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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迎:如何讓利潤更準確地度量價值?

如果所有消費者、僱員、供應商、資本提供者都認同共益企業所倡導的理念,則非共益企業將難以獲利,這就是利潤機制的作用。

張維迎

經濟學家、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

撰文:張維迎

企業的存在不是為了某一部分人(如股東)的利益,而是讓所有人受益。在一個自由的市場中,沒有人會選擇對自己有害的機構,無論是營利的還是非營利的。企業使得不同的要素所有者能夠相互合作,為客戶創造價值,這種價值大於每個人單獨行動時所能創造的價值之和,每個人從中分享的價值超過獨立工作時所能獲得的價值。用經濟學的術語講,參與企業是一個帕累托改進。

既然如此,為什麼會需要利潤的存在,而它又成為了企業所有者追求的目標?這是因為,任何需要合作的組織都面臨一個「囚徒困境」,即每個人追求個人利益導致的結果是所有人受損。解決這一問題的一個辦法是,讓企業的一部分參與人領取合同收入(如工資、利息等),承擔過失責任,另一部分人領取剩餘收入(利潤),承擔嚴格責任。

這一制度安排的含義是,前者接受後者的監督,後者成為企業的所有者(股東),並對前者的行為後果(不是行為本身)負責。現實中,之所以利潤索取者通常是資本提供者,是因為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解決企業中的囚徒困境問題,同時也有助於保證具有企業家精神的人控制企業。法律並不要求提供資本必須是股東,也沒有說提供勞動的人不能成為股東。

事實上,同樣提供資本的人中有一些人只是債權人,獲得合同收益,承擔有限責任;另一類提供資本的人變成股東,獲得利潤,控制企業。因此,利潤作為一種制度安排,並不是公司存在的目的,而是約束公司成員的手段,使得每個人能夠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簡單地說,利潤是一種責任制度。

利潤從何而來?會計核算上,利潤等於收入減去成本。追求利潤必須先有收入,而收入來自消費者支付的價格,為了賺取利潤,企業首先要通過產品和服務滿足消費者的需求。而生產產品、提供服務必定產生支出,這就是成本,包括原材料投入價格,也包括生產要素的價格。企業首先須根據合同支付各合同參與人應得的回報,若不能支付,則公司無法持續運作,會破產終結。

《共益企業指南》

瑞安·霍尼曼(著)

在競爭的市場上,生產成本就是經濟學家定義的機會成本,即同樣的投入被其他人用於生產其他產品時所能創造的最高價值。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利潤是衡量企業所創造的社會價值的指標。盈利意味著企業為客戶創造的價值大於支出的成本,因而是社會財富的增加;虧損意味著企業為客戶創造的價值小於付出的成本,因而是社會財富的減少。

哪些因素影響了收入和成本?收入是銷售數量和價格的乘積,二者都受到消費者個人偏好的影響,例如環保支持者或許拒絕購買不環保的產品,在一個注重環保的社會銷售不環保的產品,是不可能有收入的。除此之外,給定產品性能和價格,企業在市場上的聲譽,即是否獲得消費者的信任,以及企業運行的透明度、具體的法律規定、社會觀念等等因素,都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從而影響企業的收入。

而影響成本的因素則有生產技術、要素價格、受公司文化和管理方式影響的員工工作效率、供應商的信任和供貨意願等。在勞動力市場上聲譽不佳的企業,不大可能雇傭到高素質並且忠誠的員工;在資本市場上聲譽不佳的企業,通常需要支出更高的資本成本,甚至根本拿不到資本。

因此,利潤是所有人行為的結果,受所有市場參與者觀念的影響,不是股東能完全掌控的。如果大部分人突然之間不再喜歡騰訊公司的產品(如微信),騰訊公司很快就一錢不值,股東想賺錢的意願並不能改變企業破產的命運。

當然,一個利潤機制的良好運行需要一些前提條件,比如:市場參與人有足夠的理性和智慧(不需要完全理性,也不需要有完全的知識);約定的合同能在法律上得到有效執行;市場的自由競爭,特別是不存在對市場准入的歧視性法律和政策限制。如果上述條件未能滿足,利潤指標就未必能準確衡量企業對於社會貢獻的大小。

為什麼提出「共益企業」的概念?我理解,共益企業(B企業)概念的提出,旨在應對現實中利潤機制所存在的問題,為人們提供新的理念和行為準則,通過影響個人在市場中的行為使得利潤能更好地反映企業對社會的貢獻,而不是替代利潤機制。比如說,共益企業倡導者告訴我們,企業如果想追求長期可持續的利潤,就必須公平地對待消費者與其他利益相關者。

