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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法官說法」答疑集錦

核 心 提 示

全國法院第一個勞動爭議維權類微信公眾號「喬法官說法」,自開通以來受到了許多熱心網友的關注。近日,「喬法官說法」將一些網友的精選留言和喬法官回復彙編成合輯,予以發布,希望能為廣大網友們答疑解惑。

網友 星空

喬法官,我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2016年8月份進單位,后因提出崗位安排異議被調至政務大廳前台,之後隨便找了兩個事由解除了。聘用合同給我偷換了前幾頁,考核表讓我先簽字又寫我不合格,不給我看了,申請仲裁恢復了,單位不服去法院了。仲裁裁決書認定了那份偷換過的聘用合同期限為一年的。我也去法院起訴了,單位為什麼要這麼違法違規?

喬法官

用人單位與其聘用的工作人員建立聘用關係后,應當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執行,事業單位與其聘用人員因聘用合同的履行、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產生的爭議,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你的問題,相信相關部門能夠做出公正的處理。

網友 邪魔泡泡

我想問下,調崗調薪應當合理,這「合理」應該怎麼理解呢?

喬法官

所謂合理,就是合符情理。合理性的判斷應當結合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從薪酬的變動、職務職級的變動、工作時間變動的合理性以及企業的實際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網友 sa

喬法官您好, 公司員工手冊上病假工資規定為按勞動法規處理。實際處理方式為根據員工連續工齡按比例支付。2017年3月,公司在沒有公告的情況下,突然調整了員工病假工資支付標準,改為病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資的按平均工資發,並回答員工勞動法規規定可以這樣發。但病假工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政策改變,支付標準變更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履行法定程序和公告。 請問企業的做法對嗎?非常期待您的回復。

喬法官

病假待遇是國家規定的職工患病不能工作期間企業應給予勞動者的生活幫助。支付員工病假工資是企業的社會義務,其支付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同時體現病假工資的性質。對於病假工資的發放標準,上海市勞動行政部門在2004年即有相應規定。除了確定其病假工資計算的比例外,其中確實規定了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高於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至於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民主協商程序的設置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濫用權力損害職工利益。職工認為不適當的可以提出修改完善意見。公司對於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或發布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亦有公示和告知的義務。如你所述,公司員工手冊里關於病假工資的規定較為籠統,與你們之間關於病假工資計算實際並無明確約定。而關於病假工資發放的政策十多年來並無重大變動。公司現明確的病假工資支付方式亦符合勞動行政部門的規定,不存在不恰當的問題。當然,公司改變實際操作方式未事先和員工協商的做法是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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