的影響,社會教育沒有到位。

這些孩子一犯錯了,就把他們推到監獄,甚至有人說判死刑,就是把孩子推到「斷頭台」,果真理性嗎?這是不負責任!做一個善意的推斷,孩子換一個更好的環境成長,教育到位了,就不會犯罪了。

在現實中,我們還會看到很多案例,有的孩子犯了小錯,司法部門不予追究,就把孩子放了,等孩子再犯大錯誤,再抓起來,到了時間之後就放了。哪一天,孩子真的犯了殺人放火,社會才開始震驚,才開始反思。試問,社會早幹嘛去了?

對涉案孩子管束是有問題的要不就是「一抓了之」,如果14歲以下的孩子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那麼就「一放了之」。中間缺少教育環節呀!很多孩子一犯事,學校就把孩子開除了,推到了社會。這些孩子家長本來教育有問題,只能混社會,犯更大的事情,再被抓起來,陷入噁心循環之中,要知道這是把孩子往「火坑」里推。打一個不恰當的比喻,這些孩子就像「養豬」一樣,養肥了犯更大的罪再殺。社會對於「熊孩子」的教育,很大程度上是空白呀!這一點我們值得警惕。

一直有法律專家呼籲,對未成年人,不能適用成年人的司法體系,一定要有適合的未成年人的懲戒措施。畢竟,懲罰孩子不是目的,糾正行為才是目的,這些孩子未來日子長著呢,如何融入社會,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不是一判了之這麼簡單!

話說回來,這一次判案真的不能聽輿論,支持法院給這位年輕姦殺犯留命一條。理由,合法,無需置疑。



當然,未成年人犯罪,走上司法程序,這個時候,已經沒有贏家都是輸家,從這個角度來看,社會已經失靈潰敗了。對未成年人適用重刑,從來都只是悲劇而無關正義!社會應該反思!

這個姦殺少女的兇手已經得到懲罰,但是在這個世界上,並不是所有的作惡之人都得到了相應的懲罰。

2012年5月,蒙特利爾市發生的一起兇殺案震驚全球,成人片演員盧卡·馬尼奧塔(Luka Magnotta)邀請林俊來到了自己的家中,然後在網路上直播了自己分屍作案的全過程……場面簡直恐怖血腥,令人髮指。

5年過去了,這位殺人魔似乎毫無悔意,反而在監獄中過著如同英國皇室般的生活。而當地時間6月26日,他還將在親友的見證下和一名男性獄友幸福地結婚。他頻頻接受媒體採訪,感覺絲毫沒有悔意。

一名32歲的來自伊拉克的難民於2016年8月和11月分別在德國波鴻魯爾大學附近對兩名女留學生實施了嚴重的暴力性侵犯罪。德國波鴻地方法院今年5月作出宣判,伊拉克籍被告被判11年監禁。

還有一起姦殺案發生於2016年5月,留學生夜跑慘遭外國「官二代」姦殺,因爸爸是警察局長,案情被掩蓋,嫌犯差點被無罪釋放。

弗吉尼亞州童婚新法律頒布之前,只要女孩父母同意並且女孩已懷孕的話,年齡達到12歲就可以結婚了。這種法律不僅「有利於」拐賣人口和變相婚姻強姦,也為性侵兒童提供了一條躲避法律調查的「快速通道」。從2004至2013年,有大約4500名低於18歲的弗吉尼亞州女孩踏入婚姻,而這其中,有超過200名15歲以下的。一向以自由文明標榜自己的美國,竟仍允許童婚發生,而且並不是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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