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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準離職員工的真情告白,看哭了

△長按上圖識別二維碼,報名薪酬課

親愛的老闆:

您好!

現在是2016年3月31日凌晨1點鐘,大樓里很安靜,辦公室也只剩下我一人。我剛剛寫完一個工作郵件,總算完成了手頭的項目。來公司快2年了,依稀記得當年那場交流會我們相識,相談甚歡。當時您說您的公司剛起步,問我願不願意過去幫您,我回家考慮了兩天就答應了。在工作上您是我的前輩,我在職場上摸爬滾打了這些年,也著實想跟著您一起好好乾一番。我以為這將是我畢生的事業,卻從沒想過還不到2年時間,就要考慮離開了。

記得來公司的第一天,人事MM找我簽合同。她長得很漂亮,漂亮到她把合同遞給我時我只顧著看她,沒仔細看內容條款就簽了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其中試用期工資是正式工資的80%。我以為憑我跟您的關係,合同什麼的都是形式,但後來您說,畢竟是正規的公司,還是按照正規的流程來吧。好,我也不是計較這些錢,只是那天人事MM輕聲細語的跟我說了很多,卻沒有告訴我,《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老闆,原來從第一天起,您就在坑我啊。

那天下午,人事MM還提到公司規定了入職體檢,讓我在當月選個周末趕緊去。其實有個秘密我一直不敢對別人說,30多歲了,我最害怕的就是去醫院,還暈血。我試著和她商量,可不可以不去。哪知道一直都溫柔待人的人事MM突然變的很嚴肅,說不體檢就無法辦入職。我後來偷偷問過一位老員工,他告訴我曾經有個程序員,因為體檢結果是乙肝攜帶者,公司直接收回了offer。人事MM只顧嚴肅說著公司規定的條條框框,卻沒有告訴我,對於有職業危害崗位的員工有法律明確規定單位需要安排體檢;對於無職業危害崗位的員工單位要求體檢,法律雖不禁止,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他只是一個到互聯網公司求職的普通IT人員,你們卻因為他是乙肝攜帶者就拒絕錄用,這是違法的啊!

當然了,這些事並不影響我對公司的忠誠,對工作的熱情。我一點點組建起我的團隊,他們當中有好多人都是剛畢業的學生,懷著創業夢來到我們公司。他們積極、努力、拼搏,好多個夜晚,我們都像今天一樣加班到凌晨才回家,只為讓我們的用戶有更佳的體驗,讓公司有很好的發展。如我們所願,公司順利拿到融資,團隊在不斷壯大。可去年年底,您突然告訴我公司遇到發展瓶頸,資金有些緊張,問我願不願意和公司一起渡過難關。我答應了,只有一個要求,不能虧待我團隊里的每一個小朋友。您猶豫了下,點了點頭。

可是老闆,我那麼信任您,您為什麼要欺騙我?當我團隊里的小朋友接二連三跑來跟我哭訴說公司已經2個月沒發工資了,再不發他們就交不起房租吃不起飯的時候,我覺得好內疚好自責,我甚至不知道該如何安撫他們。我來找您,您卻不似從前溫和,只告訴我,公司里的每一個成員都要和公司共存亡!您說這話時的語氣如此堅定,完全不留餘地。

小朋友們知道我已經儘力了,也不願我為難,紛紛提出離職。最早到人事部提離職的是設計師小A,哦,您可能都沒留意過她。這個姑娘個子小小的,看上去雖柔柔弱弱的,做事情卻果斷。可是當她找到人事MM的時候,卻被告知必須等30天。人事MM只告訴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她並沒有告訴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看到第二條了么?是公司不對在先啊老闆!您知不知道就因為這30天,讓小A失去了到一家4A廣告公司任職的機會!孩子們都是剛出社會,什麼都不懂,只好硬生生捱過這30天。好,這也就算了!然而當小Z讓公司開離職證明的時候,為什麼就給了他一張只寫著「確定該員工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說明?人事MM只告訴他,《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卻沒有告訴他:本市戶籍員工,公司要在勞動手冊上做好用工記載,並開具退工單;外省市戶籍員工,公司需開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包含的要素: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工作年限。您知道這樣一張不符合要求的說明讓小Z在入職新公司的時候遇到了多大的麻煩嗎?

還有小H,我最早招進來的運營小朋友,出活快、質量高,就是脾氣有點小倔強。幾個小朋友裡面只有他堅持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就需要把工資結清。小H家有點背景,可能是怕麻煩吧,人事MM應了他的要求,把兩個多月的工資在他離職當天都打給了他。然而人事MM只告訴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卻沒有告訴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老闆,您說公司欠了員工們多少經濟補償金?

(智哥提醒:法律不是全知全能的神,無法為你爭取你並未主張的權益,不要一味忍氣吞聲。所謂「法律自會對犯錯之人做出懲罰」,實在難以苟同。)

還有一件事讓我最感痛心,小M您肯定記得吧,我們的渠道經理。當他提離職時,人事MM說他和公司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兩年內不得進入同一行業。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需要支付公司一百萬元違約金。我想他當時簽合同時候可能也跟我一樣只顧著看人事MM了吧。一百萬,這對於剛入行不久的年輕人來說是筆多大的數目?他當然不敢違約,所以在重新找工作時,只能放棄他一直愛好的本行業,選擇了一個他並不熟悉的行業重新開始。人事MM只告訴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卻沒有告訴他,同一條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看到了么,遵守競業限制的前提是公司必須給經濟補償的!可是您們什麼都沒給,這條規定是完全無效的啊!就這樣讓一個年輕人放棄了自己熱衷的行業,不殘忍嗎?

法律知識的欠缺讓我團隊的小朋友蒙受不少損失,想到這些,我便深深自責,也對公司感到失望。我的夢已經破碎了,我想也是時候離開了。請您放心,在我離職過程中您和公司可以繼續當我是個法盲,我會念在2年的感情上不追究只希望不要再虧待任何一個懷抱夢想進來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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