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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批官員落馬,看看都有誰?

安徽省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王愛華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組織審查。

個人簡歷

【轉載自:合肥市政府信息公開網 2016年10月18日】

王愛華,女,漢族,1963年5月出生,安徽廬江人,1984年10月參加工作,1995年11月加入共產黨,研究所學歷,碩士學位,註冊城市規劃師,現任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副市級)、黨工委書記。

1980.09—1984.07 安徽建築工業學院建工系工業民用建築專業學習

1984.10—1993.07 中房合肥公司設計室技術員

1993.07—1993.09 合肥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辦事員

1993.09—1998.01 合肥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總公司規劃設計處副處長

7月24日下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稱,安徽出版集團原總裁王亞非被省檢察院決定以受賄罪逮捕。

通報顯示,經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報請,7月21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依法以受賄罪逮捕安徽出版集團原黨委書記、總裁王亞非(正廳級)。

現初步查明,王亞非在擔任安徽省技術進出口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安徽省出版集團黨委書記、總裁,安徽出版集團所屬的時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在職務升遷、資產重組、股份制改造、承攬印刷業務、承包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數額巨大,情節惡劣。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今年3月20日,安徽省紀委發布消息稱:安徽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亞非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組織審查。

在宣布被查時,王亞非已經正式退休1年7個月。2015年8月18日下午,安徽出版集團召開幹部大會,宣布了關於安徽出版集團主要負責同志職務調整的決定,王亞非從此正式從集團退休。

王亞非,男,漢族,安徽鳳台人,大學大學部學歷,文字學士。1955年4月出生,1974年4月參加工作,1976年6月入黨。

1982年1月至1985年3月,先後任省外貿局進出口辦事員、調研處副主任科員

1985年3月至1988年8月任省外貿諮詢公司業務部經理

1997年1月至1998年11月任省進出口(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副廳級)、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其間,1997年7月至9月,在省行政管理幹部學院參加由省委組織部舉辦的「省屬企業負責人培訓班」學習)

1998年11月至2001年4月任安徽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省技術進出口公司董事長

2001年4月至2003年4月任安徽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08年,在其帶領下,安徽出版集團成功借殼「科大創新」上市,成為全國第一家出版集團上市公司。

2017年3月涉嫌嚴重違紀,接受審查。

日前,經歙縣縣委批准,歙縣紀委對岔口鎮原黨委書記潘楷大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2010年至2016年,潘楷大在擔任岔口鎮鎮長、黨委書記期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私車公養、公款購買土特產;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群眾紀律,在政策扶持資金分配中優親厚友;違反工作紀律,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不力;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虛列工程項目支出,套取項目資金及侵吞岔口鎮政府組織收入獎勵款、代征手續費,數額巨大,涉嫌犯罪。

潘楷大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縣紀委審議並報縣委批准,決定給予潘楷大開除黨籍處分;由縣監察局報縣政府批准,決定給予潘楷大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安徽網報道,近日,原泗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李博因受賄罪被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2003年6月至2014年8月,李博擔任泗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主持執行局工作,2016年7月任民事審判二庭庭長,因涉嫌受賄罪於2016年12月1日被蕭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據蕭縣人民檢察院偵查、指控和法院審理認定:李博在擔任泗縣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和民二庭庭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34名當事人的賄賂12.95萬元,在民事判決執行中為他人謀利。如,2012年,李博主辦高成某申請執行魏某借款糾紛案期間,高成某為感謝和繼續得到李博的幫助,先後三次送給其現金計1.3萬元;2013年,李博主辦張某申請執行韓某永借款糾紛案期間,兩次接受張某的賄賂現金計1萬元。當事人湯某為案件執行送給李博2000元后,對執行進度不滿揚言上訪,李博害怕出事,將2000元退還湯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

蕪湖市殯儀館原主任獲刑

據安徽法制報報道,經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檢察院公訴,蕪湖市殯儀館原主任梅建明貪污、受賄一案於日前宣判。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梅建明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萬元。

今年54歲的梅建明,原是蕪湖縣某中學的地理老師,后調至蕪湖市民政局工作。 2008年,梅建明開始擔任蕪湖市殯儀館主任。第二年,在梅建明的主導下,蕪湖市頤安殯儀服務中心成立,該服務中心繫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服務中心人員與殯儀館人員混崗使用。服務中心主要在殯儀館內經營花圈輓聯、鮮花、骨灰保護劑、禮炮樂隊等,還曾幫殯儀館代銷骨灰盒。在擔任蕪湖市殯儀館主任的5年期間,梅建明工作表現較好,曾獲全國殯葬改革先進個人稱號。離任蕪湖市殯儀館主任后,梅建明相繼擔任了蕪湖市老年活動中心主任、蕪湖市烈士陵園管理處主任。

經查,梅建明在擔任蕪湖市殯儀館主任期間,先後在茶行、文化用品店、超市等處虛開發票共計47張,后在蕪湖市殯儀館或蕪湖市頤安殯儀服務中心財務賬上報銷,貪污數額共計173733元。對於為何通過虛報賬目貪污公款,梅建明曾交代:「由於生活開銷大,經常請相關領導參加唱歌、足療等娛樂活動,我想在中間撈些好處。 」除此之外,梅建明還利用擔任蕪湖市殯儀館主任、蕪湖市老年活動中心主任、蕪湖市烈士陵園管理處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殯儀館禮炮業務、樂隊業務、花卉租賃業務等承包商給予的財物共計111000元,並為承包商在業務承包以及降低承包費用上謀取利益。

在被檢察機關查處后,梅建明十分後悔,積極配合調查並積極退贓,爭取寬大處理。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梅建明如實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貪污犯罪事實,並在庭審中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案發後,已委託家屬退出貪污、受賄的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貪污的部分款項用於公務招待,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梅建明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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