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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怒扔共享單車,被判3年徒刑

原標題:男子怒扔共享腳踏車,被判3年徒刑

都市生活節奏快,人也容易急躁。生活中不時有人因瑣事而惱怒,一時意氣做出莽撞之舉,給自己和他人都造成麻煩,甚至引「罪」上身,身陷囹圄。

11日上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便開庭審結了一起為泄私憤而將共享腳踏車從人行天橋上扔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神奇!天降共享腳踏車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2017年5月20日14時53分許,袁某在廣州市越秀區中山三路東濠涌高架橋東側人行天橋上,為了泄憤,將停放在人行天橋上的一輛摩拜腳踏車從天橋上往下扔,致使該輛腳踏車被懸挂在人行天橋下方位於中山三路往東行駛機動車道空中的電車電纜上,造成該段線網停電,對途經該路段的電車及其他車輛的駕駛安全、行人的人身安全等構成威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

2017年6月1日,袁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袁某無視國家法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建議法院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撿煙頭撞腦袋泄憤?

哪兒來這麼大的火氣呢?

據袁某在偵查階段供述,當天下午,他騎一輛共享腳踏車前往東濠涌散步,從中山三路南邊上橋后,看到地上有一枚煙頭便蹲下去撿,起來的時候不小心碰到頭,很痛,「當時我就很生氣,於是就隨手在天橋上抓起一輛橙色的共享腳踏車,沒有多想就往橋下扔」,袁某如是說道。

面對公安人員訊問「你是否知道扔腳踏車下去的地方是馬路,有否想到會砸到行人或車輛」,袁某表示「知道」,但「當時就是沒有考慮那麼多」。

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表示,該司於當天15時許接報后,便派搶修員及架線車去現場將掛在電纜上的腳踏車取下來並放在人行道上,並稱:「(事件)造成(該段)線網停電,影響了電車107路、102路、108路大約半個小時的行車,造成搶修費、營運損失費、出車費等費用損失共計3600元。」

該共享腳踏車所在的公司則表示,當工作人員趕到現場時,掛在電纜上的摩拜共享腳踏車已被取下,不在現場,故無法確定涉事車輛及損失情況。(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後果:判刑三年

法庭出示的證據顯示,現場目擊群眾植先生稱其當時突然聽到有人叫喊,抬頭看見有三輛摩拜共享腳踏車被扔下來。「第一輛砸在機動車道上,另一輛掛在電纜上,還有一輛掛在人行天橋邊上的花基上」。

植先生描述說:「腳踏車是向高空上拋的,車再向下墜下。」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則稱搶修員趕赴現場后,看見電纜上和花基上各掛著一輛腳踏車。

監控視頻顯示,當天下午14時53分9秒左右,一輛腳踏車從人行天橋上墜落懸挂在電纜上不停晃動,相隔僅約10秒,天橋上再次掉下一輛腳踏車,穿過電纜直線墜落砸在機動車道上,當時路面車輛較多。

公訴機關綜合全案證據,指控袁某從天橋上拋下一輛腳踏車懸挂在電纜上。庭上,袁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辯護人認為袁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查全案證據,當庭判決袁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袁某表示不上訴。

法律延伸

現實中經常可見被破壞的共享腳踏車,如座墊被偷、鎖具被撬,甚至整輛車被扔進河裡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或者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行為人有3次以上破壞共享腳踏車的行為,或者其破壞行為導致共享腳踏車公司損失5000元以上,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受刑事處罰。【責任編輯/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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