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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各朝代 女性社會地位都是怎樣的

明朝的「貞節」觀念對女性的壓迫比宋朝更有過之而無不及。古代女性到底是「大門不出、二門不邁」,還是如影視劇女主角一般能文能武?實際上古代女性的社會地位是有起伏的,在各個朝代都有其特點。

商代女性可以領兵打仗,還可以主持祭祀

殷商時期,正是母系社會向父系社會過渡的晚期,女性有著相當的地位。根據甲骨卜辭記載,有一批女性在政治、軍事上被委以重任。商王武丁的妻子婦好,能徵兵組成軍隊,並作為主帥征伐敵國。不僅婦好一人,商代常年有一批女性駐守邊防抵禦外敵,或擔任地方長官。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商代貴族女性還可以主持祭祀,甚至死後也能像男性那樣配享祭祀,這一點是後世女性難以企及的。

周朝時,採集經濟轉變到農耕經濟,男性勞動能力的重要性逐漸凸顯,情況有所變化,但母系社會之風尚有遺留。最早的一批古姓,如: 姬、姚、姒、媯、媿、姞、婤、嫪、姜、婁、嬴、妘等,多以女字為偏旁,這一習俗可以視為母系社會的烙印。然而史籍中記錄的周代女性名字,並不是屬於自己的獨特稱謂,只能顯示父親和丈夫的信息。例如秦穆公之女文嬴,名字當中的嬴,可以看出她來自嬴姓秦國,文是指她丈夫晉文公,而這個女子的個體,卻獨獨被掩蓋了。

周代的社會序列中,夫婦關係列於君臣、父子之前。《周易·序卦》說「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因此,男女婚戀問題十分受重視,官方在仲春之月舉行祭祀活動,以令男女聚集,男女配對不予禁止,鰥夫寡婦促其再婚。

春秋戰國時,有女子參與政事的個別事例,比如秦國宣太后、趙威后、田齊君王后,但這是特定情境下的特定角色,不具有普遍性。

與此類似的是漢代女性參政議政的情況,比如以呂後為代表的兩漢太后涉政。還有貴族婦女被封侯,擁有爵位和封邑,像漢高祖劉邦封長兄妻子為陰安侯;呂后封蕭何夫人為侯, 樊噲妻子呂媭為臨光侯。另有其他女性展露出過人的政治才能,如淮南王劉安之女劉陵常年在長安替父搜集情報,和親烏孫的解憂公主及其心腹馮嫽在西域外交上做出巨大貢獻。但總體來講,兩漢貴族女性政治權力具有不穩定性和局限性,她們的政治權力,是男權的衍生,女性本身依然處於附屬地位。

到了唐代,出現了歷史上罕見的女皇帝武則天。 「太平、長寧、安樂、宜城、新都、安定、金城公主並開府,置官屬」,公主們公開參政,太平公主更是直接參与了王朝的更替,誅滅「二張」、光復唐室有功,權勢顯赫,「儀比親王」。上官婉兒得到中宗賞識,令其「專掌制命」。

漢代女性有很大的再婚自主權

周代女性在婚戀生活中自由度較高,自己物色對象甚至私訂終身的情況,在《詩經》中屢有展現。《國風·鄭風·野有蔓草》「有美一人,清揚婉兮。邂逅相遇,適我願兮。」這說的是男女邂逅,情愫暗生。《國風·召南·摽有梅》「求我庶士,迨其吉兮!」一名單身女子公開徵婚,催促有意追求的男子儘快行動。離異女性雖然哀怨,但可以從容再嫁。對於男性來講,也不會歧視再嫁過的女子。《小雅·我行其野》「爾不我畜,復我邦家。」就是說,你不再愛我,那我就回家去。

而漢代女性在再婚問題上,也有相當大的自主權。卓文君新寡,改嫁司馬相如;漢武帝本人的母親王太后,在嫁給景帝之前,有過一段婚姻和一個女兒;武帝姐姐平陽公主先嫁平陽侯再嫁大將軍衛青;武帝外祖母臧兒也是嫁過兩次。

漢代女性除紡織縫紉之外,也承擔部分田間山頭的勞作,她們還需繳納賦稅、承擔徭役。漢朝女子也有充當醫生的,如義姁以醫術得幸於武帝之母王太后;毒殺漢宣帝皇后許平君的淳于衍,是太醫署的女醫。班昭不但續寫《漢書》,還為後宮講學、撰寫《女誡》,她可算是早期的女性知識分子代表。卓文君更是當壚賣酒,從事起了飲食業。

從三國開始,到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一個大動亂的時代,也是精神高度自由和開放的時代。女性自主擇偶和再嫁司空見慣,文學作品中有不少描述男女交往的句子,「天不奪人願,故使儂見郎」,「男女共游宴,黃花生後園」。再嫁女性遍布各個階層,曹丕的甄皇后、劉備的穆皇后、孫權的徐夫人,都是再嫁之身;蔡文姬滯留匈奴生下二子,歸漢以後改嫁董祀。魏晉「女中名士」謝道韞,有林下風氣,退可吟誦「未若柳絮因風起」,進可在動亂中抽刀殺敵。

