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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夫妻財產到底怎麼分?無過錯方不一定能多分

離婚了,夫妻財產到底該怎麼分

配偶出軌,無過錯方不一定能多分財產 離婚協議只能在婚姻關係解除時生效

本期主題:離婚財產分割

老公出軌,離婚時老婆能多分財產嗎?簽了離婚協議以後反悔,還能重分財產嗎?跟岳父一家住,如何分清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財產?近年來,離婚的夫妻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離婚財產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婚姻法,夫妻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當夫妻有一方不願離婚,或者雙方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時,往往法庭上見。不少人直到法院判決才發現,自己有不少認識誤區。(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記者 虢燦 通訊員 白璐 鄧美丹 鄧泰清

案例1

妻子起訴要求離婚

丈夫掛失銀行卡轉移財產

十多年的夫妻,卻因生活瑣事常年爭吵,在女方提起離婚訴訟后,丈夫拒絕離婚的同時,掛失銀行卡,轉走數萬元。近日,邵陽新邵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張歡與吳強離婚糾紛一案中,依法給吳強少分了共同財產。

張歡和吳強於2005年經人介紹相識后便結了婚,雖然婚後兩口子吵吵鬧鬧,但感情甚好。兩年後,兩人的兒子小吳出生了。

孩子出生后,夫妻倆一起奔赴廣東打工,工資收入都交給了吳強。可好景不長,在外打工的兩人常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數次爭吵后,張歡萌生了離婚的念頭。

2014年,張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吳強離婚,並主張分割存在銀行的存款。吳強對存款的事實予以認可,但是希望能夠與張歡和好。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兩人的關係並未得到改善。

今年1月,張歡再次向新邵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兩人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張歡提供了一張銀行卡和一張存款金額為5萬元的定期存摺,要求平分財產。而吳強卻一口否認兩人還有共同存款,稱已經為生活和小孩上學花光了。

法庭依法對兩人名下的存款進行了查詢,結果發現張歡提供的銀行卡和存摺,在2014年鬧離婚時確實均有數萬元存款。銀行卡和存摺雖然由張歡保管,但是早在兩人鬧離婚時,吳強就以掛失的方式對賬戶里的數萬元轉移,企圖隱瞞有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

據此,新邵法院對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了分割,判決由張歡多分,吳強少分。法院判決后,吳強對法院判決未提起上訴,並主動履行了給付義務。

案例2

協議離婚門面給妻子

前夫反悔了被告上法院

夫妻兩人和平分手,協議離婚,丈夫把自己名下一個夜宵店分給了妻子。哪知兩人離婚後,丈夫卻反悔了,遲遲不肯配合去辦工商變更登記。郴州人賀娟一氣之下把前夫陳浩告到了郴州臨武縣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審判決,陳浩需要在指定期限內協助賀娟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相關手續。

賀娟與陳浩結婚多年,但感情一直不和,經過數次協商,兩人於2016年底簽下了《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位於臨武縣臨武大道的一家夜宵店歸女方所有,由女方經營和管理。此前該夜宵店一直登記在陳浩名下。簽下協議當天,雙方憑該協議在臨武縣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後,賀娟多次找到陳浩去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一直被陳浩以各種理由推脫。無奈之下,賀娟把陳浩起訴到法院。

臨武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經審查,該案所涉的《離婚協議書》系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表示,其內容未違反法律規定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憑該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故該協議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秉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履行。遂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3

跟老丈人一家同住,同工作

入贅女婿狀告老丈人分家析產

入贅到老丈人家,一家人一同把家中生意越做越大,買房、買車、買店鋪,生活越來越好,兩口子卻離婚了。離婚以後,因為財產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常德人鄭強把前妻楊潔及前岳父母楊先生夫婦告上法庭,要求分家產。近日,常德武陵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分家析產案件。

鄭強小時候家境不好,但踏實肯干,家境殷實的楊潔看中了他這一點。1999年1月,兩人登記結婚,鄭強入贅到楊潔家,婚後育有一兒一女,一直與楊潔父母共同生活,一起做生意,並且生意越做越大。

2015年8月,鄭強和楊潔經法院判決離婚,因夫妻共同財產與楊潔父母名下財產混同,沒有對財產做出處理。離婚後,鄭強向法院提起分家析產之訴,要求判令楊潔及楊先生夫婦向其分割50萬元。

法院受理該案后,發現鄭強與楊潔一家最大的爭議在於楊潔父親楊先生名下的財產是家庭財產還是楊先生個人財產。鄭強認為是家庭個人財產,他應該分得一份。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前已查明的事實,鼎城區橋南市場商鋪以及楊潔在某證券公司股票均為楊潔、鄭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應為該二人夫妻共同財產,鄭強應另行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之訴就該兩項財產分割主張權利,本案不宜直接予以分割。

而鄭強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與楊先生共同經營楊先生名下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其主張的該公司股權及分紅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的主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此外,還有其他四項登記在楊先生名下的財產,楊先生在取得該四項財產期間,鄭強已成為其家庭成員,且除短暫遷出外,十餘年間,鄭強、楊潔均與楊先生夫婦共同居住、生活並共同消費、使用該四項房產、車輛,故該四項項財產,雖登記在楊先生名下,但應屬於家庭共有財產。

因鄭強已與楊潔離婚,現需對該項財產進行分割,根據相關規定,因各方當事人就財產分割未能達成協議,法院根據前已查明鄭強、楊潔對財產形成貢獻較小、現房產車輛佔有、使用情況等事實,酌情將總價值326萬元的四項共有財產折價分割為兩份:鄭強、楊潔的夫妻共同財產120萬元;楊先生夫婦共同財產206萬元。因鄭強、楊潔已離婚,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鄭強分得50萬元,楊潔分得70萬元。

律師說法

出軌

不是少分財產的理由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介紹,離婚時,常見的轉移財產有轉移銀行存款、工資等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賬戶、私自出售或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轉讓或私自贈與他人等情況。另外,還有人在離婚時惡意負債,由夫妻共同分擔債務。

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受影視作品或者他人說法影響,認為離婚中,出軌的一方法院會判決少分財產,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此外,如果一方因為撫育子女、照顧老人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另一方予以補償。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並沒有出軌一方少分財產的規定。

但是,婚姻法同時規定,一些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些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而一般情況下,一方出軌,只要不是持續、穩定地與他人同居,無過錯方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劉明提醒,很多人認為離婚協議只要雙方簽字就能生效,這是錯誤的認識。根據婚姻法、婚姻登記規定,離婚協議應經離婚登記而生效。即使雙方都在協議上簽字確認,也只能在婚姻關係解除時生效,如果婚姻關係未解除,該協議就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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