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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專輯:機場託運行李丟失怎麼懟

原標題:3.15專輯:機場託運行李丟失怎麼懟

最近微信圈一篇《首都T3機場國際行李丟失內幕》傳得沸沸揚揚,其中主人公的遭遇讓身為律師的我都不禁感慨人生之艱難,尤其是牽涉到的各家主體,無論是國航、國泰還是首都機場,對於個人來說都是大麥克般的存在。恰逢本所剛從國外團建回來,心有餘悸之餘,不禁琢磨了一下:到底在機場丟了行李應該找誰?畢竟,律師自己也要坐飛機,而想想我們昂貴的小時費率,我不覺得我們有空去按照主人公的路徑維權……

好,快上車,噴子界的老司機要開車了。

先說終極結論:找賣票給你的公司,不管中間怎麼折騰,它要兜底。

看完結論,還想在被推諉時姿勢正確地撕X的朋友繼續往下看。為了方便理解,我們先看這個前述那個悲劇事件的關係圖:

我們感謝一下新入職的畢業於東吳大學的向子瞭同學辛苦地畫圖。

感謝完了么,感謝完了繼續往下看。

首先,經常坐飛機的都知道,賣票給你的航空公司有可能會委託其他航空公司實際執行你的航班,但這不重要,重要的是,民用航空法第111條規定,「客票是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也就是說,不管誰運你,反正你找出票的航空公司是肯定沒錯的,他們是最終的兜底責任方。至於說他們向你賠償之後,是不是、以什麼方式找實際承運人或者代理人索賠,那是他們律師需要考慮的問題,你一個坐飛機的老百姓不用管這麼多。

因此,請記住第一個懟點:如果出票公司讓你去找實際承運人,你就拿第111條懟回去。

其次,本案中主人公一直在孜孜不倦地找實際承運人港龍公司,結果被告知「傳送帶位置不屬於港龍航空,屬於公共區域,我們的責任就是把行李給你裝機從香港運到北京,我們的任務就結束了。」這個答覆如此標準,顯而易見是個經過訓練的「話術」。那麼,它是正確的么?顯然不是。民用航空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託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問題是,什麼是「航空運輸期間」?125條第5款說,「本條所稱航空運輸期間,是指在機場內、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機場外降落的任何地點,託運行李、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如果對什麼叫做「承運人掌管之下」存在疑問,給了這位港龍的客服人員回復說機場的鍋我們不背的借口,那麼125條第6款提到連為了完成航空運輸合同而發生在機場外的運輸都算「航空運輸期間」,其實也可以舉輕以明重(非法律狗的讀者不用管就當我在裝X)地得出,其實在機場內的運輸,實際承運人也是要承擔責任的。
而國內法院通常也持這種觀點,例如(2016)陝71民終36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基於機場提供的和航空公司的服務協議可以認為,機場不是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的實際承運人。而(2011)昆民六初字第19號、(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3090號等判決書中,法院均認為,即便是在機場內造成貨物損失,依然是屬於「航空運輸期間」,且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那麼,第二個懟點也就出來了:如果你真的特別想找實際承運人麻煩,而實際承運人又讓你找機場,你應該拿第125條懟回去。

好了,找誰的問題解決了,那麼下一個問題是,到底能賠多少?

本案中的主人公真的很給力,自己還查到了「託運行李每公斤100元」的賠償限額。它其實出自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64號《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該規定出台於2006年,我們先不討論十一年後這個限額是不是要調整的問題——畢竟06年煎餅果子才2塊錢一個,現在已經是6塊了——而是看看,這個部門規章一定會百分之百適用么?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雖然承運人的客服人員就會拿這個來懟旅客,但這裡面其實是個巨大的坑。

首先,該部門規章的合法性授權還是來源於法律,即民用航空法第128條和129條。前者是規定了國內航運的賠償限額,後者是規定了國際航運的賠償限額。128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后公布執行。」這說的其實就是前面提到的民航總局164號令。但是,注意了(敲黑板),這個條款是有適用前提的,即132條規定的,「承運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損失,不適用128、129條。

而且,在實踐中,例如(2016)陝71民終36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該舉證責任應當歸屬於承運人,即承運人如果想引用該條來證明自己可以援引民用航空法128條、129條來限制賠償額度,那麼它首先要證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回歸到本案,在沒有任何檢查人員的情況下,單憑旅客自覺而領取行李,從而被別有用心的其他人員偷走,這屬於承運人已經盡到了自己的法定職責從而能夠豁免么?各位看官自行判斷吧。

所以,最後一個懟點是:如果承運人跟你說賠償有限額,那麼你可以拿132條來懟回去。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機場特別好開,航空公司特別倒霉明明都控制不了行李還得承擔責任?不過,航空公司和機場之間的服務協議怎麼寫,這個賠償責任怎麼彌補,還是那句話,那是航空公司的律師應該操心的事情。

當然,最後一個問題是:就算限額條款不適用,你怎麼證明你行李值那麼多錢?要知道個,剛才說的(2016)陝71民終36號判決里,旅客主張的是39萬的一塊玉石丟失,而二審法院認定原告未能證明行李價值39萬,最終僅支持了800元……

最簡單的辦法,保價託運啊。你總不能讓人航空公司低價託運個貴重行李,最後丟了賠出幾十萬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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