唐朝對女性繼承財產有了苛刻的變動

北魏馮太后兩次臨朝稱制,執掌權柄達20餘年,她支持孝文帝開展「太和改制」,進行漢化改革,對當時北方社會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北魏均田制中每一個成年女性,甚至包括奴婢,都有資格受田,以法令的形式確定和保障了女性的私有財產。經濟地位決定家庭地位,北魏女性在婚姻自主權、再婚權、財產繼承、私產處理方面有比較大的話語權。

唐朝承襲了北魏均田制,但對女性受田做了非常苛刻的變動,只有寡妻妾、尼姑、女冠才有資格受田。女子還要恪盡職守,除家務勞動外,為家族生育撫養孩子,事夫,代男子行孝,和親族。

在財產繼承方面,唐朝女性唯一的私產是她自身的嫁奩,若是改嫁,就連嫁奩也會成為夫家財產的一部分,自己無權追討。根據《唐戶令》,出嫁的女兒,除了妝奩,沒有父親財產的繼承權。若該家族未育有男丁又未立嗣,父母亡故后稱為戶絕,女兒可以繼承父家資產;唐初對親女繼承戶絕遺產,尚無身份上的限制,中晚唐以後逐漸傾向在室女,唐文宗時規定,出嫁女只要露出一點點不孝、奪產的意圖,就沒有繼承資格。

宋代基本上繼承了上述唐律規定,並對絕嗣戶的女兒繼承作了補充:如有出嫁的女兒離婚或守寡無子,並不曾分割夫家財產,回到父母家,被稱為歸宗女,繼承權視同在室女;戶絕財產全部分給在室女及歸宗女;如果女兒均已出嫁,財產中的1/3給出嫁女,其餘併入官府。戶絕的財產繼承,偏向未出嫁的女兒,原因在於在室女要承擔祭祀和承立門戶,並保護父系財產不外流的責任。若家有子嗣,父母可事先立下遺囑,分給女兒一些財產,但這個是沒有制度性保障的。

明清兩朝亦承繼了唐宋的規定,但對無子寡妻所繼承的財產作了更苛刻的安排:「凡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寡婦哪裡有什麼財產繼承權呢?不過是將亡夫財產轉個手,交給家族安排繼立的嗣子,自己從此在嗣子手裡討口飯吃罷了。

宋朝女性改嫁被認可,明朝號召寡婦守節

至於貞節觀念,宋代是其全面確立的時期,但從觀念確立到民間普遍執行,還有相當長的時間。因此在宋代,女性再嫁的合法性是受到認可的,比如范仲淹的母親曾經改嫁;王安石因兒子罹患精神疾病而讓兒媳改嫁;李清照還因改嫁所託非人,向官府告發丈夫的不法行為,並因此坐過牢;陸遊的前妻唐婉亦曾改嫁;理學大家程頤還默許家族中的女性晚輩再婚。

元代為響應部分漢臣的要求,官方對官宦人家的女子再嫁設定了一些限制,比如至少守制三年,改嫁權歸屬夫家,剝奪再嫁寡婦的財產繼承權甚至陪嫁妝奩的處置權,但這些限制並沒對婦女再嫁產生廣泛的、實質性的影響。

明朝皇帝朱元璋是婦女守節強有力的支持者。洪武元年,朱元璋下詔:「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寡婦守節可為家庭爭得旌表的榮譽,又可以免除差役,犧牲個把女子的幸福,全家族得利,多劃算的買賣。從此之後,抱貞守節之風大盛,甚至出現了未嫁女子替死去的未婚夫守節的事情。明代二百多年間見於記載的節婦烈女達二千五百餘人,約為此前兩千年的二十倍。

朱明皇室,不但倡導民間婦女守節,本身還執行宮妃殉葬制。朱元璋死後46妃陪葬孝陵,朱棣死後16妃陪葬長陵,仁宗朱高熾殉5妃,宣宗朱瞻基殉10妃。一直到明英宗朱祁鎮,才廢除了這項殘忍的制度。

清朝入主中原后,再次提倡和宣揚貞節觀。《大清會典》規定:「三十歲以前守寡,至五十歲不改節者稱節婦;殉家之難或拒奸致死者稱烈婦、烈女;未婚夫死,聞訊自盡或哭聲往夫家守節者,稱貞女。」僅在福建,「閩南十三縣明清兩代守節的女性,明代三百零七人,清代六百三十三人。」

總之,古代女性在受教育、就業、財產繼承、人身自由、擇偶和再婚、參政議政方面,其權力與男性相比,是徹頭徹尾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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