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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件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背後:行政機關為何屢成被告

原標題:79件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背後:行政機關為何屢成被告

一個垃圾處理場,未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竟被違法使用6年。對此負有監管責任的雲南省梁河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梁河縣住建局」),6年來卻不聞不問。

今年3月8日,梁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河縣住建局不履行監管職責為由,向梁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注意到,在環境公益訴訟案中,行政機關屢屢成為被告。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的數據顯示,2016年至今,雲南各級法院共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79件。僅今年5月,雲南就有4家基層法院分別審結了4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懶政惰政使公共利益受損

作為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第一例公益訴訟案件,梁河縣人民檢察院訴梁河縣住建局一案,在德宏州引起了極大的關注,3月29日開庭當天,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參加了庭審。

公益訴訟人梁河縣人民檢察院調查發現,2011年6月,位於梁河縣「紅磚廠」北側一侵蝕溝內的梁河縣垃圾處理場,沒有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便投入使用。由於疏於監管等原因,生活垃圾運至這裡后,未嚴格按照工藝規範進行處理填埋,長期露天堆放,污水滲漏,給周邊環境和村民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影響,村民反映強烈。

2013年7月以來,德宏州環保局和梁河縣環保局分別3次對垃圾處理場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其整改,但都沒有取得成果。

2016年11月,梁河縣人民檢察院對垃圾場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梁河縣住建局發出檢察建議。2017年1月,梁河縣住建局對垃圾處理場進行了整改,但污染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德宏州環境監測站取樣檢測顯示,垃圾處理場地下水導流管被滲濾液滲漏污染,水體未經處理直接流向周圍山溝,對周邊環境造成侵害。

就在梁河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的當天,5月3日,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也對縣國土資源局未履行監管職責的違法行為作出判決。

2013年8月1日,雲南集騰商貿有限公司以9500萬元成交價,競得一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後,該宗土地使用權轉至大理集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出讓金由該公司繳納。雖然縣政府批複,繳清土地出讓金和相關稅費后,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但該公司繳納了8700萬元之後,便一直未繳所欠的800萬元。

對此,在長達3年多里,縣國土資源局不僅沒有採取有效措施追繳欠款,還為其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雖然縣國土資源局有過一次書面催繳,但一直沒有追究該公司的違約責任。該公司在欠款未交的情況下,便對這塊土地進行了房地產開發。

「縣國土資源局作為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后雖進行了催繳但未果,而其也沒有進一步履行監管職責,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一直處於受侵害狀態。」南澗縣人民檢察院的一位負責人說。

不作為、不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也發生在林業部門。

今年3月17日,盈江縣人民檢察院向盈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盈江縣林業局因未履行森林保護監管職責,致使國家公益林長期處於受侵害狀態。

2014年12月,盈江縣瑞陽礦業有限公司在未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盞西鎮其租來的林地上,新修公路,採挖礦石,經測算,佔用了國家級公益林地27.6畝。

2015年4月,盈江縣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立案移送檢察機關,盈江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向盈江縣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

然而,縣林業局卻直到法院開庭審理都沒有作出行政處罰,也沒有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對瑞陽公司實施監管,致使被毀林地的植被未恢復,生態功能長期遭到破壞。

經法院審理認定,上述3家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已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公益訴訟推動生態環境保護

2016年,部分地區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以來,雲南分別在昆明、曲靖、紅河、楚雄等8個州市開展試點。截至目前,全省各級法院立案並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5件,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79件,受案數位居全國13個試點省份前列。

值得關注的是,一方面,環境公益訴訟案的審理,對當地政府依法行政、保護環境起到了有力的司法助推作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和當地政府也通過環境公益訴訟案,尋找到了一些推進生態修復的有效機制。

2016年6月,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雲南省首例傾倒垃圾滲濾液污染環境案,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該案被告人陳某為節約費用,在5天內,將其承接運輸的昆明中電環保電力有限公司29車、568.34噸污染物,傾倒在昆明市經開區阿拉街道小漕塘棄土點。其中含有的高濃度有機物、氨氮、磷酸鹽、重金屬等,嚴重污染了小清塘棄土點周邊環境。案發後,陳某主動投案,上繳了10萬元的生態修復費。

鑒於其有自首情節及認罪態度好,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同時判令其在一個月內從事不少於24小時的環境公益勞動。

「這是雲南首次要求環境犯罪案件被告人從事環境公益勞動、接受環境公益教育的案件。」盤龍區人民法院一位負責人說,這並非表明公益勞動可以替代刑罰,它是在刑罰之外,讓被告人通過勞動的形式來彌補過失,對被污染的環境進行修復。

此外,公益訴訟林的建設也是一項有效機制。

2013年,昆明市所轄的安寧市經過申請,用「異地補植」的方式,將存放於「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資金」的賠償款,用於在安寧市水源保護區車木河水庫開闢的「環境公益訴訟林」中補植林木。截至目前,這一全國首個「昆明環境訴訟林」已植樹造林50多畝,種植水源涵養林樹木4620株。

隨後,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在阿子營街道的一處荒山上建成生態修復林150畝,5個農村污水處理站周邊濕地建成修復林180畝。修復資金全部來源於該院審理的環境刑事案件被告人自願繳納的異地生態修復費。

截至今年6月,昆明市已在安寧市、盤龍區、尋甸縣、東川區、嵩明縣建成了5個「環境公益訴訟林」。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供的數據顯示,生態修復資金賬戶入賬541萬元,支出526萬元。其中,用於安寧公益林44萬元、東川公益林49萬元、嵩明公益林417.21萬元。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由於環境案件具有複雜性、長期性和隱蔽性等特點,以及在環保執法中容易受到地方保護主義掣肘,致使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效率不高等情況屢屢發生。

「雲南各級法院通過當庭宣判支持公益訴訟人訴求的審判方式,有效督促了行政機關對生態環境保護進行履職。」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向凱說,國家設置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實踐證明,公益訴訟推動了生態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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