如前所述,利潤受每個市場參與人觀念的影響。若觀念改變,則行為會隨之改變,企業賺錢的方式也會相應變化。共益企業不僅影響商人,還會影響市場的每位參與者,從而推動整個商業環境的改善。如果所有消費者、僱員、供應商、資本提供者都認同共益企業所倡導的理念,則非共益企業將難以獲利,這就是利潤機制的作用。

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福特汽車公司就是那個時代共益企業的典範

事實上,回顧歷史,優秀的公司都符合共益企業這一新概念的標準。比如說,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福特汽車公司就是那個時代共益企業的典範,因而成為最賺錢的企業。就我的理解,今天的谷歌公司,也是當今共益企業的典範,它本著「不作惡」的信條,不僅為數以億計的消費者提供了難以替代的產品和服務,而且是勞動力市場上的最佳僱主,給投資者的回報也最豐厚。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企業是為客戶創造價值的機構,決定企業命運的終究是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而不是其他;和諧的勞資關係只有表現出更高的創造價值的能力,才是有意義的。某些方面看似符合共益企業標準的公司並不一定能保證其持續成功。

我想舉兩個案例。第一個是十九世紀上半期美國企業家弗朗西斯·勞威爾創辦的波士頓製造公司,它是最早開創美國產業革命的紡織公司,公司所在地被命名為「勞威爾城」,是一個集紡織工廠、職工宿舍和居民社區的複合體。該公司最早為女性提供就業機會,她們居住在條件不錯的公司宿舍里,擁有宗教祈禱設施,接受文化培訓,還能出版宗教的文藝雜誌。這個模範水力紡織城受到美國和外國遊客的極大好評,甚至被稱讚為「實現了實業界的烏托邦」。

第二個是十九世紀後半葉美國企業家喬治·普爾曼在芝加哥附近創辦的鐵路客車製造公司。普爾曼是卧鋪車的開創者,他於1880年在芝加哥附近建立了一個「模範城」,試圖以實驗來證明:嚴格按照自身利益而行動的公司,也可以讓工人受益,同時還能解決許多社會問題。他預測,模範城能夠證明勞資間的利益自然和諧,其對公眾的吸引力,也可以成為展示公司形象的平台。一名慕名而來的英國記者寫到:「這裡既是一個整潔的工作場所,也是精心打理的家園,工人及其家屬舒適地生活在其中。」

但這兩家公司最後均以倒閉收場,並引發大規模工人罷工,甚至因嚴重的流血事件而聲名狼藉。由此可見,在滿足共益企業要求的同時,公司首先需要生產出有競爭力的產品,經受住市場的驗證。企業是為了創造價值而存在,而不是為了「和諧」而存在。反過來,如今一些企業已獲得「共益企業」認證,更多企業則沒有尋求認證,但這並不意味著未認證的公司,例如谷歌,就不是共益企業;也不意味著獲得認證的企業在滿足共益企業標準方面做得一定比沒有獲得認證的企業更好。

在認證的共益企業之外,還有一種法律形式的共益性公司,也有人在推動共益企業立法。在此,我想特彆強調,立法不應是將某些個體或組織對於共益企業的理解強加於所有企業。人類的知識存在局限性,因此法律應為企業提供更多的自由空間,正如現有的公司法並未規定公司只能以賺錢為目標,也沒有阻止公司進行不賺錢的行為。

此外,由立法而生的另一擔憂則是,對於共益企業的過多強調或優惠對待,可能會使一些企業為追求政治正確或是追求不正當利益而自稱共益企業,卻並不實際造福社會,如同一些慈善組織打著公益的旗號謀取商業利益一樣。任何涉及共益性公司的立法的目的,都應該是使得利潤更好地反映企業對於社會的貢獻,而不是其他。

總之,共益企業是一個很有價值的理念,但共益企業的標準不應由少數專家來決定,我們須給予企業足夠多的空間接受自由市場的檢驗。我認為共益企業(B-企業)的觀念和逐利企業(姑且稱為P-企業)本身並不衝突;不僅如此, 共益企業的目的只能通過逐利企業來實現,包括在滿足所有社會參與者的期待的前提下追求利潤的行為。

有什麼樣的想法就有什麼樣的世界。人們的觀念變了,賺錢的方式就會變化。所以,如果我們這個社會出問題了,問題的根源不在於以利潤為導向的公司制度,而在於支配大部分消費者對產品和服務賦予價值的觀念。但一個觀念的正確與否,短期內很難有確定性的答案。因此,觀念市場也應該遵循自由競爭的原則。

本文選自《慈善家》2017年7月刊

如需轉載,請後台回復「轉載授權」

《慈善家》2017年8月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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