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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租房做飯墜樓身亡

原標題:女子出租房做飯墜樓身亡

□ 本報記者 王 瑩

本報通訊員 陳立烽 袁友鳳

本是一次愉快的聚餐,女子卻在男友出租房幫忙做飯時,不幸從三樓懸空摔下死亡。事發后,女子家屬將其男友、涉案房屋的房東及當天在場的朋友一併訴至法院,提出死亡賠償。那麼,究竟誰該為女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房東林某自建了南北兩棟樓房,其中北樓仍在建,南樓部分房間已出租。劉某、汪某分別以每月100元的價格承租了3樓的兩間單間,日常在公共衛生間用水。2016年4月17日下午,劉某邀朋友梁某到其出租屋玩,並準備自己做晚飯。當時,汪某與其女友游某正在公共廳內做飯,汪某便建議劉某可以用他購買的液化氣煮飯,大家一起用餐,劉某同意。飯菜煮好后,汪某、劉某等人開始用餐,游某獨自拿著鐵鍋去清洗。不一會兒,眾人聽到鐵鍋墜地的聲音,還伴著一聲悶響。大家尋聲而至,發現游某在位於南樓與北樓之間的三層過道中摔落至一樓。劉某、汪某等人將游某送至醫院救治,但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游某家人認為林某作為出租屋的主人,未對出租屋的走廊、燈及樓梯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汪某作為承租人,明知承租屋存在安全隱患未採取措施排除危險發生。因此,林某、汪某因房屋租賃行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游某為汪某、劉某、梁某無償提供做飯、炒菜事務,三人作為受益人,理應共同賠償游某親屬死亡造成的損失。

為此,游某家屬將林某、汪某、劉某、梁某四人一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林某賠償97萬餘元,汪某、劉某、梁某對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庭上,被告四人都辯稱對游某的死亡不應承擔責任。林某辯稱,其已告知汪某北屋在建,且游某作為房屋租賃外的第三人,在租住房屋內發生傷亡事故,其無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某、梁某則辯稱他們當時並沒有主動提出讓游某煮菜,游某死亡與其無關,且游某洗的鍋也並非煮魚的鍋。

近日,福建省龍岩市上杭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按過錯比例,確定林某、汪某、游某的責任分擔比例為20%、15%和65%。經法院認定,游某死亡造成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損失共計為35.2萬餘元,法院按照責任分擔比例判令林某賠償損失7萬餘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共計8萬餘元;判令汪某賠償各項損失5.2萬餘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共計6.2萬餘元,對其餘訴訟請求依法駁回。案件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現該案判決已生效。

出租房存嚴重安全隱患房東擔責

■以案釋法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過道在事發時,未安裝護欄,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林某作為房屋的建造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對房屋的管理存有瑕疵,導致游某不慎摔落死亡,對此存在一定的過錯。

汪某作為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和承租人,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仍讓女友入住,未提醒女友注意過道安全,汪某未盡到提醒義務與游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存在一定的過錯。

游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事發之處無護欄仍往樓下倒水,根據經驗應做好謹慎的心理準備,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方法,事故發生說明游某自身並未注意上述風險,其行為存在主要過錯,應對事故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而劉某、梁某與游某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法官庭后提醒,市民在出租房屋時一定要確保屋內基本生活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如發現有安全隱患應及時排除,防止發生意外。違法建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違反規定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不得出租,否則將承擔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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